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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企业对员工试用期约定如何不违法?

【问题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约定试用期时违反有关规定。那么什么是试用期?企业与员工该如何约定试用期?

【问题诊断】

所谓试用期习惯上我们又叫适应期或者考察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约定试用期的核心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和认可,以决定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约定试用期要特别注意:

(1)《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期限特别说明。

表3-1 试用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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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

(3)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含)。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不是单独计算。

(5)相同岗位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也就是说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包括二次或N次雇用)。如果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则不能再约定试用。

(6)试用期不得无故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典型案例】

吴某大学正式毕业后应聘到一家企业,在应聘该企业后实习了一个多月,由于表现不错,该企业用人部门和小吴说单位有意向接收她,不过想让她再实习一个月考察一下,到时再决定是否与她签劳动合同。

请问单位这么约定合法吗?

【案件分析】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大学生正式毕业后,和毕业前的身份不同,属于正式工作的身份,所以试用期(也就是案例中所谓的实习期)不能超过1次。

特别说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经常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以达到自己规避法律的目的。从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再有上述行为就是违法。

风险防范小贴士

试用期和签订合同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书》对于延长试用期要有清晰规定,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含),一旦超过六个月,哪怕超过0.000001秒钟,也视同员工自动转正。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试用期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要提前给予处理,必须有一定的提前量,不仅仅防止出现劳动纠纷,更重要的是善待新员工,要考虑企业的声誉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