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间借贷概述
第一节 民间借贷基本内容
我国民间借贷历史悠久,在货币产生后伴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一方面民间有许多闲散资金需要利用,另一方面发展市场经济又需要投入大量资本,于是两者自然结合,使民间借贷呈现前所未有的活跃和繁荣,并成了社会融资的一大形态。
一、民间借贷的基本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是民间借贷的法定概念。相比政府融资、银行融资而言,民间借贷中的“民间”是指民众之间,其主体范围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包括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存贷业务不属于民间借贷。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民间借贷在主体上可分为六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借贷;二是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借贷;三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四是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五是其他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六是企业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合同形式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以借贷货币资金为标的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表现为: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后对借款人享有债权,到期有权按约收回本金取得利息;借款人取得资金使用后对出借人负有债务,到期应当按约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在法律框架下,民间借贷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是一种对等平衡的关系,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使用,届时有权如数收回且有权取得适当利息回报,而借款人使用出借人资金应当如数返还并付出适当利息代价,当事人如果恶意破坏这种对等平衡关系的行为都将为法律所制止,甚至被法律追究责任。
二、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
民间借贷与银行存贷在融资性质上最为接近,但民间借贷与银行存贷比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借贷主体广泛性
民间借贷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都可以作为出借人或者借款人进行民间借贷活动,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社会结构的基础主体,所以民间借贷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的特征,也就是说,每个公民个人和每个企业单位都可以依法进行民间借贷活动。银行存贷的对象,从理论上讲也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但由于政策、条件、担保等限制,实际涉及的主体范围比民间借贷要狭窄。
2.借贷行为自由性
我国法律和政策对民间借贷没有作出严格的规定予以制约,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因缺乏法定职责也未对民间借贷实施监管,所以,民间借贷行为具有很强的自由性,如野马在肥沃的草原上任意奔驰。
(1)借款用途自由。民间借贷的用途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由借款人自由使用,只要双方自愿且借款不用于违法活动,政府不予干涉,人民法院也予以认可。即使借款用于违法活动,如借款赌博、借款吸毒,政府没有发现,案件没有起诉到法院,也就任其自然过去。银行贷款不一样,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必须有明确的借款用途,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构成违约。
(2)借款期限自由。我国法律和政策未对民间借贷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民间借贷期限长短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可以一天两天,也可以十年二十年,还可以不约定期限,完全处于自由状态。银行贷款则不同,必须有明确的借款期间,且借款期间受有关规定的制约。
(3)借贷数额自由。银行贷款数额往往受相关规定的限制,如抵押贷款数额不得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而民间借贷可以不考虑这个比率。从总体上看,民间借贷在量上的特点是小额,但大额借贷并不受约束,法律也没有予以限制,完全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来协商确定。
(4)利息相对自由。银行贷款的利率必须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相对自由。所谓“相对自由”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限度即受法律保护;在法定最高限度以下,当事人完全可以自由约定,甚至可以无息借贷。
(5)还款方式自由。民间借贷的还款方式,完全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约定一次性还款,也可以约定分期还款,还可以约定,到期如无金钱偿还,可用实物、劳务等方式抵偿债务。而银行贷款不可能约定用实物、劳务等方式抵偿债务,除非在执行中银行愿意接受以物抵债。
(6)借贷担保自由。银行贷款通常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不提供担保一般不能取得贷款。而民间借贷大多数基于特定人缘关系,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信赖,所以出借人强调担保的不多,即使要求提供担保,担保条件也比较宽松。
3.借贷方法灵活性
民间借贷不比银行贷款,通常在亲朋好友、街坊邻里、企业内部之间进行,手续简便,方法灵活,双方经协商一致,出具借条、借据就能达成融资目的,还有许多出借人没有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甚至出于相互帮忙不要求支付利息。有的借款人多次借款没有偿还,出借人愿意再次给予借款,借贷关系也就再次发生;借款人提前还款、逾期还款,只要出借人同意就行,他人无权干涉,而银行贷款不具有这些自由灵活的优势,所以,即使民间借贷利息高于银行贷款也受不少中小民营企业青睐。
最近几年,有些地方人大和政府为了控制民间借贷自由性带来的社会危害,通过立法予以适度监控,如规定大额民间借贷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但因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其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度都不足以有效制约不法行为,民间借贷行为仍然处于自由状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