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与司法的博弈:近代中国媒体与司法重大案件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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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近代中国媒体与司法的概况

一、近代中国报刊媒体的发展状况

报刊不仅仅是一种客观物质形态,也是传播者与传播载体紧密结合后的产物,更是反映社会内在要求、引领社会变化发展的利器;报刊往往能通过聚集舆论而把人们联系在一起,促进相互间的认知沟通和情感交流,强化人们对特定事件的认同感和特定社会的归属感。[5]我国现代报纸之产生,均出自外人之手。[6]且看中国近代的办报活动,如果从1815年创办《察世俗每月统记传》算起,[7]最初的几十年,没有中国人自己创办或主持的报刊。19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在华外报不断发展,西方资产阶级法治思想和新闻思想同时传入中国,一部分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对报刊等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开始有了初步认识,并开始着手积极创办中国自己的报刊媒体。1895年堂堂中华帝国在甲午战争中竟败于东洋“岛夷”之手,这对中国知识分子的刺激很大,他们在各地组织学会,采取办报刊、设学堂等办法鼓吹变法图强。据戈公振的《中国报学史》记载:“我国人民所办之报纸,在同治末已有之,特当时只视为商业之一种,姑试为之,固无明显之主张也。其形式既不脱外报窠臼,其发行亦多假名外人。迨中日战争之后,强学会之《中外纪闻》出,始开人民论政之端。此后上海、香港与日本,乃成民报产生之三大区域。其性质又有君宪、民主、国粹及迎合时好之多种,故称之为勃兴时期;而辛亥革命之成功,实基于此。”[8]清末民初报刊繁荣是不争的事实,据方汉奇《中国新闻传播史》统计:“1901年我国创办报刊达34种,1902年为46种,1903年53种,1904年71种,1905年85种,1906年清廷启动预备立宪后,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每年新创报刊均过百种:1906年为113种,1907年110种,1908年118种,1909年116种,1910年136种,1911年209种。”[9]另据戈公振的《中国报学史》统计:“我国报纸之发展,其信而有征者,据《时事新报》论载,由嘉庆二十年至咸丰十一年之四十六年中,计有报纸八种,均教会发行,至光绪十二年,增至七八十种。是二十四年中,较前加至九倍强。又据《第二届世界报界大会记事录》载,民国十年全国共有报纸一千三百三十四种,是四十年中,较前又加至十五倍弱。今据‘中外报章类纂社’所调查,最近二年中华文之每日发行者共有六百二十八种。”[10]虽然现代学者方汉奇与近代学者戈公振在统计报纸发展数目时的标准与依据不同,但我们通过数字的相比,可见清末民初的报刊业发展之迅速,国人掀起一股创办报刊的热潮并初具规模,呈现一片繁荣之势,并对当时社会影响重大。

1874年2月4日,王韬于香港创办了中国第一家政论报纸《循环日报》,并在该报主笔十年,以“变法自强”为办报宗旨,发表了数百篇评论时政的文章,宣传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思想,主张在政治上建立一个“君民共治”的国家。他认为办报的宗旨是“立言”,他在创办《循环日报》时明确表示其目的是“借日报立言”,通过报纸来宣传自强主张。他认为报纸的功能和作用是一个“通”字,报纸可以使“民隐得以上达,君惠得以下逮”“达内事于外”和“通外情于内”。王韬还在中国最早提出了言论自由的要求,呼吁朝廷放宽言禁,允许民间办报纸,允许报纸“指陈时事,无所忌讳”,希望官方对报纸的言论要本着“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戒”的态度去对待。他认为言论自由是国家兴盛发达的标志,如果一个国家的民众都噤若寒蝉的话,那么离灭亡就不远了。在王韬办报方针的指引下,《循环日报》在香港独树一帜。郑观应和容闳等同时代的改良主义学者纷纷在《循环日报》上发表变法改良文章,使该报一时成为言论中心,“国有大事,士林皆重其所出”。[11]以致于在《申报》创刊初期,经常转载《循环日报》的政论文章。

