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死亡、失踪与丧葬
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告公民失踪?
现实困惑
李某想做个体运输行业,他在2010年3月筹借3万元买了辆运输车。可李某不知什么原因于2011年离家出走,债主们知道后怕自己的钱无法要回,纷纷去李家讨债。李某的妻子王某为了还债打算变卖运输车。2011 年9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那么王某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吗?
律师说法
王某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由此可见,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三条:(一)须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得不到公民的消息之日起算。(二)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三)须经人民法院宣告。本案中李某2011年离家出走,也就是说从2011年开始计算,至2013年其妻王某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所以,王某于2011年9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日期从哪天计算?
现实困惑
船运公司职员小马2009年6月21日在出海途中遭遇大风,不幸翻落水中,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小马的妻子小玲想申请宣告小马失踪,那么最早从何时可以申请宣告小马失踪呢?
律师说法
小玲最早可以在2011年6月22日申请宣告小马失踪。小马本来属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应从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但我国法律规定,期间计算开始的当天不计入期间内。所以本案申请宣告失踪两年期间应为2009年6月22日至2011年6月21日,即6 月21日为期满的最后一天。因此小玲最早应在期满后的第二天申请宣告小马失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代管人可以变卖失踪人的财产吗?
现实困惑
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抚养年仅7岁的儿子。王某在一次进深山打猎后一去不归。两年后,王某的弟弟在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为失踪人后,依法代管了王某的财产,王某7岁的儿子也由其抚养。后来,王某的弟弟由于无力负责王某儿子的生活、教育费用,便将王某的房子卖掉,用来维持王某儿子的生活、教育费用及一家人的生活开销。对此,王某的亲属意见很大,认为王某的弟弟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王某的弟弟能否变卖他的房产用于日常开销?
律师说法
王某的弟弟为王某儿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变卖其财产是合法的,只是不应将变卖的财产作为一家人的生活开销。我国法律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理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其他费用是指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在本案中,王某的弟弟因无力负担王某儿子的生活、教育费用变卖其房产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将钱作为一家人的生活开销则于法无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三十一条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被宣告死亡后“复活”,婚姻关系可恢复吗?
现实困惑
张某于5年前离家后一直没有音信,他的妻子于某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后就回娘家居住,一直没有再嫁人。突然有一天,张某又回到家中,并找到于某让她回家。于某拒绝,于某认为张某被宣告死亡后两人的夫妻关系自然就不存在了,不同意跟张某回去;而张某认为于某是自己的合法妻子,他们并没有离婚,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张某的想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张某的想法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就此而言,于某认为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已不存在是正确的。但是法律又规定在原配偶尚未再婚的情况下,被宣告人被撤销死亡宣告后,两者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那么他与于某的婚姻关系也就自动恢复。所以,于某也不能简单地以张某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就自动消灭为由拒绝恢复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但是如果张某被害宣告死亡后于某改嫁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张某与于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三十七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被宣告死亡又“复活”,能否要回已被转移的财产?
现实困惑
陈东的父亲陈某被宣告死亡后,陈东将继承的房产卖给刘某,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没过几天,陈东的父亲又重新出现在家人面前。当他得知自己的房产被儿子卖掉后很生气,要求刘某返还房产,并让儿子将卖房所得还给刘某。刘某不同意,理由是自己花钱买的房子已经过户,是自己的合法所得。陈某还能否要回房产?
律师说法
陈某无法要回房产。从法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这一规定来看,陈某应该可以要求返还房产。但法律同时也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的,如果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具体到本案中,陈东已经将房产卖给了刘某,并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这一要件,因此刘某是房产的合法所有人。陈某要求刘某返还房产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四十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被宣告死亡人能否要回被恶意侵占的财产?
现实困惑
小熊的父亲失踪4年后,小熊向法院申请了宣告死亡。在公告期间,小熊在无意中得知父亲还活着,但为了获得父亲的财产,他隐瞒了事实的真相,并迅速将父亲的财产据为己有后宣告其死亡。从此小熊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将父亲的财产任意挥霍,并将父亲公司的股权低价转让给了吴某。后来他的父亲又回到家中,让小熊赔偿自己的股权损失和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小熊是否应该向父亲作出赔偿呢?
律师说法
小熊应当赔偿其父的股权。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具体到本案中,小熊隐瞒其父还活着的事实,恶意取得其财产并任意挥霍,符合法条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小熊不但应该依法赔偿其父的股权,还应当赔偿其因股权上涨或其他情况所产生的利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三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