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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向应聘员工随便收取费用吗?
现实困惑
2007年5月1日,沈某被招聘为某公司职员,该公司与沈某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其先交1000元押金,否则不予签订合同。沈某无奈之下交纳了1000元押金后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不久以后,沈某听说公司此举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便要求公司退回先前交纳的1000元,遭到拒绝。公司还威胁说,如果退回押金,就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沈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用人单位可以向沈某收取费用吗?
律师答疑
用人单位向求职的劳动者收取费用是《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所明确禁止的,如果存在收取费用的行为,要将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如果因收取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该公司向沈某收取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无条件退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法理荟萃
有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后不赔偿就不辞而别的情况,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