整个近代中国影响力较大的报刊媒体当属《申报》,《申报》原名《申江新报》,1872年4月30日(清同治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上海创刊,1949年5月27日停刊,为近代中国发行时间最久、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报纸,是中国现代报纸业开端的标志。它前后总计经营了77年,历经晚清、北洋政府、国民政府三个时代,共出版27000余期,出版时间之长,影响之广泛,是同时期其它报纸难以企及的,在中国新闻史和社会史研究上都占有重要地位,被人称为研究中国近现代史的“百科全书”。美查创办《申报》时,曾试图以中国人易于接受的方式,把西方近代新闻观移植到中国。为此,他聘请了一些接受了西方新思潮的华人知识分子办报。为办好《申报》,美查派人赴香港实地考察中文报纸。正如其创刊告白所说:“新闻纸之制创自西人,传入中土,向见于香港唐字新闻,体例甚善,今仿其意,设《申报》于上洋。”[12]由于受开风气之先的香港报业的影响,《申报》是大陆较早以近代新闻媒体面目出现的中文报刊之一,“凡国家之政治,风俗之变迁,中外交涉之要务,商贾贸易之利弊,与夫一切可惊可愕可喜之事,是以新人听闻者,靡不毕载”。[13]而美查则明确地表明该报的意图是“对国家使除其弊,望其振兴”,[14]体现出近代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特点。

当时办报人认为报馆的职责主要是监督政府和指导国民,媒体人的职责是破除旧观念,输入新思想。而其中对于司法的关注则是树立新社会观念的重要内容。根据《申报》的办报方针,对于反映国家法律现实状态的司法特别关注,其中对风传沪浙、继则闻于全国的“杨月楼案”和“杨乃武案”给予充分关注自然是题中之义。后来随着《大公报》《国民日日报》《时报》等各类普通报刊的迅速发展,各报刊均对当时重案要案、司法状况、司法改革等问题给予报道与评论,体现了报刊媒体对司法案件与司法问题的重视和监督。同时,一些法律类综合刊物和司法专刊(如《司法公报》《江苏省司法汇报》《法律周刊》等)纷纷在民国前后创刊,尤其关注司法独立与司法改革等问题。

二、近代中国的司法状况

清末民初时期司法方面最主要的问题有三个:司法独立、司法主权和司法文明。中国自国家建立之日,就确立了君主制,从秦朝直到清朝灭亡,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在中国存在了2000多年。在专制政体下,皇帝的“金口玉言”即为法律,而司法权附属于行政权,各级行政官吏兼办司法案件,行政官员兼理司法的同时,相伴其始终的是惨烈的刑讯逼供,这种司法不独立和司法不文明的状况随着1840年鸦片战争的结束而日渐改变。同时,由于清政府的腐败无能,中国的司法主权遭到破坏,外国侵略者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领事裁判权,通称“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制度一方面是对中国独立司法主权的践踏,但另一方面,它也将近代西方先进的司法观念和制度引入中国,给传统司法带来巨大的冲击,尤其对落后的司法不独立和不文明现象有极大的冲击。

1902年,张之洞以兼办通商大臣身份与各国修订商约,英、日、美、葡等国表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皆臻完善”以后,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为此,清廷下诏:“现在通商交涉事宜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5]从而揭开了清末法制改革的序幕。1906年,清廷宣布预备仿行宪政,并着手进行官制改革:“首分权以定限,立法、行政、司法三者……。司法之权,则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监督之,均与政府相对峙,而不为所节。”[16]在近代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冲击和影响下,清廷开始了司法体制的改革。1906年11月6日,清政府下谕,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6年底在京师设立高等审判厅、城内外地方审判厅和城谳局,形成四级三审制度。1907年开始,又仿照日本法院体制决定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将四级三审制推向全国。此外,各省的按察使改为提法司,作为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至此,中国近现代司法机关体系初步确立。同时,清政府仿照法国,尤其是日本的体制,将总检察厅置于大理院内,实行审检合署。一改中国古代监察机关兼掌监察和审判职能的旧观,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专司法律监督之责,建立了检察权与审判权分离的近代司法制度。清政府还初步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审判原则等,如在审判制度方面,规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虽然从法律文本的内容上来看,清末司法体制的构建有很大的突破,但由于清王朝很快覆灭,使得清末司法改革的成果更多停留在纸面上,而在现实中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甚至形式意义上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独立司法机构也未来得及完全建立起来。[17]民国时期,临时政府、北洋政府与南京政府在清末司法改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将清末一些司法成果变为现实,在司法独立、司法主权和司法文明等方面有所改进,司法改革有一定的历史进步。但总的来讲,近代时期的司法改革也多停留在文本的层面,被媒体报道的司法大案在程序、实体方面都存在较多问题。

因此司法制度的真正改变往往要以司法观念的改变为前提,否则就算制度建立,现实中也没有实践的根基。近代国人以报刊为媒体中介,以司法个案、司法问题评论为主要内容,将自由、平等、人权为价值取向的近代司法观念引入普通民众之中。

