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法律规范理解与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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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及相关问题认定标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根本性和标志性特征即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具体体现在有比较稳定的组织; 人数众多; 有明确的领导者, 有比较固定的成员, 内部成员之间有严格的身份等级和隶属关系; 有比较明确严格的帮规等组织纪律等, 并且,组织形成后, 在一定时期内持续稳定存在。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已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需要一定的时间。 “较稳定”应从两方面来理解: 一是指犯罪组织的结构与核心成员比较稳定; 二是指犯罪组织应当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10]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通常在较长时间内在某一区域或行业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组织成员并非临时纠集, 组织结构比较稳定。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联系紧密。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行为的延续性是识别组织稳定性的重点。如果某一个犯罪组织在较长时间内有组织地持续实施违法犯罪, 其违法犯罪便是稳定的。即使成员有所变动, 该组织对社会的破坏力仍然持续, 应认定为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实践中, 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并不多, 但控制着社会上的一些闲散人员并形成一个市场, 需要实施违法犯罪时, 通过这个市场雇用打手, 形成“一呼即来, 一哄而散”的活动方式。对以这种方式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只要基本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较为固定, 就应认定其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时间

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 而且成员人数较多, 因此, 一般有两种形成方式: 一种是在“恶势力”团伙、普通犯罪集团的基础之上, 通过建立或强化经济基础并实现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而发生性质转变, 其转变过程没有明显的节点, 是在“恶势力”及普通犯罪集团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逐渐发生质变。另一种形成的方式是无“恶势力”团伙、普通犯罪集团等原始犯罪组织作为依托, 组织的形成经历了从发起、创建到发展、壮大的过程, 呈现出明显发展轨迹, 此种方式一般需经历较长时间, 每一个案件的存在时间长短也各有差异。因此, 从犯罪客观规律来看, 不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作出“一刀切”规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

() 成立时间一般按照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的发生时间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时间关系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与非组织罪行的时间界线、首要分子的罪责范围、首要分子的罪责承担、存在时间如何起算等与定罪量刑相关的重大事项。一般以某一具有标志性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组织活动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认定依据。然而, 标志性事件或活动并不是在每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都有明显体现, 并且一些事件或活动能否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标志难以准确认定。因此, 在确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时间时, 如果黑社会性质组织未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 成立时间可以按照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的发生时间认定。

() 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 可将首次共同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认定为形成时间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需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 《刑法》第294条第5款所确立的“四个特征”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的法定标准, 当该组织齐备“四个特征”之时, 便是该组织的形成时间节点。该组织某一具有标志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组织活动的发生等均是考量“四个特征”是否齐备的重要内容。至于“形成时间点”的确定不应一概而论, “四个特征”齐备的时间界限往往不是非常清晰, 相关组织仪式活动、标志性事件、违法犯罪等行为从预备到实施也有一定的时间跨度, 所以, 形成时间既可以是“时间点”也可以是“时间段”。因此,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时间可以根据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仪式活动的, 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者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布时间进行审查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 可以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认定范围的规定, 将组织者、领导者与其他组织成员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者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共同实施该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认定为该组织的形成时间。该组织者、领导者因未到案或因死亡等法定情形未被起诉的, 不影响认定。但应当注意的是, 首次实施该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 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 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2015年《纪要》指出: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 人数较多, 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但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 而且成员人数较多, 鉴于“恶势力”团伙和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问题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因此,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 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 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本节相关依据

刑法294条第5;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典型案例评析

如何认定已经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

——陈某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1]

