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1.我被人揍了,揍我的人构成侵权吗?
◎案情介绍
F国的足球超级杯在我国举办,严某是圣曼队球星瓦尼的忠实粉丝,为了能一睹瓦尼的风采,严某早早来到了圣曼队的训练现场。可令严某没想到的是,球星兹拉坦的粉丝更多,由于在球队中瓦尼和兹拉坦属于竞争关系,兹拉坦经常把瓦尼挤到“板凳上”当替补“看饮水机”,所以双方的球迷也有一种“势如水火”的关系。在观看瓦尼和兹拉坦的训练过程中,严某和兹拉坦的粉丝郭某因为口角起了冲突,瞬间上升到拳脚相加的地步,由于郭某人高马大,而严某身材瘦小,所以便在这场纠纷中处于弱势,被郭某暴揍了一顿。郭某的行为属于侵权吗?
◎律师分析
侵权指的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也可以将侵权行为视为侵害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案中,严某和郭某因口角纠纷发展到拳脚相加的地步,在纠纷中,严某被郭某暴揍的行为属于其健康权被侵害,因此郭某的侵害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2.我喝醉后被人教唆去打了人,教唆我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介绍
炎热的夏日让人昏昏欲睡,仿佛只有夜晚才能让人清醒。李某是某单位的职工,累了一天热了一天后,很喜欢和朋友去当地的夜市大排档喝啤酒消暑。由于李某本身不胜酒力,再加上白天工作的辛苦劳累,所以很快便醉了。当刺眼的日光灯射进李某眼中的时候,头疼欲裂的他使劲地揉着太阳穴,只听旁边有声音传来:“醒啦?”刚从酒醉中苏醒过来的李某环顾四周,显得有些茫然而不知所措,便回应道:“嗯,醒啦,我这是在哪里?”一位身穿制服的男人出现在李某的眼前,说道:“你在派出所。”“啊?派出所?我怎么在派出所?”身穿制服的民警告诉李某,李某当晚醉酒后,便和邻桌的人起了冲突,李某和朋友2人将邻桌的1个人打伤,直到警方到达后,才控制了局面。据后来警方调查得知,原来,和李某一起出去喝酒的高某知悉李某不胜酒力,只要一沾酒就醉,醉了之后,很容易受他人教唆做出一些暴力的事情来。而被打伤的赵某平日里就和高某有积怨,高某便利用了李某这一点,借机灌醉李某后,教唆李某殴打赵某。教唆李某殴打赵某的高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教唆侵权行为,是指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并未直接实施对他人的侵害行为,但通过鼓动、怂恿、刺激等方法使他人实施侵害行为。本案中,高某明知李某不胜酒力,在醉酒的状态容易受人教唆,做出一些侵害行为。其为了报复赵某,故意教唆李某对赵某实施暴力行为,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高某和李某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我女儿今年5岁,在某游乐场提供的免费游乐项目中受伤了,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杨某今年43岁,有一个5岁的女儿,属于中午得子,所以对女儿疼爱有加,只要是女儿提出的要求,杨某基本都会满足。在一个秋高气爽的周末,杨某带着女儿去当地的游乐场游玩,当天恰好是杨某女儿的生日,而该游乐场有部分娱乐项目免费向过生日的小朋友提供。可令大家没想到的是,杨某女儿乘坐的一架旋转飞翔的飞行器在上升的过程中,突然停止在高空,后又急速降落,从而导致杨某女儿身体受伤。现在该游乐场以娱乐项目是免费提供为由,拒绝提供赔偿。杨某女儿受伤,由谁来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游乐场的经营者在赵某女儿生日当天为其提供免费娱乐服务,理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其娱乐设施突发故障,导致杨某女儿受伤,存在侵权受害的因果关系,因此,该游乐场在此事故中,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4.我和朋友吃完夜宵,在天桥上扔石子,砸中了过往的行人,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吴某家旁边有一座老天桥,承载着吴某童年无限的欢乐,虽然吴某如今已成家立业,但那座老天桥依然是吴某心中美好的记忆。这一日吴某下班后,约上“发小”张某、赵某一起去附近的大排档吃夜宵,聊天消暑。当众人谈起那座老天桥的时候,张某提议一会儿吃完夜宵,拎上两瓶啤酒,去天桥上再坐会儿。待三人来到天桥上面的时候,已经有些喝多了的张某又提议,借着今天的机会,再秀一下“石技”,重温儿时的乐趣,张某的提议得到了另外二人的附和。于是三人一边喝着啤酒一边秀着“石技”,可令三人没想到的是,选中的目标没有砸中,却不知道是谁的石头砸中了桥底下的行人杨某,致杨某头破血流。在不知道是谁扔的石子砸中的情况下,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分析
共同危险行为指的是数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最终造成了损害的后果,但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是谁的侵权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吴某、张某、赵某三人在天桥上共同实施了投石子的危险行为,致使杨某受到伤害,虽然不知道具体侵权人是谁,但符合上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规定,应当由三人连带承担对杨某的侵权责任。
5.我带孙女在某餐馆用餐时被服务员端来的锅仔烫伤了,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高某的孙女刚刚满月,家人为了给她庆祝满月,约了亲朋好友,来到某饭店开庆祝派对,席间高某的孙女受到了大家最真挚的祝福与赞美。该饭店有一道特色菜叫“锅仔香辣鱼”,但就是这么一道令人“垂涎三尺”的美味佳肴,在端上来的时候,由于温度太高,一位新来的服务员没有端好,致使该锅仔砸到了刚好满月的孙女身上,致使高某的孙女身上有百分之三十的皮肤被烫伤。
