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增订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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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护

监护人可以自行变更吗?

现实问题

郝某与邢某为夫妻,生有儿子小邢,年仅8岁,后双方因为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将小邢判给郝某抚养。离婚后,郝某在工作上发生了变动,公司把郝某派到意大利分公司工作,郝某便把小邢交给自己的姐姐代为承担监护责任,并与姐姐签署了“变更监护人协议书”。郝某的姐姐因为工作忙,不能好好照顾小邢,小邢因此常常饥一顿饱一顿。小邢所住的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找到郝某的姐姐,但是郝某的姐姐称,自己不是小邢的监护人,没有义务承担监护责任。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因此,虽然法律规定监护人不能擅自变更,但是已经擅自变更的,变更后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监护责任。郝某的姐姐作为已经被郝某擅自变更的监护人,有义务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好好照顾小邢。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监护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现实问题

小单年仅13岁,其父母因为一次交通事故双双身亡。后来法院指定由小单的阿姨顾某作为小单的监护人,顾某想知道究竟监护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夫妻离婚后,一方能单方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吗?

现实问题

杜某与沈某生有孩子小杜,年仅6岁。因杜某在外“包二奶”,两人离婚,法院判决由沈某享有对小杜的抚养权。因沈某始终对杜某的背叛婚姻行为耿耿于怀,于是告诉杜某小杜已归自己抚养,其有权取消杜某对小杜的监护权,并且不准杜某看望小杜,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沈某无权取消杜某对小杜的监护权,除非其能证明杜某对小杜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小杜明显不利的。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委托给他人的,被监护人发生侵权行为的,责任怎样分摊?

现实问题

施某是小施的爸爸,小施年仅9岁。一日,施某的舅舅蒋某到施某家做客,提出带小施去公园玩,施某同意。但在公园中,小施和其他小朋友玩时,与另一名八岁小朋友小刘发生争执,于是两人扭打在一起,小施不小心将小刘打伤,小刘的爸爸看到后马上上前拉住小施并找到坐在一边打盹的蒋某,要求蒋某赔偿损失,蒋某辩称自己不是小施的监护人所以没有赔偿责任,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蒋某作为被委托暂时负责对小施监管职责的被委托人,应当好好照看住小施,而因其不管不顾在一旁打盹的过错,造成小施打伤小刘的后果,其应当与监护人一起负有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什么人可以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现实问题

水某为章某的母亲,章某已年满25周岁。章某因与男友房某分手而受到重大精神刺激,整天在家大哭大喊,后水某带章某至医院检查,诊断为间歇性精神病。因章某整天大哭大喊,其邻居王某感到很讨厌,于是想到法院申请宣告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送去精神病院,王某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吗?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作为章某的邻居,显然不属于利害关系人,所以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