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中的业主委员会研究:城市基层社会协同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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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相关概念与研究

(一)业主委员会相关问题研究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成长是伴随我国城市住房商品化、小区化建设进程而逐步被人们认知并得到国家正式制度认可的。我国内地第一个业主委员会——天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于1991年在深圳诞生。[1]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检验,这一由基层创建的组织得到了当地政府的认可,并被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之后,伴随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及住宅商品化改革进程的加快,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业主委员会及其组织行为的制度化、体制化逐步地走向正轨,并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公共议题。

于是,学者们对此的关注也更为积极主动。如李友梅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商品房小区治理结构中的“三驾马车”之一[2];夏建中探讨了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社区的可能性[3],等等。总体来说,无论是从社区治理的外部环境还是从自身组织诉求来看,多数学者一般对业主委员会这类基于物权而产生的组织给城市社区治理、居民自治带来的深远影响给予了一定的积极肯定,但也有研究指出,“中国城市业委会这类组织的发展并非如这些乐观论者认为的那样一定能给成员注入合作习惯、团结意识和民主参与精神。”[4]虽然学者们对业主委员会未来走向及功能在具体的观点上存在差异,但对业主委员会在小区治理或者社区治理中的必要性还是存在一定共识的。

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在城市商品房社区中,现有社区治理结构的应然状态决定了业主委员会这类组织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也不可否认,无论是在媒体的公开报道中,还是在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中,乃至在基层社区管理者眼中,业主委员会所呈现的“斗争性”也较为突出,标签化色彩较浓,甚至有人把业主委员会看成“麻烦”的制造者。

从业主委员会参与社区治理的角度来看,总体而言,学术界对业主委员会的相关研究[5]主要围绕三大方面来进行:一是业主委员会规范运行机制研究,这方面主要包括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背景、目标职责、成立程序、制度建设、成立难、运行难、监管难等内容;二是业主委员会与社区治理结构的关系研究,这方面主要涉及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物业公司等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博弈关系;三是业主委员会价值论研究,这方面主要注重对业主委员会及其行动所产生的具有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意涵的新公共空间、公共领域、社会资本等内容的研究。当然,这三方面的研究有时是交织在一起的,在具体研究中由于不同学者所处学科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大体来说,政治学研究侧重的是基层民主建设,法学研究侧重的是诉讼主体资格,公共管理学研究侧重的是规则制度,社会学研究侧重的是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

整体来看,在众多有关业主委员会的研究中,有一个相对比较多的关注点,那就是将业主委员会与城市业主维权或直接或间接地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可以说,业主委员会的出现虽然是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结果,但其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却是因为频见报端的物业纠纷及“风起云涌”的城市业主维权。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正是业主委员会的出现,使业主维权进入了快速发展期。[6]因此,下面通过梳理有关业主维权的研究来进一步认识业主委员会及其相关问题。

近年来,有关城市业主维权研究逐渐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7]在这些研究中,一般都指出商品房小区作为新的治理空间和生活场域在国家、市场与社会的互动中生成了一些结构性与行动性意涵,而这些意涵的建构将会对社会秩序的重建、基层民主的表达等产生深远影响。这些研究成果,为我们考察业主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提供了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制度与变迁背景,为我们认识社区利益与“社区”的再生产、把握具有“维权”属性的业主委员会在维权活动中所呈现的实践逻辑与运作机制提供了理论视角。

从已有文献来看,对于城市业主维权,研究者一般从“日常抵抗”[8]、“依法抗争”[9]、“以法抗争”[10]中获得了有益启发,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观察和研究[11]。陈鹏认为,城市业主的维权实践“不仅具有典型的‘依法’和‘以法’特征,而且表现出更具超越性的‘通过促进立法来维权’的倾向和趋势”,即表现为“法权抗争”。[12]朱健刚通过发生在广州南园的业主维权案例研究提出了“以理抗争”,并认为“都市集体运动的‘以理抗争’不仅围绕政府的法律政策的执行,还从合法性的诉求深入日常生活的道德平衡,乃至对人民抗争的信仰,从而为集体行动提供重大的文化动力”。[13]可以说,这再次深化了对城市业主维权实践的认识。因此,从解释力来看,无论是“为气而斗争”[14]还是“以理抗争”,对于当下集体维权行为的解释已出现一种“文化”转向,这进一步加深了本土文化对此类行为的诠释。一定意义上,从“法权抗争”到“以理抗争”是对城市业主维权行为的“深描”[15]性呈现。

