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知识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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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出现“贿选”该如何处理?

答:在现实中,村委会选举时,不可避免会出现“贿选”的情况。那么,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其实不仅仅是贿选,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的行为,都是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选举是无效的。其中,暴力是指殴打、捆绑等行为,也包括以暴力故意捣乱选举场所,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等。威胁是指以非法手段进行要挟,迫使村民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投票的行为。欺骗是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以虚假的事实扰乱正常的选举活动,影响村民行使权利的行为。贿赂是指用金钱、财物等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诱使或收买村民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的行为。伪造选票是指假冒选举主持机关的名义,制造选票,使多数村民投票选举的候选人无法当选,扰乱选举的行为。虚报选举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等选举票数进行虚报、假报的行为,包括多报,也包括少报。

需要注意的是,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不仅仅限于上述行为。只要是在选举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自由行权利的行为,均属于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