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1.我找到了自己人生的第一份工作,但发现试用期安排不合理,该怎么办?
◎案情介绍
郭某从学校毕业后,经过数个月的求职和多轮的面试,终于找到了一份比较心仪的工作。他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的主管对他说,让他从九月份开始就来公司工作,工作的试用期为四个月,这一个阶段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到明年一月份,四个月的试用期结束的时候,公司会和他签订为期两年的正式合同。郭某觉得公司给他安排了四个月的试用期有点长了,想和领导商讨下。而公司的主管却坚持说公司有着自己的管理制度,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都是在年初统一签订的,这是企业的规定。郭某认为公司有着这样的制度很不人性而且十分荒唐,如果自己是在年初找到这份工作,就可能会被“试用”一年的时间。那么公司的这种制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为此,郭某拨通了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陈述了上述案情。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试用期期限的法律问题,公司的规定是否合理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但有一点可以明确,那就是公司对于郭某提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公司向郭某提出的要求违反了法律对于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是出自《劳动法》的一个概念,它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有着积极意义:对用人单位来说,仅仅通过笔试、面试等环节不一定能完全找到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同时,对于劳动者来说,能否接受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劳动环境和用工制度还是未知。因此,法律规定了“试用期”这个概念,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有一段时间来进行磨合,使双方能够找到较为合适的人选和岗位,保障了最终确立的劳动关系能够更加稳固。
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法律对于“试用期”做了限制性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还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本案中,公司和郭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试用期”的规定有两个不合法之处:第一,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仅是两年,按照法律的规定属于:“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范畴,公司要求的四个月的试用期是不合法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第二,公司从九月起到年底和郭某签订的合同为“试用期合同”,等到了来年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的这种做法也是不合法的,应当将试用期归入劳动合同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