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后,为成立第二个一人公司做了大量准备,却被告知一人只能开一家一人公司
案例背景
趁着前些年房地产比较火热,范某在父母的支持下自己成立了一家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自己注册出资做老板,收入颇丰。近些年,房地产行业慢慢冷却下来,范某心中盘算着另外开辟一条道路,准备利用多年做房地产中介积累的大量客户资源优势,做红木家具生意。
为了新的公司有个好的开始,范某吩咐自己的员工在平时的客户沟通工作中另外特别宣传新的家具公司,还从之前联系好的厂家购进了大量样品,以供客户参考。很多客户对此很感兴趣,纷纷表示家具公司成立后一定去看看,购置一批家具。另外一家长期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有兴趣和范某合作,准备购买家具赠送房主,并且起草了合同,等待范某公司成立后就签合同。
一切好像一帆风顺,但事情的转折在范某去办理新公司注册的时候发生了。之前想好的公司名称已经在工商局核准了,办公用房也已经租好了,公司章程、印章都已准备妥当,到注册登记的时候,范某被告知他已经注册过一人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以他的身份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公司,顿时范某惊呆了,难道一切的努力都要付之东流了吗?范某不甘心,向办理登记人员说明情况,请求通融一下,可这是国家规定,哪有商量的余地,只能另想办法了。
律师分析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对一人公司的开立有特别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范某已经有一家一人公司,就不能再设立一人公司了。同时《公司法》该条还规定:“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范某也不能以该一人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国家法律之所以不允许一人成立多家一人有限公司,并且不允许一人公司以法人资格设立新的一人公司,原因在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够健全。从立法者的角度考虑,一人公司的责任承担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如果一人成立多个一人公司,或者一个一人公司成立多个一人公司,将导致空壳公司和皮包公司越来越多,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这些空壳公司、皮包公司真假难辨,可能严重扰乱影响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公司法》中“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以及“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是必要的,立法者不得不考虑这些情况。这种情况下,范某有三种选择能够尽量挽回不致使大量准备工作浪费。第一,他可以与他人一起设立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法律对一个人参与设立几家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限定,只是这种情况可能会与他本人做主公司事宜的意愿有违。第二,他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限制较小,但范某的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三,范某还可以在自己一人公司的基础上设立分支机构,这样既壮大了企业又扩大了公司的经营面,一举多得。我国公司的经营形式比较丰富,不必拘泥于一人有限公司,有关情况还是应当多了解《公司法》的规定。
温馨提示
在如今的法治社会,任何事情都要合乎法律,开办公司更不例外,只有懂法、用法才能不走弯路,将公司办好。公司的注册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如果不懂法,非常容易陷入歧途,最终劳心劳力却事倍功半。但法律是逐渐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也在建设之中,以后的《公司法》可能在这方面将不仅便利于投资者,也能有效规制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要随时关注法律动向,这样才能走在时代的前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