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全国性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为四年,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或由地区代表大会按比例选举产生,其比例为每个选区产生三名代表;每五千名党员产生一名代表,人数不足的地区仍按该比例执行。
党员在成为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后,将继续担任原职位,直至该职位任期结束。原任职机构对其实施处分的情形除外。如果代表所在地区正在接受账目审查,代表将由审查员任命,且不涉及上述规定。
全国代表大会的总部位于联邦首都,但可在全国范围内举行会议。其中,第一次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成员参加,第二次会议应由三分之一的成员参加。
全国代表大会的审议将受到国会议事规则及国家众议院最新条例的制约。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领导小组通过到会人员的简单多数选举产生,包括:主席1人、第一副主席1人、第二副主席1人、第三副主席1人、第四副主席1人及秘书7人,其中应包含工会、妇女组织和青年组织的代表。
全国代表大会的常态化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非常代表大会可由三分之一的代表向大会主席提出联名请求,或由全国理事会申请召开。领导小组应在收到请求后的五日内举行内部会议,并于二十日内召开非常代表大会,否则将在三分之一的代表同意或全国理事会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召开。在全国代表大会领导空缺的情况下,将由全国理事会的主席或三分之一的代表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权力如下:
(1)为党在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制定国家层级的行动计划,通过党的选举纲领;
(2)为党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提供指导,为提升党的管理能力制定必要的条例;
(3)征询并收集党的全国或省级党组织及党员提交的报告;
(4)对依本组织章程或地区组织章程设立领导机构的行为,做出最终裁定或提出上诉;
(5)审议本党籍国会议员提交的报告;
(6)经出席代表的简单多数同意,修订党的组织章程;
(7)经党的全国或地区党组织的事先同意,对党组织开展账目审查,但审查期不得超过一年;
(8)了解地区代表大会对其下属机构的账目审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大会是审核代表资格的唯一机构,将在其预备会议上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具有连续两年以上的党龄,并具备担任国会议员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全国理事会由一百一十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17名工人运动成员、10名妇女组织成员、10名青年组织成员及各地区的代表。党的代理人在审议中具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全国理事会的领导小组由二十四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第一副理事长1人、第二副理事长1人、第三副理事长1人、秘书长1人、财务主管1人、候补财务主管1人及秘书处成员。
此外,担任政府代表、党的地区主席、国会参议院小组主席及国会两院主席的党员,均可出席理事会会议,不妨碍上述人数规定。
全国理事会自行颁布组织条例,并自行决定下属机构的组织及运作。理事会的总部位于联邦首都,但可在全国范围内举行会议。全国理事会及其领导小组的第一次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成员参加,第二次会议应由三分之一的成员参加。其成员的任期为四年。
全国理事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负责本组织章程、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党的规章制度的执行,并可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指导党的行动。理事会及其领导小组均设有执行机构以确保理事会决议的执行,且其执行机构可在紧急政治状态下通过决议。
地区主席是全国理事会的当然成员。理事会的其余成员将由全国党员(不分选区)通过无记名、直接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在全国理事会成员整体换届时,当选的理事应在当年10月17日举行的会议上公开就职,以纪念阿根廷人民在这一天所做的英雄事迹。
全国理事会各机构召开的会议及做出的决议都应留存书面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秘书长、会议纪要秘书及党的代理人联合签名。
第二十五条
全国理事会的权力如下:
(1)解决党组织之间产生的冲突;
(2)监督党代表在政府机构的政治行为;
(3)与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和地区党组织保持紧密联系;
(4)建立必要的组织,从国家层级对党进行宣传和推广;
(5)依据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及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党的方针和行动做出指示,并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应当遵守的契约及行动;
(6)在纪律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决,并经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依据第三十二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实施纪律处分;
(7)依据第25.600号法律规定,在选举中任命财务负责人、政策负责人或其他必要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