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是同一种证据吗?
权威解答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加以规定的。
与其他证据相比,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点:(1)信息量大、形象逼真。(2)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证明力。(3)视听资料的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性。(4)容易被编造或者伪造。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都是以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但二者并不是同一种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有些证据既可以作为视听资料,也可以作为物证。这取决于以什么角度来证明案件事实。当以其音响、图像等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时,它是视听资料;当以其外形、质量等外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时,它是物证。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以案说法
患者甲与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甲认为由于该医院误诊,导致其疾病没有得到及时治疗,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提出病历和X光片保存在医院,只要医院出示病历和X光片就可以证明医院对此负有责任。问:X光片属于何种证据?
分析:X光片属于何种证据,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以图像、储存资料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则X光片属视听资料,而不属于书证,因为X光片的制作需要运用专门的仪器和设备,而书证的制作则不需要。如果以X光片本身的情况来证明案件事实,则X光片属物证,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63、7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