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想辞掉工作应提前几天通知单位?
现实困惑
2012年9月,小张应聘到一家外贸公司做销售业务员,入职前,公司告知试用期是三个月,在试用期内表现合格如期转正。众所周知,销售业务的业绩需要员工到外边联系客户,四处奔波,经常与不同的人打交道。工作一个月后,小张感觉到身心俱疲,没有了工作的热情,整天游走于各个写字楼,而且大多数是碰壁的情况,困难多于成就,于是,小张决定马上辞职换新工作。2012年10月12日,小张向人事部的工作人员说明了自己工作的感受,告知不能胜任此工作,第二天不会再来上班了。人事部告知小张,第二天还应该继续上班,三天后才能离职,小张觉得在试用期没必要走这样的程序。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想辞掉工作应提前几天通知单位?
律师答疑
本案中,该公司规定新入职的员工的试用期是三个月,小张工作一个月后因不能胜任业务销售的工作决定辞职,这是在试用期内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小张要求第二天就离职是错误的。即使小张觉得自己是在试用期的员工,对公司价值不大,但是小张离职必定使公司产生人员的调动,所以三天是公司合理进行人员安排的时间,小张应予以配合。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离职意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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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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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荟萃
劳动者辞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对于在试用期的员工应提前3日告知用人单位辞职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