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就是这么回事儿:一看就懂的法律常识(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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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已尽提醒义务,顾客财物被盗还能要求饭店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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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4年“五一”期间,赵钱和孙李到县城游玩。中午吃饭时,二人到某饭店就餐,二人坐在大厅靠墙的一张桌子,赵钱将皮包放在里面座位的椅子上。包内有手机1部及部分现金等物品,价值约8000元。二人点了四个菜,要了点儿小酒吃喝起来。吃完饭后,赵钱发现皮包不见了,遂要求饭店赔偿。但饭店老板刘某称,其已在饭店大厅内张贴了数份写有“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包裹等私人物品,谨防小偷!”字样的白底红字标语告示,非常醒目,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赵钱的包被盗,系赵钱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因而不予赔偿。赵钱则认为饭店虽已张贴告示,但未提供存包服务或保安等有效措施,致其财物被盗,理应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本案中,饭店已尽提醒义务,赵钱吃饭时财物丢失还能要求饭店赔偿吗?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另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赵钱和孙李到某饭店就餐后,与饭店之间的关系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饭店对就餐的顾客有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该饭店虽已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已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未能提供存包服务或其他有效的保安服务以防止顾客财物被盗,其在保障顾客财产安全方面还存在服务瑕疵,未完全尽到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赵钱财产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赵钱对自己随身携带的皮包照看不周,保管不善,亦有部分责任。因此,赵钱可以要求某饭店赔偿部分损失,同时自己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7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8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

给您提个醒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