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知识产权评论(第九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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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数据经济在国内外蓬勃发展,与之相伴而生的是数据纠纷的愈演愈烈。Facebook诉Power公司案、HiQ Labs诉LinkedIn案、新浪微博诉脉脉案、淘宝诉美景案、腾讯诉多闪案等典型案例[3]在引发社会热议的同时,也令个人数据的保护与利用问题走进了学界的视野。2018年5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旨在通过加强对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的规制,维护和扩大公民对其个人数据的控制权,被称为史上“最严”个人数据保护条例。[4]该条例的出台也令学界对个人数据的关注热度更上一层楼。

个人数据,也称个人信息[5],是指能够指向特定主体并用以识别其身份的信息。学界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与利用问题的关注是与互联网产业的兴起相伴而生的,关注侧重点发生了从数据保护向数据利用的转向。当前,大数据产业的勃兴倒逼我国立法对数据利用问题进行回应,对此,我国学界有必要发声。为了便于后续相关研究的开展,本文对学界就个人数据保护与利用问题的研究进行了全面梳理与考察。

本文认为,学界对个人数据保护与利用问题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个人数据私法保护模式的演进。互联网在带来信息传播与获取的迅捷的同时,也给个人数据隐私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的隐私权保护模式受到质疑,创设个人数据权的呼声日益高涨。在个人数据保护的“后隐私权”时代,国际上形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隐私权保护模式”和以欧盟为代表的“数据权保护模式”两种典型模式。这种立法差别的背后,是立法者对信息自由与个人尊严两种价值取向的优先排序的差异。第二阶段是个人数据保护向公法领域的延伸。由于电子政务的发展和互联网犯罪的频发,传统的私法保护模式“捉襟见肘”,个人数据保护向公法领域的延伸成为发展之必然。对个人数据的公法保护主要包括行政法保护和刑法保护。第三阶段是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利用的新发展。大数据技术令个人数据的经济价值得到充分发掘,对其的利用关涉社会整体利益,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基于个人控制的个人数据权理论受到了新兴经济的挑战,显得不合时宜。怎样的制度构建能够更好地平衡二者关系,是学者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所关注的重点。

当前,中国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已提上日程。未来我国数据法的构建,也应当顺应大数据时代的需要,平衡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二者的关系,助推中国大数据产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