如果说对维权主要形式的总结是对城市业主维权行为的概览性认识,那么对城市业主维权行为的理论、特点等方面的梳理则能够进一步加深对这些维权主要形式的理解。总体来看,现有研究较多是从社会运动理论视角切入对城市业主维权实践的考察。张磊曾尝试“使用社会运动理论中的资源动员和政治过程理论,并配以利益集团理论,来分析中国城市中的业主维权运动”。[16]而黄荣贵、桂勇则认为,“中国都市业主抗争的研究大致有四种视角与取向,即阶层视角、情感视角(包括认同及怨恨的视角)、机会结构视角以及资源动员视角(包括外部资源动员及内部资源动员)”。[17]通过个案研究,黄晓星指出,“现行政治过程理论中政治机会结构的出现与认知解放、资源动员理论中资源性和组织性缺乏解释力”,为此,其“将社区性作为社区运动分析的核心要素,建立一种中层的理论视角,以期弥补现行理论对具体的社区运动解释力的不足”。[18]

关于城市业主维权行为的特点,邹树彬认为,城市业主维权的重要特点在于维护房产权益、实行业主自治、策略性集体行动的广泛采用、维权精英的积极引导和专业人士的技术性支持。[19]可以说,通过已有研究可以发现,城市业主维权最为显著的特征则在于对“法”的运用。“在维权抗争的整个过程中,‘法’成为贯穿始终的中心枢纽,业主维权在最根本意义上变成了业主不断学法、懂法、用法、护法的过程”[20]

总体来看,在城市商品房住宅社区,业主们在面对利益受损而进行维权时,他们一般是选择“以法抗争”,当然,虽然他们有时也意识到“剧烈的行动”可能会加快问题的解决,但是综合各种制度与非制度因素的考虑之后,一般都会采取比较“温和”的手段和方式,并不会触犯国家的法律权威。一般来说,以业主委员会为组织而开展的城市商品房小区业主维权的逻辑在于“利益受损—维护权益”,他们的要求也相对简单,一般都是“反应性诉求”[21],实现正当合法权益就可以了。当然,这不是有意简化城市业主维权行为的复杂性,一定意义上,维权最初可能是因为单一的经济权益受损,但是随着维权过程的推进,这种具有连带性的异常复杂之网也会产生诸多“意外后果”。诚如,“经济利益与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并非互不相关,对经济利益的维护必将导致对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的诉求”。[22]

从对象来看,总体来说,现有研究大体可分为因政府相关机构不作为而引发的维权行为和因市场主体如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侵犯业主利益而引发的维权行为,而后者更为频发,特别是围绕物业服务与管理、物业费交纳等而引发的纠纷则更常见于小区的日常生活。当然,这两类行为时常也是交织在一起的,进而增加了城市业主维权行为的复杂性及相关问题解决的难度。进一步讲,随着私有财产权益保护意识的强化,城市居民会越来越关心自身的物业利益,因为住宅在当下,特别是在大城市,已不仅仅是生活、生产的必备物质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它已然成为承载着越来越多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综合体。因此,这使物业纠纷的解决变得异常复杂。原本比较清晰的市场行为,却因各种利益纠葛而使物业纠纷频发,从而使城市小区生活变得如此“烦扰”。诚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由追逐商业利益的企业来管理甚至操控社区的公共事务是甚为荒唐的,只会造成商业利益对社会公共事务和居民公共生活环境的侵蚀和破坏”。[23]总之,城市商品房小区的治理在当下确实存在诸多问题,然而,毋庸置疑,小区里的新型国家-市场-社会关系也正在生成且处于不断调整之中。