◎律师分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餐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就餐环境,因为服务员的过失导致锅仔倾倒,烫伤了消费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刚满月的婴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尽到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将一个刚满月的婴儿置于餐馆这种人头攒动的就餐环境中,理应打起十二分精神,否则很容易发生被桌椅碰撞、餐具扎伤、火具烫伤等危险,就如本案中一样,监护人存在一定的监护失职问题,属于监护不当。因此在本案中,应当由经营者承担主要责任,受害者的父母承担次要责任。
6.我是新搬来的租户,晚上下班回家的过程中掉进了窨井,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某小区是新建的小区,虽然已销售一空,但由于很多住户都在装修,所以实际入住的住户并不是很多。王某就在该小区附近工作,为了上班方便,便在该小区承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由于王某的工作需要经常加班,所以平日里都是深夜回家。某天,王某像往常一样步行回家,进入小区之后,不慎掉入一口没有覆盖井盖的窨井中。后被巡逻的保安发现,将其救起,并拨打了120,将其送至小区附近的医院。后经过医院检查,王某身上有多处擦伤,并造成了胫骨骨折,在治疗过程中,花去医药费数万元。后经过了解得知,该口窨井的管理者是当地的城建部门。王某受到的伤害,该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二者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由城建部门管理的窨井未覆盖,以及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王某掉入井中摔伤,花去医药费数万元。王某作为成年人,下夜班回家,应当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看清小区路面上的情况,但其因为疏忽大意并未发现未盖井盖的窨井,掉入井中,其自身存在相应的过错。鉴于城建部门和王某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性质和程度不同,来承担本案中的侵权责任。对于城建部门来说,由于其过错为法定的推定过错,与受侵害人王某的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而王某自己本身的过错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属于较小的过错,因此,城建部门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7.由于我和邻居的关系不错,我和丈夫决定放弃邻居孩子打伤我儿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刘某的老房子被拆迁了,通过置换得到一套安置房。该安置房所属小区位于刘某老房子的附近,因此能入住该小区的居民也大多是来自刘某的同村村民。令刘某高兴的是,搬进来以后,才知道他和同村的“发小”郭某竟然住楼上楼下,这让刘某和郭某这老哥俩儿十分开心。刘某有个“老来得子”的儿子小刘,在搬进新房后,经常和楼上郭某的孙子一块儿玩耍。有一天,小刘和郭某的孙子因为争抢玩具发生冲突,被郭某的孙子一脚踹下楼梯,后经过医院检查,小刘的上臂和下肢出现多处骨折,花去治疗费用共计六万元。但小刘的父母碍于和郭某数十年来的交情,准备放弃对小刘受到伤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小刘的父母是否有权决定放弃小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律师分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本案中,小刘父母碍于和郭某的交情放弃应当由郭某孙子监护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即小刘治病花去的医药费,侵犯了其未成年子女小刘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行为。
8.我帮刘大爷义务修阳台的时候不小心从二楼的阳台坠下,刘大爷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陈某是一位装修工人,闲暇之时酷爱象棋,但水平有限,经常被社区里面的居民“清洗”。陈某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棋艺颇高的刘大爷,并拜刘大爷为师,下班后或者休假时,他常到刘大爷家里学习棋技。刘大爷家的阳台便是他学习棋法的地方。几个月来,陈某通过跟刘大爷学习,棋艺突飞猛进,已经可以轻松和社区的其他居民进行博弈了。某天,刘大爷突然给陈某打来电话,说自家的阳台由于年久失修,在刮风或者下雨的时候,不是透风就是漏雨,自己的子女又远在外地,所以请陈某过来帮忙修理阳台。对于这种请求,陈某自然不会推辞,带上工具便来到了刘大爷的家里。阳台的防水包括两部分,首先是做阳台窗的防水,窗户的密封质量决定了以后能否抵抗住狂风或者暴雨。其次是要做好阳台地面的防水,确保阳台地面的坡度,要确保阳台和室内空间有一个2~3厘米的高度差,把防水做彻底。经过这一通专业的讲解,刘大爷对陈某的装修功夫很是钦佩,于是二人开始对阳台进行“装修”,刘大爷在旁边给陈某打下手。由于当天刚好赶上刮大风,又加上阳台年久失修,在更换阳台窗户的过程中,窗框松动,陈某从刘大爷家位于二楼的阳台跌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刘大爷是否要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帮工人陈某受到被帮工人刘大爷的邀约,来给其帮忙装修阳台防水,在该过程中,因刘大爷家阳台年久失修造成陈某跌落,受到伤害,依据法律规定,刘大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孙经理的儿子把我丈夫打成轻伤,想花10万元私了,可以吗?
