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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严重失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否支付违约金?
现实困惑
崔某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在公司仓库看管货物,最低服务期三年。一日崔某同乡来访,约崔某一起去喝酒。正在上班时间崔某不便离开工作岗位。可是禁不住同乡劝说,且考虑到平日自己在这里也没发生过什么不好的事情,都很安全,便和同乡一起离开去喝酒。恰巧该日有三家交易方临时提货,因为崔某的缘故耽误了生意,造成公司损失了50万收入。公司便与崔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崔某就未完的服务期支付违约金。崔某不服,觉得是公司解除合同,自己不该支付违约金。那么崔某究竟该不该支付违约金?
律师答疑
我们看到崔某在这件事情里确实有很大的过错,他在上班时间擅离职守,与同乡一道去喝酒以致耽误客户提货造成公司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崔某在该次事件中擅离职守就是严重的失职行为,并且让公司损失了50万元的收入,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因而公司依法可以解除与崔某的合同,崔某应该就未完的服务期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法理荟萃
劳动者必须依法依约履行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应该履行的义务,决不可擅离职守、营私舞弊。否则因其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