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就是这么回事儿:一看就懂的法律常识(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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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常见权益保障纠纷

未经本人允许使用他人照片侵犯其肖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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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淑静(女)生长在我国南方的一个小镇,天生丽质,面容姣好。2007年夏天,年方16的王淑静到小区某摄影部拍生活照,摄影部老板王三见王淑静长相甜美,落落大方,当即提出拍摄一张作样像用,用来招揽顾客,问时给王淑静的彩扩费减半。王淑静表示同意,但提出该样像只能摆在营业柜台内。

2008年5月,某化妆品公司职工杨过在接受该公司重新设计“牛奶系列”化妆品化妆盒外观设计任务后,偶然路过王三摄影部,发现其柜台上陈列的王淑静靓影彩照,感觉很棒,便于同年6月,直接与王三商定,由该化妆品公司给付王三人民币500元买了这张样像。杨过将王淑静样像原形加工成化妆盒外观式样,再交王三翻拍成反转片。该化妆品公司将反转片交印刷厂制版印刷了50000张化妆盒,并将印有该包装盒的“牛奶系列”化妆品陆续投放市场。

2009年5月,王淑静发现自己的样像被用作化妆盒外观后,即向王三和该化妆品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中,王三和某化妆品公司未经王淑静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是否侵犯了其肖像权?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公民肖像权的保护问题。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三与某化妆品公司未经王淑静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出售、印刷他人肖像做商标,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因此,王淑静有权要求王三、某化妆品公司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给您提个醒

未经本人同意,不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别人擅自使用本人肖像权的行为,都是侵犯本人肖像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