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如何理解“原告就被告”?
权威解答
此问题涉及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一般地域管辖适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诉,使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有利于传唤被告参与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或勘验,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此外,(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5)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6)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3、74条规定提起代理权、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以案说法
李甲(女)与王乙(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甲与王乙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甲与王乙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甲与王乙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00年5月,李甲拟向法院起诉离婚。问: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被监禁,且为一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即C市丁区法院管辖,即C市丁区人民法院法院有管辖权。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5、6、8、11、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