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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村民委员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村民该如何维权?
答: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由此可见,村委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司法救济,即受侵害的村民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村委会或者村委会成员作出的决定,并让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行政监督,即乡一级政府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定义务,对于干预村民自治事务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予以改正,内容包括:停止干预;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