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说理充分原则
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联结在一起的纽带。不说理的裁判无以称其为裁判,说理不到位的裁判无以使人信服。当事人不服判,很大程度与判决不说理或说理不到位有关。什么是说理,说理就是法官对裁判结果的理性选择和内心确认过程的综合反映,也是法官向当事人就其诉讼主张为什么获得支持或被否定所作的解释或说明。判决说理要求全面透彻,观点鲜明,重点突出,层次分明,逻辑严密,合法有据。
说理包括认定事实说理和判决说理两部分。认定事实说理就是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过程和对结果进行阐述,说明采信和不采信证据的理由,以及采信的证据能证明的案件事实是什么,从而对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事实做出认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在庭审中各自提供了什么证据,其主要内容是什么,证明了何种事实和主张,对方的质证意见如何;法院依职权收集调查证据的,也应一并叙明。二是应用证据规则(法官审查证据原则),逻辑推理、生活经验和常识等分析上述证据本身是否真实,来源是否合法,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客观联系,各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哪些证据应当采信,哪些证据不应当采信。三是根据证据证明的标准,在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述有关证据能够证明何种案件事实,并借此对当事人诉辩内容中各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回答。事实论证的说理方法因案而异,因案而宜。对于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据证明的,要在叙述认定的事实之前,对证明上述事实的有关证据的内容、效力进行集中分析,说明未采信有关证据的具体原理。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多且缺乏相应直接证据证明的,可以采信对有关争议事实逐一分析的方法,在提出争议问题并阐明双方质证意见后,对有关间接证据的效力、证明力作出分析说明,最后确认法院认定的事实。
关于判决说理,就是揭示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内在联系,就是论证裁判结论与作为裁判结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逻辑关系上的唯一性和必然性,就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定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事实中,从而为得到判决结果进行论证。就是根据已认定的事实,找出具体适用的法理或逻辑方法(法律条文中的假设事实存在,如果处理认定事实与假设事实相同或相近,就应按条文规定的处理进行判决),就是准确认定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当事人的责任分担进而完成对当事人诉辩主张的评价。以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为例,说理一般应遵循下列顺序:(1)诉讼双方存在什么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及其效力如何,这是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不管当事人对这种法律关系有无异议,是否明白,文书中都应说明。(2)说明解决该争议焦点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并根据法律规范“假设、处理”的结构,对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加以必要的阐释。对法律冲突或法条竞合时还应对为何选择法律规定作出解释(法律方法),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3)对案件的事实与该法律规定的假设情况是否一致或相符合进行对比分析,确定这些事实的法律意义,明确当事人的是非过错及其民事责任。(4)对当事人相应的诉辩请求和理由采信与否作出回应。上述说理并非固定格式,大家可因案不同前后次序有别,也可前后融合。体现个案的特征及判决说理的多样化、个性化,展示法官个人的法律素养、品德与中立化。同时,还要体现(在说理中)情、理、法三者作用。做到以法服人,以理说人,以情感人,力争做到法理透彻,事理清晰,情理感人,三理兼顾,融会贯通,特别在婚姻、析产、继承、抚养、赡养、相邻关系等案件中,将情、理、法融为一体论说,能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裁判理由是裁判文书的灵魂。一份裁判文书即使其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但若不对裁判理由进行充分的阐释和说明就径直做出裁决,其公正性也会使人产生合理怀疑。说理充分原则要求做到:(1)逻辑有序。裁判的说理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即结合大前提(法律规定)和小前提(案件事实)进行论理分析,从而得出最终结论。因此必须强调裁判结果和事实依据、法律准绳之间的逻辑联系。避免只罗列法条,而不进行分析推理,或者只陈述事实,不说明法理依据等割裂法律适用与案件事实之间相关性的做法。(2)针对争议。即要针对案件纠纷的争议焦点,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进行相应的分析和回答,对采信、否定、支持等理由要阐述清楚、分析透彻,力争对每个争议问题有合理合法的回应与结论,避免说理笼统空泛。(3)通俗易懂。在运用法言法语的同时,要求裁判文书通俗易懂,体现一定的亲和力,对于一些生涩的法律词语和法学理论要做必要解释,使文书的论理能够为普通民众所理解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