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现实困惑
2012年7月,小李投简历给业内知名的一家公司。在面试过程中,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一致认为小李在综合素质、技能等方面都非常满足该公司的要求,于是决定录用小李,同时将小李的档案接收到公司。入职后,小李开始办各种入职手续,其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三年一次,在履行合同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辞职,必须等到合同期满才能申请辞职。小李觉得此规定是不合理的,她认为,在不适合此工作的情况下,员工是可以申请辞职的。对此,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的人员称,以小李的素质肯定在公司大有前途。小李还是犹豫再三决定不签合同,这时,人力资源部人员威胁小李,如果小李不签合同也不会把小李档案归还她,小李无奈之下,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在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律师答疑
本案中,小李对公司的合同是持有异议的,觉得公司的规定是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不能签此合同,但是,公司以扣押小李档案为由,胁迫其签订了合同,因为个人档案是一个人一生生命轨迹的缩写,是用人单位了解一个人情况的非常重要的资料,没有档案小李将无法顺利地找到工作,后果很严重。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视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所以,本案中,小李因受威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小李可以依程序向公司索要档案,并取消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理荟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