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多元文化主义研究:以少数群体权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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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多元文化主义的分类和内涵

多元文化主义思潮所涉及的论题表现出复杂和多样的特点,基于不同的分类方法呈现出彼此相异的侧重点和关注点。

一 威尔·金里卡对多元文化主义的区分

加拿大女王大学著名学者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基于多元文化主义的不同发展时期,把多元文化主义分为自由多元文化主义(liberal multiculturalism)、社群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 as communitarianism)以及回应民族建构的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 as a response to nation-building)。

1.自由多元文化主义

自由多元文化主义从承认和保护个体自由权利的立场出发,提出了自身的价值诉求,即保护群体成员的个人自由权利,促使不同的少数群体彼此之间达成平等关系;承认和维护少数群体权利,因为它可以对自由主义的价值理念起到增进而非挑战作用。基于这样的目的和诉求,自由多元文化主义拒斥限制个人权利的少数群体权利,支持有利于维护和增进个人权利的少数群体权利。同时,它还主张少数群体特殊权利具备正当性,因为它有助于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和群体之间的彼此尊重。

自由多元文化主义建构于自由主义的多种基本观念之上,尤其是自由主义的“个人自决”观点,对这种多元文化主义起到了基础性作用,而“个人自决”则蕴含在个人自由之中,是个体自由权利的内在构成要素。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的正义原则规定,个人自由权利不能被差别对待;自由与其他社会基本益品(social goods)相比,具有绝对的优先地位和更高的价值。自由的绝对优先隐含权利的先天性和个体性。基于个人自由权利的以上特性,群体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它有利于成员的利益,它并不具备脱离成员选择而单独存在的价值;个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活选择和幸福,因而个人应当从既定的或与生俱来的状态中脱离出来,如果成员认为维持固有的文化和习俗已丧失意义,那么个人有权变革或脱离这些文化和习俗。

首先,在自由多元文化主义视域下,个人的自由选择和决定与群体权利内在地相一致,后者是前者的基础。群体权利对于维护文化环境的稳定具有促进作用,是个人的自由选择和决定的背景。

其次,个体进行自由选择和自我决定以文化为其必然背景,个人不能脱离自己的文化而对生活目标加以选择。这种文化即为金里卡提出的“社会文化”,它“给其成员提供了涉及整个人类活动范围的有意义的生活方式……这种文化不仅涉及共享的记忆(或价值),而且也涉及共同的制度和实践”[2]

再次,任何一种社会文化都必然以某些少数群体及其成员作为自己的承载者,享有共同文化的个体聚合在一起,构成了具有各种不同文化特质的文化群体。这些文化群体不仅是实现文化认同的现实主体,同时也是少数群体权利的主体。

最后,自由多元文化主义认定,个体的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内在包含个体的文化成员身份,因此,通过承认个体的文化身份,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少数群体成员以超出个体的普遍公民权利之外的群体权利,才能修正少数群体在社会中遭遇的种种非公正对待。

总体而言,自由多元文化主义支持文化对于个人自由选择和决定具有重要价值,即为个人有意义的生活提供选项和选择能力,同时,它全力维护文化群体间的平等,强调少数群体权利符合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这些主张的实质是在自由主义框架内,对自由主义理论进行修正和补充。

2.社群多元文化主义

社群多元文化主义主要是指20世纪90年代以来,建立于批判自由主义主要观念基础之上的多元文化主义理论。它重点关注的问题是,社会和个人相比,前者更具优先性,因而个体不可避免地置身于特定的社会关系和角色之中,人的社会性是个体存在的基础。社群多元文化主义主张,人们继承而来的习俗习惯和所依赖的文化,对其内部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根本性影响,即决定并影响着他们的利益和生活目标。因此,每一个文化群体都应当得到平等和公正对待,少数群体权利正是实现群体间平等的重要保证。