三、《申报》等报刊对司法案件的关注

鸦片战争把中国拉入近代社会,此时期的中国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之中。而上海作为这个时期重要的开放型城市,随着西人在中国势力的扩大,居住中国的西方人口逐渐增加,西风慢慢东渐,除经济、政治首当其冲地处于变化中外,近代文化也渐渐形成,上海是“西法东渐”的标志性城市,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就是《申报》等报刊媒体的强力推进。作为西学东渐的传播媒体——报纸,尤其近代上海的《申报》在中国近代历史舞台上扮演着异乎寻常的社会角色,它是社会变革的积极参与者,文化观念变迁的推动者,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演进,尤其对于司法主权的争取、司法独立的呼吁、司法刑讯的批判等方面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申报》不仅详细记录了发生在近代中国的一系列重大事件,而且记录了那个时代普通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堪称近代史料的宝库。《申报》创始人美查表示办报要立足民间,迎合市民口味,但到底应该怎样立足于民间,如何迎合市民口味,此前既没有类似定位的报纸可作借鉴,具体负责办报的《申报》主笔也没有受过专门的新闻训练,所有的新闻实践都在摸索过程中。报纸提出的办报思想诸如“记述当今时事,文则质而不俚,事则简而能详”,“文理不求高深,但欲浅显,令各人一阅而即知之”[18],都表明了报纸的民间定位,因此,清末时期的“杨月楼案”和“杨乃武案”才会被纳入报道视野。此后在报道过程中,选择各方意见予以刊登,也有迎合民间舆论、扩大影响力、增加销售量的意思,毕竟美查办报的最终目的如他自己所说,“原为谋利所开耳”。[19]但在后面有关两杨案的讨论中,《申报》开始尝试从西方新闻理论中为自己的民间立场寻找依据。在刊载的《论新闻日报馆事》和《上海日报之事》两篇文章中明确写道应该学习西方报馆,报纸可以对国家大事“尽情评议,直言无隐”[20],从而表明了自己办报的目的,“本馆之设,志在为闾阁申疾苦,为大局切维新也”,官方意志如果控制民间报纸的话,就会“灭民报”、“塞众口”,不利于国家的发展,更不能“求公道”,报纸要做到“民可操纵议之权”,“凡为民者皆能有申理之情”。[21]这时《申报》已经表现出从单纯的为牟利而迎合民意到为民众表达进步的观点,追求平等的话语权的转变。由于《申报》具有一定的外商背景,馆址又设在租界内,可以规避很多来自清政府的政治风险,使得报纸敢于批评官府的新闻钳制,站在民间的态度来发表言论。《申报》的民间立场,实际上是融合了西方报业理念和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的一种“利义观”。“利”是“营业生计”,即报纸要以市场化的经营方式维持自身运作;“义”是“劝国使其除弊,望其振兴”,即报纸要承担服务社会、促其进步的社会责任。报纸的责任是“惟执公道,亦所不惮”。[22]正因如此,《申报》能超越一般商业性报刊狭隘的商业主义利益的局限,在信息传播上表现出一种不畏压力、对社会负责的公共品格和独立精神。

由于报刊发行之初,媒体过多关注的是国家富强、民主政治等方面的内容,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审判并未过多重视。虽创办之初也出现过几次对司法的报道,如同治十一年七月《申报》报道的“湖丝案”和同治十二年报道的“徐壬癸案”,[23]但仅仅是由于西方人士的关注和批判,才引起国人的关注,并进行了相关司法报道,司法审判也未因媒体的报道而有积极的回应和改变,直到“杨月楼案”的发生才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引发了媒体报道司法的轰轰烈烈场面,并首次引发司法对媒体的正面回应。

近代中国,“杨月楼案”“杨乃武案”“苏报案”“姚荣泽案”“宋教仁案”“李大钊案”等大案要案发生后,《申报》等近代报刊迅速进行了报道。由于新闻纸传播的快速性和广泛性,杨乃武等案在社会上迅速传播开来,达到了在人际传播为主的古代中国社会中不可能达到的客观效果,越来越多的社会民众开始知晓、了解并关注近代司法案件与司法问题。虽说近代报刊主要以商业利益为目的,但媒体舆论在客观上扩大了一些案件在社会上的影响,并通过相关司法问题的评论或争论,起到了宣传司法、评论司法与监督司法的重要作用。《申报》《大公报》等近代报刊在近代中国一些重要案件的传播中,表现出近代传媒的特点:反映民意、挖根求源、尝试监督、形式多样,生动形象。[24]但同时,报刊对案件的报道过程也彰显了近代媒体与司法间的冲突和碰撞,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在近代中国这个社会转型期表现的极其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