以上是对以往业主委员会及城市业主维权研究相关文献的简要梳理。这些研究成果,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启发和经验积累。总体而言,学界现有成果虽然从理论观照、现实诉求等不同视角对业主委员会的行动及业主群体实践展开了广泛研究,形成了理论讨论的基本框架,但鉴于已有研究强调业主委员会因维权逻辑而表现出更多的“斗争性”,相对忽视了对业主委员会治理面向的深入发掘和阐释,我们尝试建构一种“权益表达-社会协同”的业主委员会自主性行动的解释框架,以此来规范性地认识业主委员会的基本属性及功能,并试图将其置于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实践及体系中来审视,延伸其理论解释链。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解释框架,主要的考虑有:一是因为住宅小区的具体情境不同,业主委员会的实际行动策略也会有所不同,但业主委员会的基本属性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功能应是相同的;二是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有其本土特色和传统优势,在构建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如何发挥党建引领、政府职能转变等作用并将其转换为一种具有反思性的知识生产,从而达到反观或形塑社会的意涵,这或许可被视为一种理论的自觉;三是基层社会治理话语及体系的当代建构需要日常实践的映射和多元主体的理解,更需要情境环境的营造和外部条件的供给,在此过程中,社会力量的培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耐心,更需要注重过程养成,而当下社会力量生存空间的拓展显得尤为迫切。

一定程度上,发生在城市小区中的各类业主维权活动,已使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形象呈现标签化的色彩。但是应该看到,以往的研究,较多的是以“大事”“大利益”而引发的纠纷为案例,如城市更新中因拆迁改造而引发的补偿纠纷、因居住条件受严重的环境干扰而引发的维权等等。我们认为,从“大事”“大利益”的角度关注业主委员会及其行动带来的社会价值与社会影响固然重要,但是考虑到“大事”维权并非日常生活的常态,相对而言,维权是“短暂”的,小区内部关系以及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处理才是恒常的,维权的面向并不是业主委员会面孔的全部。可以说,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治理更可能是业主委员会的生存样态,而治理状态下生发的社会资本、社会整合以及公民权的表达则更为本土化,也更具有建设性价值。简言之,本研究的关注点主要在于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形式。

(二)城市社区治理结构变迁研究

“社区治理结构指的就是社区内不同治理主体依靠资源,进行互动的、以地域为基础的、相互作用的权利模式”。[24]一般认为,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的研究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区建设的逐步开展而走进学术视野。

从社会大背景来看,社区治理结构变迁的显性表现与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单位制的松动有关联。如汤艳文认为,“在传统的计划分配体制下,城市社区的治理结构由单位、街道和居委会等要素按非契约的身份关系构建而成。当房屋产权私有化程度不断扩大,业主组织出现,城市社区治理结构随之变化”。[25]一定程度上,正是市场的力量连带着私人物权利益的保护而使城市社区结构发生了改变,而这与单位制之于城市社会的资源掌控又是密不可分的。“单位是我国各种社会组织所普遍采取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的基础”。[26]而“所谓的‘单位制’现象概括地说,便是在计划和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下所造成的职工对其工作单位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由经济制度所造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使大多数中国市民的生活机会和他们对社会财富和资源的拥有离不开作为中介的工作单位”。[27]但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大力推进,单位制也随之松动,更多的单位人转变为社区人,尤其是在房屋由单位的福利变为市场的商品、私人的财产之后,城市生活社区里出现了新的组织、新的利益,并产生了新的权利关系。于是,建设社区便成为政府及社会关注的焦点。

