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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村民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答:依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村民会议拥有以下职权:
(1)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2)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3)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4)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5)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①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②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③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④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⑥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⑧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⑨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6)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第5点包括的事项。
(7)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