首先,社群多元文化主义对自由主义式的“个体自决”及个体自由权利优先提出质疑。它认为:社会群体是个人权利的基础和前提,群体是具有集体权利的共同体;群体利益不能被视作个人利益叠加形成,而是源于群体的共同生活。因此,将群体利益简单还原为个人利益是对前者的误解。人们的生活方式是承袭而来的,正是生活方式为人们规定了生活的意义。社会生活不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而是个人可以做出选择的原因。因此,个人权利本身就意味着群体与个体的归属关系,特定群体的规范先在地界定或规定着个人权利的性质和内容。社会关系是构成个体“自我”的核心要素之一,个人无法脱离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对是否从属于某种关系、从属于何种关系做出选择。

其次,社群多元文化主义质疑普遍平等的观念,后者掩盖和忽视了多样性的群体文化彼此相异之处。与此不同,社群多元文化主义提出了“差异平等”,把各个少数群体特殊的语言和文化习俗以及生活方式纳入道德考虑,尊重个体文化背景的差异,对个体公民权利和少数群体权利加以区别,拒绝用普遍主义和同质化的原则不加区别地对待所有公民,从而于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社会各个群体在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矛盾和冲突。

最后,社群多元文化主义拒斥普遍正义的观念,后者的普遍主义倾向对于差异性和多样性的群体具有一定的非正义性。现代社会通常存在经济和身份的双重不平等,二者在现实中往往彼此交织和相伴出现。然而,身份的不平等不能完全还原成经济的不平等,并且前者也不完全是后者的派生。[3]某些文化群体在经济地位和文化身份上都处于劣势,他们常被在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占据优势地位的群体歧视乃至边缘化。然而,与社会经济结构方面的不正义相比,文化方面的不正义也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为此,处于劣势地位的少数群体既需要争取经济上再分配的平等,同时也需要争取获得群体文化身份的承认。

3.回应民族建构的多元文化主义

现代国家在民族建构的过程中,通常试图扩展和增进某一种文化在社会成员中的影响,以此来培育和提升公民的共同成员资格感。多元文化主义是对这种文化建构的回应,它反对和抵制民族国家建构中可能对少数群体的不公正对待,质疑作为民族建构工具的共同文化可能对社会中的少数群体造成不利影响,并寻找能够维护和促进群体文化公正的条件。

多元文化主义提出,国家的民族建构中常常推广一种共同语言,其目标是培育一种观念,即所有公民都共同归属并平等参与以这一语言为基础的社会机构,从而促使公民融入共同的社会文化,发展特定的民族认同。民族国家建构的过程将使少数群体文化面临三个基本选择,即融入多数群体的文化;寻求维持自己的社会文化所需的自治权利和权力;接受永久的边缘地位。但是,需要一种理论来判断,民族国家建构给予少数群体的这些选择是否正当。各种少数群体因其不同的诉求而做出不同的选择,每一少数群体对权利的主张,都是在具体地说明和回应民族国家建构政策强加给它们的不公正。这种多元文化主义的主要目的是寻找应对国家进行的民族建构政策的途径和方式,理解并清楚地表达群体文化公正的条件,发展出可行的民族国家建构理论。

金里卡基于历史发展阶段对多元文化主义进行划分,符合多元文化主义理论发展的事实脉络,明确地呈现了多元文化主义在不同阶段与其他理论的争论焦点和核心主张。并且,三个阶段的多元文化主义具有一个共同之处,它们都关注少数群体主张的公正性,并坚持少数群体权利并不是对某些群体施以特权或歧视,而是对这些群体遭遇到的不公正对待以及由此带来的劣势的弥补。总之,金里卡试图通过对多元文化主义的发展阶段进行划分和梳理,为少数群体权利的正当性寻找依据。

二 米歇尔·韦维尔卡对多元文化主义的区分

法国社会学家米歇尔·韦维尔卡(Michel Wieviorka)根据研究方法的差异,区分了三个层面的多元文化主义,即描述性的多元文化主义,作为意识形态与准则的多元文化主义,以及作为制度和政治安排的多元文化主义。

1.描述性的多元文化主义

描述性的多元文化主义基于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学方法,对存在多元文化主义的社会进行探究。它主要关注社会中文化差异的产生方式,以及这些差异被接受的方式和差异扩展引发的社会现实。描述性的多元文化主义将多元文化主义本身视作问题,而不是将它视为对问题的回应,主张社会具有多元文化性,人的认同也是由多元的文化塑造的,从而人本身也是多元文化的。