张宝锋认为,“社区治理结构的变迁是从单位制的解体开始的,单位制理论的研究成果构成了探索社区治理结构变革和创新的基础和起点”。[28]一定程度上说,单位制的松动或者解体而引起的各种新的社会性需求以及因全面改革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渐渐地涌向了城市基层社会,社区建设也便成为政府的重要行政议题。在社区建设伊始,政府提出的社区建设的目标、路径等内容是根据我国基层的实际,并与学术界常用的、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所使用的“社区”[29]概念进行了一定创造性整合而设计、实施的。结果是我国的社区建设具有双重意涵,一方面是具有行政性意义的社区,另一方面是具有共同体意义的社区。沿着这样的思路,我国社区里权力结构的变化大致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是行政权力在城市基层社区的强化,另一种是自治意义上的基层社会的培育与生长。伴随着这两种思路与倾向的交织,我国社区治理结构走向了不断调整与再造的整合之路。但总的来说,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加快,特别是伴随着“单位制”的消解,我国社区治理结构的变迁在总体上呈现由街居制向社区制转变的实践轨迹,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从一元走向多元、从管控走向服务与契约。

当然,谈论社区治理结构离不开对治理、社区治理等概念的把握。“治理(governance),相对于传统的统治(government)而言,指一种新的公共权力配置模式”。[30]一般认为,治理有不同的层次与范围,比如,有全球治理、国家治理、地方治理、公司治理、社区治理等等。诚然,“治理并不是由某一个人提出的理念,也不是某个专门学科的理念,而是一种集体产物,或多或少带有协商和混乱的特征”。[31]为此,一种理解治理的方式便是看其反对的东西,从这也可以把握治理的主张与主旨。“目前的用法没有把治理看作政府管理的同义词。相反,治理标志着政府管理含义的变化,指的是一种新的管理过程,或者一种改变了的有序统治状态,或者一种新的管理社会的方式”。[32]当然,在众多有关治理的界定中,相对而言,还是有被大家公认的定义,如“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其定义是: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33]

那么,何谓社区治理?“社区治理,也就是在解决社区问题时,从政府单主体的管理转向政府与多元社会主体的合作治理”。[34]一定程度上,社区治理是随着我国社区建设的深化而进入学术视野的,特别是在社区内出现多元主体之后,伴随着社区权力关系的变化,各类社会组织进入社区,并与政府各部门一起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处理社会事务,进而促进了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社区共同体的培育。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社区各主体之间并没有更为直接强制性的隶属关系,因此,治理就成为一种必要的理念与策略。夏建中也认为,“社区治理就是在接近居民生活的多层次复合的社区内,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以及个人等各种网络体系,应对社区内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改革与发展”。[35]综合已有研究,简言之,我们认为,社区治理主要在于社区各主体使用公共资源,采取协商、合作与沟通手段,塑造公共权威。社区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社区权威的形成来自协商、合作,而不仅仅是行政指令;社区组织体系网络是平行的,而非垂直的;社区治理的一个重要取向就是鼓励社区居民进行自我管理,并以组织化的形式参与社区的公共事务。可以说,社区治理的过程也就是各社区主体通过加强组织建设,参与基层社会秩序重建,并在合作与互动中建立互惠信任关系的过程。

近年来,随着小区实行现代物业管理进程的加快,以及业主委员会参与小区物业服务与管理模式的推广,社区里的权力模式呈现一幅以政府实际工作部门为代表的国家力量、以物业企业为代表的市场力量与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的社会力量进行持续博弈互动的图景。这种图景的形成与我国社会转型的诸多变革息息相关,具体到社区里,随着多元治理主体的形塑,社区权力结构确实呈现多元化趋向,但必须承认,这种多元的结构是不平衡的,以至于存在结构性的矛盾,并处于不断调整与整合之中。换言之,在当前的社区治理中,出现了“一个由行动者为主体的,而不是以简单的正式组织为主体的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的任何主体都不能仅仅通过形式授权而自然获得主导地位,还必须要通过策略性的交互作用再造新的权力资源,所以,这是一个始终处于过程中的治理结构”。[36]

