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约车新政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用工产生的影响
(一) 新政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法律关系的规范
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10月10日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18条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 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向各方征求意见后, 正式颁布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18条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 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暂行办法》为网约车司机和平台公司法律关系提供可以选择的方式, 既可以为劳动合同关系, 也可以为其他合同关系, 这里其他合同关系应当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实在《暂行办法》出台前, 网约车平台基本上都不愿意选择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 而是签订劳务合同或其他协议,《暂行办法》的出台更是为平台公司不与司机建立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这样的规定却并未解决实践中的困惑与问题, 一方面, 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司机的关系缺失很难一律按照现行标准劳动关系进行规制和管理;另一方面, 基于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乘客安全和提高平台竞争力的考虑, 平台公司事实上加强了对驾驶员的管理, 制定了涉及多方面的管理制度, 这种外观上与“劳动规章制度”雷同的管理制度的实施, 又成为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重要因素。
(二) 新政对于网约车市场的影响
网约车新政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条件、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规范, 这极大改变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前的网约车市场, 也因此会对网约车的整体用工产生重要影响。《暂行办法》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各地纷纷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更为具体的规范, 特别是对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条件提出了更细致和更高的要求, 比较典型的是北京和上海, 对网约车驾驶员均有本地户籍要求。在这一严格的规制背景下, 符合京人京车、沪人沪车的合格人员和车辆将只占现有网约车市场的较小比例。有媒体报道, 如果“沪籍沪牌”的新政最终实施, 滴滴在上海的41万司机, 将立刻锐减97%至不到1万名。[17] 我们有理由预期如果该规定能够被严格执行,[18] 那么合格的网约车及网约车司机将大面积限缩, 这必将对网约车市场产生巨大的冲击, 也会直接影响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运营模式及用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