◎案情介绍
赵某是一家汽配修理厂的经理,他的儿子小明从小不爱学习,但却特别喜欢鼓捣摩托车,所以小明虽然还未成年,就已经学会骑摩托了。赵某看儿子整天鼓捣摩托车,虽然不大乐意,但出于对小明的溺爱,也就听之任之了。高考过后,小明的成绩很不理想,但其对机械修理的热情却与日俱增,高考失利貌似并未在小明的心底留下任何阴影。后来赵某拗不过小明的要求,送他去了某全国知名机械类职业技术学院念书。赵某心想,小明能学门手艺,总比不学无术强。就这样,小明从此步入机械维修知识的海洋。两年之后,小明来到父亲赵某任职的修理厂实习,由于小明年少气盛,又仗着自己的父亲是经理,没少和同事发生争执。某天中午,小明和厂里的几个脾气相投的年轻人一块儿出去喝酒,酒过三巡高谈阔论之时,小明忽然瞟见邻桌吃饭的人中,有一人正盯着自己,并且露出一种嘲讽的表情,小明揉揉眼定睛一看,原来是厂里的同事王某,二人平日里素有积怨,看见王某如此嘲讽地盯着自己,还时不时地跟身边人嘀咕,并引来同桌人的指指点点,这让小明感觉很丢面子,便趁着酒劲将桌上的一瓶啤酒用力砸了过去,而王某并未料到小明会来这一手,一个躲闪不及,头部被硬生生地砸中,顿时头破血流。后经鉴定,王某被小明砸成了轻伤,现在赵某准备花10万元私了此事,并就此与王某达成了协议,让王某放弃对小明的追究。此私了协议是否合法?
◎律师分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赵某主张以民事赔偿责任替代刑事处罚,虽然双方已经达成了“私了协议”,但依据上述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无权对刑事案件以“私了”的协议,决定刑事案件的结果,“私了”协议中免除刑事责任的部分,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10.邻居家的孩子在无人看管的铁路上玩耍发生了碰撞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廖某夫妇有两个孩子——大廖和小廖,由于工作原因,这两个孩子都是上寄宿制学校,也就周末的时候回家团聚。一到放假的时候,大廖和小廖就会被送到乡下的奶奶家度过假期。今年的暑假照常在奶奶家过,但令廖某夫妇有些担心的是,奶奶家附近原来有人看管的铁道口,今年把看管人员撤走了,只是立了一个警告牌,变成无人看管的铁道口。但大廖和小廖对此却毫不在意,并向爸爸妈妈保证,一定不会去铁道口玩的。就这样,大廖和小廖准备在奶奶家度过一个愉快的暑假。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某天小廖背着哥哥大廖和其他小伙伴偷着去铁道口玩“铁道游击队”的游戏,被过往的火车撞伤。后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廖某夫妇与铁路部门发生争议,该碰撞事故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律师分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通过上述规定可知,依据前者,本案应由铁路部门承担责任;而依据后者,本案又应当由小廖自己承担责任。看似矛盾,但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法律原则,后者貌似更站得住脚。但是,如果一味地让“普通人”承担如此重大的伤害事故责任,又有失偏颇,因此我国于2001年又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前条规定处理。
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小廖的监护人未尽到法定义务,造成小廖在无人看守的铁道口玩耍,致被列车撞伤的损害后果,需承担主要责任。铁路部门虽然设置了警示牌,但却撤掉该铁道口的看守人员,也是小廖出现被撞伤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需要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