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劳动者绩效不佳时劳动合同终止吗?
现实困惑
某公司招聘业务人员,王某参加该公司的面试。最终该公司决定聘用王某,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三年,可以续签。但是劳动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当劳动者绩效不佳时劳动合同终止。”该公司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是绩效不佳吗?
律师答疑
该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劳动者绩效不佳时劳动合同终止。”这一合同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的约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的约定条件主要是合同期满的情形,而法定条件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消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是法定的,某公司不得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法定情形之外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理荟萃
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不同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