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全程必知的200个常识(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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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辩论原则就是让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吗?

权威解答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以及法律的适用,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除不存在对立当事人的特别程序外,辩论原则广泛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之中,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在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如在第一审程序中,从起诉、受理、审判前的准备直至开庭审理,均应贯彻辩论原则。

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等;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如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等。

辩论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在当事人辩论最为集中的开庭审理阶段,尤其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主要以口头形式进行辩论,而在其他阶段,当事人则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辩论。

辩论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双方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充分的时间和对等的机会,在辩论过程中进行适当的引导、解释和说明。

以案说法

影星张某经中介人戴某介绍与某医院签订了张某出任医院形象代言人的合同,但是,张某与戴某因中介费发生争议,戴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向戴某支付中介费8万元。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剥夺了其质证权、辩论权,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二审法院经询问得知,张某认为一审法院剥夺了其质证权、辩论权是指戴某在一审中提交的戴某与张某的通话录音等证据,一审法院未组织质证。而戴某表示,他在一审中已撤回上述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因戴某撤回上述证据而不再组织质证,并无不当,故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法院的做法是否违反了辩论原则?

分析:本案的关键涉及证据一旦提交,是否可以撤回的问题。如果证据一经提交法院是不可撤回的,那么,一审法院因戴某撤回相关证据而不组织质证,就是对张某质证权、辩论权的剥夺,亦即违反了辩论原则。如果证据在提交法院后是可以撤回的,那么,法院不组织质证的做法就没有违背辩论原则。本案一审、二审法院显然坚持的是第二种观点,但笔者的意见倾向第一种观点,证据一经提交法院,便不得撤回,如未组织质证,就是违背了辩论原则。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