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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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3]

〔法 律〕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96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及文件〕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第3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4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部门规章及文件〕

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劳部发 〔1995〕309号)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司法解释及文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法释〔2001〕14号)

第1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27日法释〔2003〕13号)

第1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3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请示答复〕

6.《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年4月5日人办法函〔1995〕8号)

一、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国务院1995年174号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员,其管理和依法监督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案例指引〕

1.江水观诉海盐新城物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4辑)

裁判要点:离退休人员到其他单位工作或者原单位对其返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应属于雇用法律关系,因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应由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2.曾凡林诉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环境卫生管理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3辑)

裁判要点: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中的经营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只要付出劳动就可以按月获得固定报酬,而承包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承包双方各自承担风险。因此,是否由劳动者承担风险是判断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约定由劳动者自行收集垃圾出售从而获得收入的合同更符合承包合同的特征。

3.王某诉上海井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10年第2辑)

裁判要点:因用车单位并未向带车求职者支付报酬,且用人单位工资名册中亦无带车求职者名字。双方之间既无人身依附关系、亦不存在隶属关系等劳动关系的特征,遂双方之间并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

4.廖全武诉荥经县邮政局劳动合同纠纷案(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10年第2辑)

裁判要点:邮政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此时邮政局与该单位签订的是委托代办投递合同,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在该单位再与个人签署合同,就具体代办投递协商一致后,邮政局与个人之间相应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产生的纠纷不受《劳动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