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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海关许可融资租赁进口特定减免税设备违法了吗?——金猴铝业有限公司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设备融资租赁违规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金猴铝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4月20日和2008 年6月10日申报进口免税设备进口立式加工中心5台,申报价值共计24万美金,经B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金猴铝业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补缴税款,于2008年9月擅自与大地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及融资租赁[1]协定,当事人金猴铝业有限公司从大地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处获得258万元融资款,大地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获得该5台设备所有权,当事人金猴铝业有限公司再向大地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该5台设备进行生产。当事人金猴铝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完成设备所有权转让的相关手续。经B海关调查认定,由于当事人金猴铝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遂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由于当事人金猴铝业有限公司不清楚减免税设备不能作为融资租赁,从而导致了上述违法事实的发生。经核定,上述5台设备价值人民币1,621,516.35元,涉及税款人民币358,151.35元。2010年3月9日,B海关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