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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党内选举将受到本组织章程的制约,并应符合第23.298号法律、第25.600号法律及相关选举立法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党内职位及公职的候选人选举中,由获得百分之二十五的有效选票的少数群体参加。
第四十五条
在选举党的合议机构成员时,应选举合议机构的候补成员。候补成员人数为正式成员人数的一半。
第四十六条
本条的效力中止,直至下一届全国代表大会召开。
第四十七条
本党可提名非党员的公民作为公职候选人。
本组织章程及地区组织章程可依据第23.298号和第25.600号法律的规定,授权组建政党联盟。如果组建联盟的地区正在接受账目审查,全国代表大会可与省级政党组建选举联盟、党派联盟或进行合并,并共同选举该地区的各职位候选人。全国代表大会可将上述权力授予接受账目审查的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