描述性的多元文化主义承认民主社会中存在文化差异。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范围内各种群体纷纷要求确认其认同的主张,这些文化要求直接指向社会不平等,或是要求获得历史性承认。社会不断产生出不同形式的传统,也不停产生着各种不同的文化认同。这些不断产生的文化差异构成了一个异质的集合,这些差异同时也具有一些共同点,其中最重要的是,这些差异都容易表现出两个主要方向上的张力:一方面,一些希望保持其文化独特性的群体会通过强调自己的文化与其他文化的界限,保持自身文化认同的完整性和封闭性;另一方面,一些生活在开放和民主社会中,且同时归属于特定文化认同的个人,趋向于摆脱自身特定的认同。

韦维尔卡认为,差异不应被视作障碍或者现代性的阻力,而应当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从而应当接受文化认同的张力可能促进认同解体。文化差异可能引发对个人主义和集体认同的挑战,描述性的多元文化主义正是对这种挑战进行的回应。

2.作为意识形态与准则的多元文化主义

作为意识形态与准则的多元文化主义主要基于政治哲学的方法,关注与多元文化主义相关的政治措施及其优势与局限性,主张对这些措施在伦理或道德标准上的可取性进行追问,明确这些措施对社会的影响。它将自己视为一种针对文化多样和差异的社会现实的可能性答案,而非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韦维尔卡提出,社会存在四种承认文化差异的方式,即同化、宽容、承认与共同体主义。同化是用统一的公民身份取代个体特殊的文化身份;宽容是允许独特的文化认同存在于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承认是尽力调节文化特殊性要求和普遍性要求间的矛盾,建立和维持尊重文化差异和尊重普遍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共同体主义接近于承认的方式,要求在公共领域更多地尊重文化特殊性。在作为意识形态与准则的多元文化主义看来,这种对差异的讨论只是一种“公式性”的表达,试图考量自由主义和共同体主义这两种直接对立的立场。共同体主义立场提倡少数群体的文化应当得到承认,个人将被允许习得并构建自己的主体性;自由主义立场坚持个人的主体性是在所属社会之外或者先于所属社会而形成的,个体成为主体并非因为参与了共同体的共同目标,而是因为他能够自由地选择。韦维尔卡认为,为了克服抽象的普遍主义和共同体主义的对立,可以通过引入“主体”这个术语而使双方能够清晰地相互表达,将抽象普遍主义与共同体主义的对立转化为个人自治的需要与社会秩序的需要之间的矛盾。因此,作为意识形态与准则的多元文化主义实际是试图通过引入主体概念而超越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这二者间的哲学争论。

3.作为制度和政治安排的多元文化主义

作为制度和政治安排的多元文化主义主要基于政治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一种巩固制度机制、国家基本法律和大量政治实践的政治行为准则。它主张对依据多元文化主义原则设立的政治制度和体制进行分析,探究这些制度和体制的产生和实行,并且评估它们的效果。

作为制度和政治安排的多元文化主义,政治原则在具体制度中的运行具有不同的经验,最典型的两种表现是相对整合的多元文化主义与分裂的多元文化主义。相对整合的多元文化主义未涉及文化问题与经济问题的明显区分,主要关注的方面不仅仅是文化差异,还包括经济参与;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少数群体的文化诉求无法与他们的社会要求相区分。这种多元文化主义主要存在于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瑞典的政策中。分裂的多元文化主义则主要存在于美国社会,作为一种制度执行原则,这种多元文化主义呈现一种二元性特征,即社会经济逻辑和文化逻辑。社会经济逻辑主要体现于肯认行动(affirmative action),它主要关心的是社会不平等问题,尤其是被种族歧视所强化的社会不平等,对文化承认并不十分关注。文化逻辑体现于高校的教育体系承认文化差异,反对西方的、白种男性的或英语语言文化所推行的普遍主义及其主导。[4]作为制度和政治安排的多元文化主义探讨了多元文化的社会历史条件,认为在社会经济逻辑与文化逻辑的二元性无法被克服的条件下,多元文化主义只具备理论上的统一性,而缺乏实践上的统一性。

