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缔结的婚姻有效吗?如何处理这种婚姻关系?
案例
王瑕与初刚系同县老乡,同在深圳打工。2011年5月,王瑕在一饭店打工期间,与比她大4岁的初刚相恋。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王瑕认为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初刚对此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王瑕如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她一家,或者放火烧死她全家。慑于初刚的淫威,2012年12月,王瑕违心与初刚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初刚常因生活琐事对王瑕大打出手。随着矛盾的加剧,王瑕已忍无可忍,提出要离婚,但初刚不同意,仍以王瑕家人性命相威胁。王瑕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除这一痛苦的婚姻关系。
本案中,王瑕被初刚胁迫结婚的婚姻有效吗?怎么来解除这种婚姻关系?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可撤销婚姻问题。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本案中,初刚采用威胁的手段与王瑕结婚,违背王瑕的真实意愿,此婚姻系可撤销婚姻,只要王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法院就会依法判决撤销这一婚姻。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1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0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给您提个醒
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如想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此“1年”时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