基本案情

1998年起, 陈某伟通过接触混社会人员, 逐渐产生通过带领一帮兄弟混社会使自己出人头地迅速发家致富的念头。 2002年起, 陈某伟在广州市原芳村区经营新××酒城 (以下简称新××)、××夜总会游戏机室网吧餐厅期间, 拉拢朱甲陈某明以及陈某峰郑甲吴甲李甲王甲等人, 在其经营的场所内纵容毒品贩卖游戏机赌博, 牟取非法利益, 建立了以其为领导者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逐步发展壮大组织势力,在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百花路长堤路芳村大道又陆续开设了夜×歌舞厅××酒吧广州家×酒家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家×酒家)、广州市尚×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尚×酒店, 含尚××俱乐部)、广州市某区××酒楼 (以下简称××酒楼)、广州市某区夜×酒吧××休闲阁等娱乐餐饮场所, 继续招揽了万某芝邓某权陈某杰黎某德宋某芳及李某强邓甲 (均另案处理) 等人加入组织陈某伟安排陈某峰招揽社会人员邓乙彭甲邓丙李乙 (均另案处理) 等人, 组织内保队伍, 为其场所看场, 充当职业打手确立了不许其他势力进入其场所贩卖毒品, 打伤顾客后要声称是客人之间打架等组织纪律, 拉拢保安公司派驻场所的保安员充当打手, 纠集社会人员维护场所利益, 并与当地其他黑恶组织争夺利益该组织以经营上述场所为依托, 招募打手做黑保安扩大势力和地盘, 有组织地实施了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容留他人吸毒行贿绑架高利转贷窝藏包庇妨害作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一系违法犯罪活动, 长期为所欲为, 为非作歹, 称霸一方, 在广州市某区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 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公共秩序经济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伟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51228日作出 ( 2014) 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33、 (2014) 穗中法刑二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判决被告人陈某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并处没收财产1000万元,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陈某伟及辩护人上诉辩护提出: 原审判决认定陈某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指控罪名均不成立陈某伟和万某芝朱某邓某权陈某杰黎某德宋某芳属于股东关系, 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关系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组织特征,组织成立的时间地点都无法证明

广东省人民检察机关认为上诉人陈某伟为维护其违法犯罪活动或维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 长期在其经营场所及周边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绑架等暴力犯罪,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建议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陈某伟等人已经建立并发展起以依法登记的公司为外在形式, 以职业打手队伍为暴力保障, 拉拢负有查缉违法犯罪职责的公职人员为庇护, 在其多个场所及周边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其多家场所及周边形成非法控制, 严重扰乱社会治安, 败坏社会风气,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对上诉人陈某伟等人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意见, 经查均不能成立, 不予采纳但原审判决认定陈某伟于1998年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准确陈某伟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个建立发展壮大的过程本案证据显示, 2002年陈某伟经营新××、××夜总会等场所期间, 逐渐形成了以陈某伟为首, 以朱甲陈某明陈某峰等人为骨干, 以郑甲吴甲李甲王甲等场所职员为参加者, 拉拢驻场所保安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的层次分明的组织体系, 形成了组织纪律陈某伟在其场所内纵容毒品贩卖游戏机赌博, 牟取非法利益; 实施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 指使手下人员提供假证, 干扰司法机关正常的调查; 与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争夺非法利益, 严重影响其多家场所内的正当秩序和周边群众的生活秩序在此期间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特征本案可以确认陈某伟于2002年建立起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予以纠正上诉人陈某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评析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需经过一个复杂的过程, 但其性质并非不可认知。《刑法所确立的四个特征即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标准, 当该组织齐备四个特征之时, 便是该组织的形成时间节点黑社会性质组织未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 成立时间可以按照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的发生时间认定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 可以按照指导意见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认定范围的规定, 将组织者领导者与其他组织成员首次共同实施该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认定为该组织的形成时间

陈某伟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个建立发展壮大的过程本案证据显示, 早在2002年陈某伟经营新××、××夜总会等场所期间, 就形成了以陈某伟为首, 多人为骨干, 多名场所职员为参加者, 拉拢驻场所保安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的层次分明的组织体系, 形成了组织纪律陈某伟在其场所内纵容毒品贩卖游戏机赌博, 牟取非法利益; 实施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 指使手下人员提供假证, 干扰司法机关正常的调查; 与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争夺非法利益, 严重影响其多家场所内的正当秩序和周边群众的生活秩序在此期间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特征因此, 可以确认陈某伟于2002年已建立起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