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结
分析法学的法律概念理论以命令说作为法律本体论的出发点,以实然说作为法律价值论的出发点,以观察说作为法律认识论的出发点。
从本体论来看,分析法学主张了自上而下的命令、义务、制裁式的法律观念。这种观念的模式建构可以分为四个层次:法律制定说、法律意志说、法律制裁说和主权服从说。首先,法律是制定的,这意味着法律与自然法则不同,它具有人为的品质,由于人们的制定行为,法律才能作为社会现象出现于人类秩序之中;其次,法律是人制定的,它必然体现了制定者或曰立法者的意愿,而这种意愿自然来自其意志;再次,制定者的意愿要想顺利实现,必须要有最后的制裁手段,这一手段既有事后镇压的功能也有事前威慑的效用;最后,制定、意志和制裁的前提是掌握主权的优势者的存在,以及一般大众对其习惯服从的定式。
法律命令说重复了西方历史上法律概念学说的一个基本意念:在法律的实施上,“强制制裁”是不可或缺的,区别法律与道德的标准便在于前者具有外在的强制力。这是暴力论。
法律命令说的诠释至少具有如下四个理论困难:其一,从现代立法机关的现状来看,其所颁布的法律不仅对一般公民而且对立法者本身都具有约束力。依照法律命令说,就应认为立法者是在命令、限制和威胁自己。这样看来十分荒谬。其二,法律命令说虽然可以说明以革命形式出现的立法机构或政府的更替,但不能说明当存在调整合法更替的法律时出现的合法政权交接。这是说,命令说不能解释使合法更替成为可能的法律的存在。其三,许多法律规则具有授权性质,因而不具有强制性。这些规则与某些义务性质的规则有着明显区别。权利主体或权力主体如果不运用这些权利或权力,就不存在强制运用的问题。因此授权规则不是一种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其四,在义务性质的规则中存在着积极义务规则,这类规则同样不以强制作为必要因素。法院具有依照法律进行审判的义务,但这项义务背后不存在“强制”或“制裁”作为后盾。
从价值论来看,分析法学强调了实然法律和应然法律之间的区别。这种区别尤为注重了法律秩序的稳定和法律改革的价值取向。就前者价值而言,如果以应然的理想观念作为衡量法律资格的尺度,在一定意义上便会混淆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之间的基本区别,便会以道德理由为借口破坏法律制序。就后者价值而言,法律改革的前提是能够清晰认识现存法律的弊端,如果认为不好的法律不是法律,自然会导致认为现存的法律不存在弊端因而不存在改革的问题。这两点是分析法学主张“分开论”的实践理由。
分开论的主要困难在于难以避免法律上的专制。在认为法律可以具有任何内容的同时强调法律秩序的稳定,等于承认了遵守专制法律的义务。但是,法律秩序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法治,而法治的理想并不意味着必须遵守任何内容甚至专制内容的法律,法治本身的目的之一即在于防止专制。
从认识论来看,分析法学试图引进客观观察的科学方法解读法律现象。这种愿望导致分析法学主张经验地、中立地分析法律的一般特征和概念。这种观念提示人们可以建立客观中立的法律科学,通过这种科学可以把握一般意义和具体意义的法律知识。在19世纪建立独立的法学学科的努力中,这一设想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法律能否像自然现象那样加以研究?当划分法律现象与非法律现象时能否找到一个人们认同的标准?对法律制度的一般性经验研究能否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这三个问题是分析法学的“科学”方法必须面临的难题。
[16]. 为坚持自己的法律概念,分析法学本身认为即使国际法都不能被称为实在法律,它也是一种实在道德。
[18]. H. L. A. 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 Clarendon Press,1961,p. 77.
[19]. 他曾用这个概念来说明英国法中的判例制度是如何被主权者许可的。
[21]. H. L. A. 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 Clarendon Press,1961,pp. 50-64.
[23]. J. P. Gibbs,“Definitions of Law and Empirical Questions”,Law and Society (1968), p. 440.
[24]. H. L. A. 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 Clarendon Press,1961,p. 77.
[25]. H. L. A. 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 Clarendon Press,1961,p. 27.
[28]. H. L. A. 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 Clarendon Press,1961,pp. 35-37.
[29]. H. L. A. 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 Clarendon Press,1961,p. 80.
[31]. Martin Golding,Philosophy of Law ,New Jersey: Prentice-Hall,Inc.,1975, pp. 26-27.
[32]. David Lyons,Ethics and the Rule of Law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4, p. 42.
[33]. H. L. A. 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 Clarendon Press,1961,pp. 21-23.
[37].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05、116、148、152页。
[38]. Sir William Blackstone,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16th ed., London, I, 1825, p. 41.
[39].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43]. Dennis Lloyd,The Idea of Law,New York: Viking Penguin Inc.,1981,p.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