一般认为,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商品房住宅小区中,随着业主委员会的出现,小区(社区)权力的重构与再形塑便更加活跃与突出,当然,这种权力变革既有国家制度安排的设计,又有来自市场的培育诉求,更有建设社会的争取。有学者认为,“尽管转型时期的权力多极化趋势明显,但‘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型的权力再分配机制决定了当前权力分布的不对称和失衡状态,即国家-市场-社会之间的权力水平呈依次递减的格局”。[37]目前,从我国业主维权行为的频率和结果中,可以看到,一方面,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的社会力量确实已成为当下小区(社区)治理的重要变量并已影响社区权力多元化的走向;另一方面,由于受传统体制惯性的影响,国家、市场的“失灵”效应也在深深地影响着社区权力分配的走向,社会权力的取得与伸张并不十分顺畅。如以业主委员会为例,业主委员会摄取资源的制度性限定与非制度性干扰不仅影响着业主委员会权利的正常行使,而且也影响着其在整个社区治理结构中的合理位置与话语权掌控。

受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影响,伴随各种社区建设及都市业主维权等实践活动,社区权力关系也产生了诸多结构性的变化,而这些结构性的变化又为城市基层社会培育了“新公共空间”。新社区治理结构,一方面与社区权力分配机制、社区组织关系、社区利益博弈等联系紧密,另一方面又与社会结构、社会整合等高度相关。因此,“社区治理结构研究要继续前行、从简单的描述型研究走向解释性研究,就必须实现社区治理结构的类型化”。[38]总的来看,围绕社区治理结构类型化讨论较多的有三种治理模式,即政府主导型、政府与社区合作型、社区自治型社区治理结构模式。[39]当然,这三种治理模式也在随着社区治理实践的丰富而不断调整和充实,特别是随着近年来社区治理创新的广泛开展,此方面的讨论又有了拓展和深化。

可以说,学界对于社区治理结构模式的总结与归纳,对于我们深入理解社区公共资源、社区权利以及深化认识各治理主体及其行动具有重要建构价值与意义。从国家-市场-社会的变动关系来看,社区治理结构的变革是通过一系列赋权-让权-确权等权力生产机制以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方式的持续互动来推动的。未来,我国社区治理、社会治理结构走向何方?对此也有一些学者进行了深入思考,如汤艳文认为,“随着住房商品化程度的提高,随着开放条件下社会交往关系的发展,社区治理结构还将长期在不完全契约形态中运作,但未来的社区治理将以完全契约关系为生长点和发展指向而得到长足的推进”。[40]总之,伴随城市社区多元治理主体的形成,未来一段时间,推进社区治理体系与社区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将成为社区治理结构变迁研究的焦点。

(三)社会协同:概念缘起与理论关怀

一定程度上,社会协同的精髓与内涵主要来自协同学理论。“‘协同学’源于希腊文,意为‘协调合作之学’”。[41]它是由德国著名心理学和理论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H.Haken)教授首先提出来的一门系统科学理论,是研究由大量子系统组成的系统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产生相变,以及相变的规律和特征的一门综合性学科。[42]那么何为相变呢?“‘相变’在协同学中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系统‘有序’和‘无序’状态的相互转化”。[43]哈肯认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把协同学看成一门在普遍规律支配下的有序的、自组织的集体行为的科学”。[44]

认识和理解协同学理论,有几个概念至关重要。一是“结构”。协同学认为,“结构的形成是以普遍适用的规律为基础的”“在各种各样的领域中结构的发展有着相同规律”“结构永远在形成、消失、竞争、协作或组成更大的结构”,[45]可以说,协同学“旨在发现结构赖以形成的普遍规律”[46]。二是“序参数”(也叫序参量)。“序参量是系统相变前后所发生的质的飞跃的最突出的标志,它表示着系统的有序结构和类型,它是所有子系统对协同运动的贡献总和,是子系统介入协同运动程度的集中体现”[47],可以认为,序参数是认识事物变化和把握规律的关键。三是秩序。协同学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秩序是怎样通过系统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协作而建立的?”[48]

