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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自然人面临他人非法侵害的关头能否反击侵害者?
典型案例
2011年2月23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甲和女儿孙某某因家中停电与被告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赵某某发生吵骂,在吵骂过程中,朱甲及其女儿用手抓挖赵某某的脸,赵某某在用手推挡的过程中,抓住朱甲的衣服将其推倒在地上。经法医鉴定朱甲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原告朱甲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朱甲及其女儿在与赵某某吵骂的过程中,用手去抓挖赵某某的脸,致使赵某某面部多处皮下出血,表皮剥脱,赵某某为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推挡的方法制止朱甲及其女儿的不法侵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对朱甲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损害超过必要限度的,适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赵某某是为了阻止自身受到原告母女的损害而采取的推挡行为,此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赵某某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