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家庭日常生活
生活质量不仅是人们客观物质生活水平和主观精神状态的综合反映,也是社会政策的结果(K.苏斯耐等,1987)。基于其重要性,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都对其展开了研究。党的十九大报告多次提及“美好生活”并做出新时代主要社会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论断,提高生活质量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一个新内涵(吴姚东,2000)。此外,为加快全面小康进程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中设置了“人民生活”方面的几个重要监测指标,其中包括农户家庭居住条件的“人均家庭住房面积达标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卫生厕所普及率”等(张建华等,2003)。截至2018年底,我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9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47.3平方米[1],住房条件明显改善。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制定了《美丽乡村实施方案》和《宁夏村庄布局规划(2015—2030年)》,不断加快危房危窑改造,农村深入推进以“两处理、两改造”(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改厨改厕)为重点的新一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大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陈之曦、陈通明,2019)。
国内的生活质量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生活质量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注人们客观生活状况的社会指标研究,另一方面是关注人们主观感受的生活满意度研究和幸福感研究(风笑天,2007)。在客观物质层面,居民家庭住房状况不仅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居住文明的程度,也是衡量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住房作为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人的健康、家庭关系、主观幸福感以及社会稳定都起着重要作用(Edwards等,1982;Inman & Sinn,2010;陈淑云、杨建坤,2018;李骏,2017)。大量研究考察了我国住房情况的城乡差异。在城乡方面,以往研究表明,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面积小于农村住房面积,但在住房质量上,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好于农村(易成栋,2007)。近年来我国住房结构布局在城镇和农村分别呈现两种现象,即城镇地区的“住房分异”和农村的“集中居住”。自20世纪90年代的住房改革以来,城镇居民住房逐渐呈现“居住分异”现象(李强、李洋,2010),即不同的社会阶层由于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差异以及家庭结构、择居观念的不同而产生的居住水平和居住区位的差异,在空间形态上形成面积不同、景观相异、相互隔离且具有连续性发展趋势的同质化居住体系(杜德斌等,1996)。以往研究指出,职业和受教育程度对住房分异的影响最大。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人,自有住房的比例更高,住房条件也更好。其中,管理精英和专业精英的家庭在居住面积和居住质量上都有明显的优势(边燕杰、刘勇利,2005;刘玉亭等,2007)。从教育程度来看,不同受教育程度群体间的住房差异也十分明显。无论是人均居住面积、人均房间数,还是住房设施均和受教育程度存在正相关关系(刘玉亭等,2007)。而在农村,随着统筹城乡发展、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背景,“农民集中居住”成为当前农村地区的常见景象。农民集中居住就是把分散居住的零星居民点集中到新型社区居住,优化配套设施,辐射城市文明,使农民过上城市人的现代化生活,最终达到城乡一体化,是城镇化的一种形式(王正中,2010)。少数民族地区因为生态移民、危房改造等原因在农村形成大量的集中居住现象。已有研究发现集中居住有利于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贾燕等,2009)。
在主观评价方面,生活质量意义上的幸福感和生活满意度就是在一定物质条件基础上,根据自己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偏好对于自身生活状态做出的满意程度的评价(朱艳玲等,2009)。以往研究发现,幸福感在城乡之间也存在差异。有学者研究得出,中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客观存在的差距,使城镇居民的幸福感高于农村(邢占军,2006)。但也有研究得出相反的结论,认为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在生活条件和生活水平上的客观差距并未影响他们对未来的乐观态度和幸福感,并且由于农民的期望值相对城里人更低,所以农村居民幸福感强于城镇(曾慧超等,2005)。在民族方面,以往研究指出,汉族的生活满意度高于少数民族(訾非等,2012),但也有研究指出,少数民族的幸福感高于汉族(王武林,2015)。幸福感或生活满意度还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除人口学上的特征外,以往研究发现,住房面积大的人的确比住房面积小的人要幸福,但是随着住房面积的增加,两者之间的关系则渐渐减弱(方纲、风笑天,2009)。另外研究指出家庭人情支出与主观幸福感、生活满意度均显著正相关,即人情支出越多则主观幸福感越高,生活满意度也越高(邹宇春、茅倬彦,2018)。另外,污染对主观幸福感有显著的不利影响,研究表明,尽管经济增长仍然是增进我国居民幸福感的重要来源,但居民对洁净的空气也有强烈的需求。环境污染对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可能更大(黄永明、何凌云,2013)。
通过以上文献回顾,可以发现以往研究对于生活质量的主观客观指标和主观评价已有较为丰富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测量和评估家庭生活质量应该将个体所在的家庭生活环境和个体对家庭生活的主观评价结合起来,才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家庭生活质量的真实状况。但以往关于日常生活质量的评定几乎都选择单一的客观物质指标或主观幸福感,很少有研究在同一地区将两者结合起来。基于此,本章将利用2019年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进行的综合社会调查数据,从居住条件、生活满意度和主观幸福感等方面考察了新时代背景下宁夏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