总体来说,协同学借助于这些“概念”建构了一个富有洞见的哲学体系,它力图于从总体性上对系统给予全面观照,其理论关注的起点在于人类面对的自然之物和社会之事已变得越来越复杂,也就是说“复杂性”带来了认识上的“迷乱”,以致人类“不知所措”,而这已引发了各种“社会风险”的弥漫。于是,协同学试图为我们拨开迷雾,它正在以一种全新的洞察力去创建一种思路,当然,这种思路更可能卓越的地方在于“宏观”导向,正如协同学的目标所指出的那样,即“在千差万别的各科学领域中确定系统自组织赖以进行的自然规律”[49],对于规律的迷思是其思想深处的“幽灵”。

虽然协同学不是解释万事变化的全能理论,而且在实践中它也有“短板”,但是它的可贵之处恰在于其具有的包容特质。它在观察、解释事物过程中的“亲和力”“合作精神”使其理论的结构基础尤为坚实,加之其理论诉求的针对性、恰当性十分具有建构价值,于是,它能够游走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其解释力得以不断扩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不同学科都能从协同学原理中得到启发,它执着于描述的“无序—有序”规则,把人类的思维与能动性带入了结构的美妙世界。当然,协同效应以及“序参数”等在自然科学领域比在社会科学领域更为容易发现和理解,但哈肯以及后来的协同学研究者都坚定地指出,协同学的概念及其理论的解释力同样适用于社会科学领域,而且随着人类社会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加以及社会生活复杂性的日增,协同学的思想与理论将有广阔的应用空间,相信它能够给人类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思路、新的洞察力。

协同学原理告诉我们,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系统的结构性变化都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理解人类社会领域的复杂系统,协同学原理能够给我们一个“纲要”式的视野,以此进一步洞察我们的日常生活世界。

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社会协同就是在社会领域里运用协同学的原理来观察和解释社会系统,分析从无序到有序、有序变无序、有序到更高级有序的条件与机制,以此更进一步认识社会系统自组织运行的规律。当然,必须指出,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社会思想的表征也不尽相同,为此,在社会协同的具体理解上也是有所不同的。另外,对社会本身认识上的差异也影响着人们对于社会协同的理解,比如西方语境下的社会与我国语境下的社会是有所不同的,即使在国内,同样说社会协同,还可以分别从广义社会和狭义社会两种角度上去理解。因此,认识和把握社会协同必须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在具体的语境和情境中加以综合理解与运用。

我国学者对于协同学的引介,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开始,最初主要是自然科学家对以哈肯为代表的协同学相关理论进行了译介,之后随着协同学概念和理论在我国的进一步传播,管理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也开始引入协同学的思想,并将其与一定的社会事实进行结合,因此,在综合创新与运用的前提下出现了一些交叉学科的相关研究,如运用协同学对中国近代社会系统的演化所开展的研究[50]、对构建和谐社会所进行的研究[51]等等。仅从社会协同的角度来看,这方面的学术成果也很丰富,如在理论观点上有学者认为,“生产关系稳定时期,社会协同对社会的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52]。另外,也形成了一些有关社会协同的理论著作[53]。虽然这些著作对社会协同的思想、理论进行了富有创新性的阐释,而且在学术界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但社会协同广泛被社会大众所知晓是近几年的事。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管理格局[54]——“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以来,社会协同及其相关研究更是被社会科学界所广泛关注,我国学者在结合我国具体社会实践的情境下对社会协同的内涵和外延又进行了阐释与扩展。这也说明,思想、理论必须结合具体的、生动的、鲜活的、重大的社会实践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智慧的灵光。

简言之,一定意义上,社会协同就是运用协同学的基本思想与原理,结合社会学、管理学、政治学等具体社会科学的智识,并主要以社会学关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的理论为指导,激发社会力量,促进社会自组织系统的有序运行。为此,我们在此概念的观照下,结合我国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以社会协同“就是要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整合社会管理资源,积极推动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同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解力量互动的社会协同管理网络”[55]为现实要求,着力在实践层面认识和理解社会协同及其相关内容。总之,强调社会协同,就是要强调社会各子系统、各组成部分、各层次要素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促进社会秩序的有序化,以此适应社会结构调整、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提升社会整体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