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律知识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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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婚姻纠纷法律问答

1.婚后女方户口一定要随女方自己“嫁过去”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由此可见,婚后,女方的户口不一定要随女方自己“嫁过去”,在落户时,双方可以协商而定,女方可以落户男方,男方也可以落户女方。

2.结婚前,夫妻一方得梅毒,那么二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吗?

答:结婚前,一方患有梅毒,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及《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梅毒是性病的一种,属于法律指定的传染病,患有此病的人禁止结婚。如果一方患有梅毒在尚未治愈的情况下就与他人结婚,二人之间形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3.关于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时效,法律有规定吗?

答: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是有时效限制的,即其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此处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姐姐可以代替受胁迫而结婚的妹妹申请撤销婚姻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由受到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所以,姐姐是不可以代替妹妹申请撤销婚姻的。

5.未婚男女同居产生的矛盾,可以起诉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虽然,国家从法律上不肯定非婚同居的正当性,但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法院会受理未婚男女同居后双方因分割财产或子女抚养权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6.在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需经过哪些程序办理离婚证?

答: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因此,双方自愿离婚,婚姻机关不能随随便便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7.法院会因夫妻分居满两年就判决离婚吗?

答:分居满两年不是离婚的绝对条件,分居两年并不代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应当注意的是,夫妻分居满两年的原因应当是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应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住房紧张等其他原因。此外,如果分居两年,但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8.法院会因夫妻一方被判刑而判决双方离婚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一般指五年以上),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夫妻一方被判刑,而另一方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9.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向法院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吗?

答: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女性在怀孕期间会出现情绪波动,甚至性情大变的情况,导致很多男性无法忍受而提出离婚。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以内以及中止妊娠后六个月以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这期间,男方应多些耐心与呵护,不应因此提出离婚。但该条同时规定,若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而不在此限。

10.一方有赌博恶习,另一方要求离婚的,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有赌博恶习,法院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可判决离婚。

11.离婚时,一方因经济困难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另一方应该同意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该规定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离婚时的一种延伸和表现,也是扶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所以,双方离婚时,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应该给予帮助。

12.父母离婚时是否有权分割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属于子女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父母离婚时,没有权利分割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

13.一方可以因在抚养子女方面尽的义务多于另一方就在离婚时要求补偿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如果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抚养子女尽义务较多的,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补偿。

14.离婚时,对孩子可以轮流进行抚养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只要适当安排了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问题,就应准予离婚。而在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只要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能使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并不禁止离婚父母协商轮流抚养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由此可知,离婚时,在处理孩子抚养的问题上,只要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可以约定轮流抚养孩子。

15.法院会支持协议离婚要求损害赔偿的吗?

答:即使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无过错的一方仍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由此可知,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没有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给予支持。

16.妻子被丈夫家暴,妻子应当怎样维权?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此可知,妻子被丈夫家暴后,妻子可以通过以上方式来保护自己。

17.关于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贞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答:夫或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前自愿签订了“忠贞协议”,且该协议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序良俗的,应当认为其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合法合理的“忠贞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18.男方强迫女方生育时,女方该怎么办?

答:按照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女性享有生育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必须要有夫妻双方的意志和共同的参与,在实行计划生育的前提下,妊娠或中止妊娠由双方协商一致解决。但由于妇女自身的生理特点,以及妇女在生育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妇女有生育的自由,丈夫并不能强迫自己的妻子生育。当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进行友好的协商。如果遭到强迫生育时,可以选择离婚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19.离婚时,在哪些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知,符合上述情形后,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20.男方有外遇,女方在起诉离婚时,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一方有外遇往往是导致婚姻关系终结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离婚后女方向有外遇的男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合理合法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对该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21.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吗?

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对此类问题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致人损害时,应当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2.男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子,婚后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婚前男方购买房子并且取得了所有权,婚后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被分割。但是,如果当事人间有关于该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的特别约定,则婚后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2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娘家陪嫁的财产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娘家陪嫁女儿的财产,属于赠与财产,从赠与人交付赠与物时起,赠与物即转移了所有权。由此可知,当女儿接受了这些财产之后就成为了女儿个人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4.夫妻一方因身体伤害得到的医疗赔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一方因身体伤害得到的医疗赔偿。

25.一方在离婚时转移财产,另一方应当如何维权?

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因此,一方在离婚时不应当转移财产,如果有该情况,另一方可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6.离婚时,可以以共同财产抵偿个人财产的灭失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因此,离婚时,是不可以以共同财产抵偿个人财产的灭失的。

27.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割男方在公司的股份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此外,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由此可知,符合以上情形的,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割男方在公司的股份。

2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的债务能否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是,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有明确约定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9.夫妻在处理财产问题上,可以因收入高就享有更多权利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不能因收入高就享有更多权利。

30.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应该由谁获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知,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形来裁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

31.无效婚姻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还能再上诉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判断,无效婚姻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但是,判决中有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