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常见婚姻家庭纠纷
女方解除婚约,男方可否要求退还彩礼?
案例
杨某(男)、刘某(女)系山西省某市某区人,2012年9月,二人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4年2月,按照当地传统的习俗,杨某及其家人将彩礼人民币2万元,外加金项链1条、金戒指1对等财物交给刘某,正式确定杨刘二人的恋爱关系,并经两家人磋商,定于该年的下半年举行婚礼。后两人经常为一些小事发生摩擦,女方发现二人脾气性格不合,就提出分手,男方表示同意。杨某及其家人多次向刘家要求返还彩礼,而刘某称给彩礼是杨家自愿的,不应返还。
2014年9月,杨某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返还其收受的2万元人民币和金项链、金戒指等物。
请问,法院会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彩礼的返还纠纷问题。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在一些地区也称为聘礼,主要指男女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以后,为了达到顺利缔结婚姻的目的,按照当地的习俗,通常男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给予女方,以表达与其结婚的愿望与诚意。
在本案中,杨某及其家人按照当地传统的习俗将彩礼人民币2万元,外加金项链1条、金戒指1对等财物交给刘某,后由于两人脾气性格不合而经常发生摩擦,最终分手,男女双方也未进行结婚登记。据此,法院应当支持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刘某将彩礼人民币2万元、金项链、金戒指等财物一并返还给原告杨某。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3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0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给您提个醒
婚前男方给付彩礼在我国的部分地区还很盛行,但给付彩礼后退婚也是很常见的。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后又遭遇退婚,如果查明属于法定情形,彩礼应当返还给付彩礼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