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环境污染
因污染造成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现实困惑
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放养鲤鱼,每年收益很不错。可是,2008年年初鱼塘附近建了一家造纸厂。由于造纸厂规模不大,没有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水到处乱流,后流入王某的鱼塘,使鱼塘的水受到严重污染,王某放养的鱼大量死亡,造成很大的损失。王某找到造纸厂领导高某索赔,高某对他置之不理。请问王某能是否有权要求造纸厂赔偿?
律师说法
王某有权向造纸厂索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因公民或法人过错造成污染环境,该公民或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造纸厂即使主观上并无过错,但由于自身原因未能避免污染的发生,使污水流入王某家的鱼塘,造成了鱼大量死亡的事实,给王某造成了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其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害他人权利,谁承担责任?
现实困惑
某造纸厂是一家村办企业,后来承包给外地老板经营。居住在造纸厂旁边的退休干部陈某称房间里的家具早上擦过,中午用手一摸又是黑的;衣服晒在外面,白的变成了黑的;在阳台上吃饭,没过两三分钟米饭变成了黑色。陈某自己已经患有气管炎,同村其他村民也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不堪忍受的村民们将造纸厂告上法庭,法官称如果造纸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污染侵权责任。法官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如果造纸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污染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制。本案中,造纸厂给当地的村民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损害,陈某等村民因此患上了气管炎。全体村民将造纸厂告上法庭,如果造纸厂不能证明排污行为与村民们的污染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村民们因此而造成的污染侵权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存在多个污染方时,如何分配损害赔偿责任?
现实困惑
某村附近有多家生产企业,包括制药厂、钢铁厂、焦化厂、化工厂,这些企业都是会带来污染的企业。该村村民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空气被污染、土地被污染,由于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村民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诉讼。经查,这些企业都对当地的污染负有责任。在多个污染企业并存的情况,应按什么标准要求他们承担损害责任?
律师说法
多个污染企业并存时,应当根据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形进行确定责任的大小。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对于复合污染的情形可以按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进行处理,按不同所有人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及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按照排放污染物所占总量的比例或份额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三人造成污染损害,可以要求排污者负责吗?
现实困惑
某矿山公司修建了选矿废水排水渠,废水通过该排水渠送到尾矿坝进行处理,一直没有给当地造成环境污染。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挖开了矿山公司的选矿废水排水渠,该公司既没向矿山公司通报,也没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结果选矿废水全部外排,造成下游江某的养殖渔场被污染,给江某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对渔场因污染造成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律师说法
渔场的负责人江某可以向矿山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如果要求矿山公司赔偿,矿山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建筑公司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对第三人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问题,《水污染防治法》也有与《侵权责任法》相类似的规定,即“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说明,如果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第四款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