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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哪些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权威解答
此问题涉及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也即法院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据此,下列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引起的纠纷案件。
(2)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纠纷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诉讼纠纷性质的纠纷案件,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因不正当竞争关系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4)由劳动法调整的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解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的劳动争议。
(5)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应按民事诉讼法予以解决的特殊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诉讼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等。
以案说法
吴某大学毕业后到武汉自谋职业,由武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到某信息中心工作。吴某到该信息中心正式上班后,双方并未签订聘用合同。上班不久,吴某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若干。该信息中心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付医疗费。问:吴某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分析: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本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加以解决,但是,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提起诉讼之前,应当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吴某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此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