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全程必知的200个常识(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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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民检察院能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吗?

权威解答

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对于维护法制的统一,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主要包括:一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否正确、合法实行监督,监督的方式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出检察建议、抗诉方式。二是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中的违法犯罪进行监督。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监督的对象为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监督的对象为民事诉讼,它既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也包括执行活动;既包括审判人员的审判行为,也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以案说法

2004年3月,甲公司向乙信用社申请贷款80万元,由于担保不足,甲公司找到丙公司办公室主任吴某帮忙。吴某利用保管公章之便,擅自在借款合同上加盖了丙公司的公章,同时还假冒经理之名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后来,乙信用社依约履行义务,但甲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2006年5月,乙信用社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丙公司负连带责任。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丙公司负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丙公司仍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吴某未经授权加盖公章的行为不能视为法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冒用丙公司名义,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字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吴某擅自动用公司公章为他人提供担保属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应由吴某个人承担无权代理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法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依法再审,支持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问: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本案是较为典型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案件中,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准确,即吴某的行为究竟是不是丙公司的行为,丙公司应不应当承担吴某行为的后果,人民法院在认定上存在偏差。检察院正是抓住了这一关键点,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使再审法院推翻了一审、二审判决,纠正了错误。

法条链接

《宪法》第129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民事诉讼法》第14、200、208、2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