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律知识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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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抚养与收养子女法律问答

47.非婚生子女的户口该如何办理?

答:原则上,凡无生育服务证或出生证明者,一律不予办理落户手续。关于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问题,各地解决方法不同,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户口不仅需要出生证明,其他一些地区还需要对身份进行公证。同时,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48.孩子必须随父亲姓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孩子既可以跟父姓,也可以跟母姓。其实,孩子随谁姓都不重要,名字毕竟只是一个符号,最关键最重要的是对孩子的培养,是否能把孩子培养成才才是重中之重。

49.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可以是婴儿吗?

答:婴儿能成为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可知,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可以是婴儿,涉及的是公民权利能力的法律范畴,而不是行为能力的法律关系。婴儿作为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那么也可以接受赠与。

50.还未出生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答:为了保全胎儿出生后的合法权利,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此可知,除了胎儿出生时就已经死亡的以外,我国继承法对胎儿的继承权作出了特殊规定,保留了胎儿的继承权。

5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如何确定?

答: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是有顺序的,在先顺序人可以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承担监护责任。但这种顺序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协议改变的。同时,当同顺序人为多人时,可以共同担当监护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由部分人承担监护责任。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52.可以随便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吗?

答:被监护人的财产是不可以被随便处分的,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3.谁来承担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答: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扣除。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5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答: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同时,该法第十七条还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55.离婚后,男方能否在未经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变更孩子的姓名?

答:父母有决定子女姓名的权利,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男方是不能在未经女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称:“……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56.离婚后,男方有权阻止女方看望孩子吗?

答: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除了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外,其他任何人、单位或组织都不能非法阻止探望权的行使。如果男方阻止女方看望孩子,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阻挠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57.离婚后,一方可以因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答: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并判决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时,如果其不支付,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58.孩子可以物价上涨为由,要求离婚的父母增加抚养费吗?

答:现在物价持续上涨,基本生活费也随之增长。所以,子女是可以要求离婚的父母增加生活费的,但此增加不能是狮子大开口,必须是一个合理的数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59.没有结婚,就不用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了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实际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是很尴尬的,通常得不到父母的承认,生活也没有保障。我国法律针对这样的问题,已经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从立法上确实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即使没有结婚,也要对孩子履行抚养义务。

60.夫妻在离婚时,对人工授精的孩子应该承担责任吗?

答:人工授精的手段主要用于解决男性不育的问题,是指将男性的精子以人工的手段注入女性体内,以完成受孕。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保护伞下,无论孩子是通过自然方式生产,还是经过医学手段生产,都不影响孩子的合法地位。通过先进的医疗手段诞生的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被抚养的权利。因此,离婚时,对于人工授精的孩子,父母应该承担责任。

61.父母去世后,对于弟妹的抚养义务,是否应该由兄姐承担?

答: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纠纷不仅是社会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调整。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因此,父母去世后,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要履行抚养义务。

62.满足什么条件的孩子才能被收养?

答:我国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了被收养孩子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此外,根据该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63.能够收养孩子的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根据该法第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此外,该法第九条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由此可知,具备以上条件的收养人才可以收养孩子。

64.被人收养后的孩子与亲生父母是什么关系?

答:收养关系自成立之日起,亲生父母与被收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65.收养关系解除后,亲生父母子女间关系就会自动恢复吗?

答:被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66.孩子被亲朋好友抚养适用收养关系吗?

答:孩子被亲朋好友抚养不属于收养行为,因此也不适用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67.孩子被父亲擅自送给他人抚养,母亲有权要回吗?

答:我国《收养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因此,除了母亲不明或找不到的情况下,父亲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把孩子送养他人,否则,母亲是有权要回的。

68.法律是否保护当事人不希望公开收养关系的想法?

答:当事人不希望公开收养关系,应该收到法律保护。收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为此法律专门作了有关保密的规定。《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69.父母已经把养子女抚育成年,那么收养关系还能解除吗?

答:养子女被养父母抚育长大、成年的,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养子女仍然可以同养父母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70.被收养的孩子,还需要对亲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吗?

答: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孩子被收养后,他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就已经消除,对生父母不再承担赡养义务。亲生父母不可以要求他们尽赡养义务。但在现实中,有些子女会顾忌血缘关系,对亲生父母予以照顾,这是道义上的事情,不关乎法律,如果子女不对其进行赡养,亲生父母也不能起诉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