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伦理(第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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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信仰与道德:从“三足鼎立”到“三位一体”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9]此语自20世纪90年代引入汉语法学界以来,至今颇为流行。一般认为,法律作为现代文明社会的主要规范,应该是完全理性、“祛魅”(韦伯语)的,不应该与信仰发生关系,更不会关涉宗教。伯尔曼教授却看出其中的破绽,反其道而行之,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极力证成法律与宗教,亦即法律与信仰之间的密切关系,重点探讨了宗教之于法律的重要意义,他的这些论述成为阐释法律与宗教、法律与信仰之间关系的不刊之论。具体说来,宗教(或曰信仰)之于法律的意义主要有二。其一,法律有着悠久的宗教渊源。犹太教的律法(torah)、儒教(学)的礼法、基督教的教会法、伊斯兰教法等,这些不同的宗教法规范都对各自所属文明中法律的衍变产生了重要影响,是罗马法之外法律系统化的另一个重要来源。至今仍有法律径直采用宗教法。[10]其二便是伯尔曼所说的“法律必须被信仰”,这是从信仰的动词意义来谈论的。唯其被信仰,方可彰显法律之神圣性,这样才能一方面建立起法律在社会中的崇高地位,从而具备威慑力,另一方面为法律注入超越性的理想和法律情感,弥补法律之缺陷。至于法律对信仰的作用,伯尔曼认为,“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11],可见法律为信仰提供了理性的警戒,确保信仰不因狂热而变质;同时,法律的正面引导作用还有助于信仰突破本有的信众范围而不断得到普及。

法律与道德本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两种不同的规范形式。但是,“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周易》),二者有着相同的价值取向和最终目的,即指导和约束人的行为,以确保社会生活的秩序性和人的生活的幸福。辩证地看,道德是在法律混沌时期带有法律色彩的一种实践,法律则是道德实践不断清晰,最终明确化之后形成的制度化结果,“任何法律都会受到一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的深刻影响,也会受到个人的超过流行道德水平、更开明的道德观点的影响”[12]。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强制执行的对人们的行为要求,而道德是一种柔性的、教化影响人们的行为而没有强制力的保障。因此,法律为道德的柔性教化提供了外在保障,道德又为刚性的法律注入了人性关怀。此外,道德代表着“自由”追求,即必须以自由为灵魂,其才成为真正的、令人尊敬的道德;法律则代表着“平等”精神,即法律必须具有平等的精神,才能成为令人信服的、保障民众利益的法律。唯其如此,才能确保道德不会沦为虚伪的说教,而法律不致沦为权力之帮凶。

相较于道德与法律之间因为“泾渭分明”故能“刚柔相济”而言,道德与信仰之间的关系显得更为复杂。按照当前的学科划分,道德与信仰分别属于伦理学和宗教学的研究对象,但是二者之间很难有一个明晰的畛域,因为我们知道,所有宗教信仰都是教人向善的[13],信仰使用了道德范畴的概念——“善”,这就将二者紧密地联系到了一起。梳理人类思想史上的相关学说,不难发现,关于道德与信仰关系的讨论更多地划归到宗教神学,亦即信仰领域。我们知道古希腊哲学虽然以探究人间至善为最高追求,但是最终还是要借助于“神”,亦即信仰的力量,霍克海默指出,“至少在西方,任何与道德有关的事物最终都源自神学……若抽离了对圣经的上帝的信仰,过往一千五百年中培养的道德责任感,几乎是不可思议的”[14]。正如同西方中世纪历史上哲学成为神学婢女一般,道德从属于宗教信仰这一特征,在西方中世纪亦尤为突出,阿奎那曾明言:“普遍的善只有在上帝身上才能找到。因为除上帝之外任何东西都不能使人幸福并满足他的一切愿望。”[15]正是在虔诚的宗教徒那里,道德与信仰形成合流,他们是在信仰的动力之下追求至善的。此外,还有一个例证即“黄金法则”(the golden rule)概念可以用来说明道德和信仰之间的“不分彼此”。“黄金法则”是一种普世伦理,基本表述形式来自《新约》:“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你们也要怎样待人。”(《马太福音》7:12)同样的形式见诸世界上其他各大文明。不能否认,黄金法则来自宗教信仰经典,但是其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有限的宗教信徒群体,而被接受为普遍的人类伦理观念。综上,道德与信仰的关系可以总结为道德为信仰提供观念范畴,而信仰对这种伦理道德观念的普及化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基于法律、道德和信仰各自存在的缺陷,以上部分对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分析,发现经过互相弥补,三者应该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对社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我们把这个有机结构称为“三位一体”。我们认为,法律、道德与信仰之间由“三足鼎立”到“三位一体”的衍变,可以为当前中国社会发展提供诸多有益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