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法院受理案件后,哪些主体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权威解答
此问题涉及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据此,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包括: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是本案当事人。原告和被告都是当事人,如果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都有权主张法院无管辖权。原告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①原告发现其误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②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原告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③起诉后案件被移送或者被指定管辖,原告不服。另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诉答辩。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以案说法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是丙县同乡。2002年起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10月原告张某承租某店铺,被告给予了帮助,2005年8月2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张8万元的欠条,2005年12月,双方正式分手。原告张某认为,自己于2005年8月作出的欠款承诺是有前提、有代价的,但时至今日,被告李某的行为表明原告继续履行承诺没有必要,也显失公平。故请求被告户籍所在地即丙县人民法院撤销原告对被告已作出的欠款承诺行为。李某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自己8年前已离开丙县而在丁县居住了多年,此案应由丁县人民法院管辖。丙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异议。李某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丁县人民法院管辖。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本案中,被告李某的住所地在丙县,而经常居住地在丁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者不一致时,应由经常居住地即丁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人民法院即丙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即丙县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给丁县人民法院管辖,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