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全程必知的200个常识(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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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该怎么办?

权威解答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不论是否准许,都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以案说法

甲诉乙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在开庭审理前,甲以合议庭成员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丙回避,又以书记员丁是乙的同学为由申请丁回避。法院接到回避申请后,审判长经审查,认为丙、丁虽然与案件有关系,但不可能影响案件审理,驳回甲的回避申请。甲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上诉。问:法院和甲的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书记员的回避,应由审判长决定。而本案中,在审判员丙的回避方面,审判长作出了决定,因此,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甲的做法也不正确。因为甲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而不是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45、46、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