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有权没收善意第三人购买的走私货物吗?——世昆电子有限公司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设备销售走私案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5日,C海关缉私局根据群众举报,分别在某沿海高速公路某入口处和天虎船务有限公司货柜场内对车牌为粤PX5980、粤A24242的货车和粤C88447的货柜车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在粤PX5980、粤A24242的货车中装有高速贴片机3台和可控气氛热处理炉1台,在C88447的货柜车中装有3台废旧的高速贴片机、1台废旧可控气氛热处理炉和1台锡膏印刷机。据粤PX5980、粤A24242货车的随车押货人吴先生、李先生交代,上述二辆货车装载的货物是其二人从世昆电子有限公司购买的。经办案民警到世昆电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车牌为粤PX5980、粤A24242的货车装载的设备为该公司未解除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设备,该公司在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特定减免税设备在国内销售,再准备将粤C88447的货柜车内装载的5台设备其中的3台废旧的高速贴片机及1台废旧可控气氛热处理炉废旧设备顶替卖掉的减免税设备报关出口,涉嫌走私。上述涉案货物、货款及佣金均被C海关依法扣留。C海关于2008年11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C海关计核,上述货物货值人民币1,306,744.1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89,868.8元。
经查,当事人世昆电子有限公司目前已经停产。2008年8月,该公司董事会决定成立清算小组,由该公司法人代表马先生任清算小组主任,负责对公司进行清算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准备将公司原有的特定减免税设备卖掉。2008年9月18日,C市D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已作出批复同意该公司的提前解散申请。
2008年8月,李先生了解到当事人世昆电子有限公司有设备要销售,就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先生,并到该公司查看设备情况。李先生提出要购买该公司的3台高速贴片机(世昆电子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8日申报进口的特定减免税设备)和1台可控气氛热处理炉(世昆电子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0日申报进口的特定减免税设备),马先生在电话咨询公司董事会后,报价美金85,000元。李先生回到E市后找到吴先生,告诉他世昆电子有限公司有设备要卖,报价美金85,000元,问吴先生有没有兴趣,吴先生当时表示同意。
2008年9月10日,李先生、吴先生二人来到世昆电子有限公司,同马先生商定上述4台设备的销售价格为美金85,000元,折合人民币581,400元(当时汇率为1美元兑换6.84元人民币),交货地点为香港,李先生、吴先生二人当场交给马先生人民币20,000元的定金。马先生代表世昆电子有限公司与李先生、吴先生二人签订了买卖合同。
2008年10月底,由于世昆电子有限公司迟迟未能交货,李先生、吴先生二人又来到世昆电子有限公司查看设备并催促马先生尽快将设备卖给他们。李先生、吴先生二人和马先生经过共同商议后,世昆电子有限公司决定直接在C市将4台特定减免税设备销售给李先生、吴先生二人,再由李先生、吴先生二人在国内提供4台与他们所购设备同品牌、同型号的废旧设备给世昆电子有限公司,以供该公司以后将设备申报出口,核销在海关的备案。马先生将上述商议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得到了董事会的同意。同时,李先生、吴先生二人按照商定内容,同意支付给马先生人民币40,000元作为给他的个人佣金。
2008年11月5日,李先生、吴先生二人雇佣了2台货车装载着在E市购买的4台与所购设备同品牌、同型号的废旧设备来到C市,交给世昆电子有限公司,并由李先生支付给马先生个人人民币40,000元的好处费。其间,由吴先生将剩余的561,400元货款存入马先生提供的账户中。之后,李先生、吴先生二人带着购买的4台特定减免税设备返回E市,在返回途中被C海关缉私局民警查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