韦维尔卡基于社会学、政治哲学和政治学的不同研究方法对多元文化主义进行了区分,根据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三种多元文化主义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各自具有不同的内涵,同时也分别解决不同的问题。但是,韦维尔卡对多元文化主义的划分并未使多元文化主义的内涵得到完全清晰的呈现。作为意识形态与准则的多元文化主义,其任务绝不仅仅是在抽象普遍主义和共同体主义中间寻找到一个“主体”概念进行调和,它还对传统的社会正义、机会平等问题构成了挑战。作为制度和政治安排的多元文化主义关注社会不平等,在对社会不平等与文化权利的关系进行探讨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包含了哲学分析的方法。

三 马可·马尔蒂尼埃罗对多元文化主义的区分

比利时烈日大学社会学教授马可·马尔蒂尼埃罗(Marco Martiniello)依据多元文化主义在诉求内容上的不同,将多元文化主义主要区分为四种,即软多元文化主义、工具化的多元文化主义、硬多元文化主义,以及市场型多元文化主义。

1.软多元文化主义

软多元文化主义也被称为轻多元文化主义,反映了人们对自我充分发展的一种渴望,即渴望摆脱纯物质层面的束缚,并在某种世界主义环境下重新认识自我。[5]在多元文化社会中,能够公开并自由地展示和追求自己的文化身份是人们的基本诉求,也是一种合理的诉求。

软多元文化主义是社会学和人类学的研究对象,实质是多元文化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在现代自由民主国家中,文化、族群和宗教的多样性越发普遍,社会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教育程度,都使得人们更容易接受陌生的、来自异域的文化元素,尤其是移民引入的新的文化元素。同时,人们也越发热衷于宣传和保持本土文化。这种对多元文化的热衷主要表现为源自“族群”和“世界”的烹饪、音乐、服装风格乃至哲学的强大吸引力,从而这种多样性在社会层面被追求,被赋予价值,被结构化和常态化。[6]软多元文化主义就是指这种对文化多样性结构化和常态化的追求。值得注意的是,文化和身份并非静止不变,而是随着个体发展逐渐被造就的,文化和身份并非一成不变,它们随着社会生产、生活的变化发展而不断得以生成、构造、革新,文化多样性的现实也是在不停变迁的。总体而言,这些诉求下的多元文化主义属于文化研究范畴。

2.工具化的多元文化主义

工具化的多元文化主义是关注与公共资源配置相关的文化权利问题,实际上是通过公共支出来推动某些特殊政策实施的承认问题。[7]这种多元文化主义实质上是一种重新配置资源的形式,故而被视为一种促进平等和实现社会公平的工具。

工具化的多元文化主义是在政治学层面对于公众对多样性的认知相关的公共行为和政治表现的研究,[8]包括多元文化主义具体政策、少数群体的集体行为等。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是指那些认识和承认文化、宗教和身份的多样性,同时包容和鼓励这些多样性的公共倡议,具体表现为在不同领域实施的一系列公共政策,以及某些少数群体权利的法律保障。这些政策根据国家和时期的不同而存在巨大差异,这些多元文化主义政策要求的公共介入意味着国家将持续进行公共支出,作为对少数群体的文化与身份所做出的承认和对其诉求的回应。例如,国家通过给予维持和传承移民文化的社团以经费支持,鼓励这些社团及其承载的文化发展。同时,多元文化特征在一些国家甚至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且建立了公共机构或半公共机构来监督法律的执行。少数群体主张权利的集体行为往往被称为“身份政治”,主要表现为少数群体公开呼吁多元文化主义的意识形态,提出承认其文化身份等若干诉求,诉求的内容根据文化、代际、性别、政治和经济的差异而各不相同。但是,这些极度多样化的要求具有共同之处,即都是围绕群体身份的构建而提出的,这些少数群体以不同的方式努力在公共视野中获得承认,拒绝自己的文化和身份被社会所忽略。这些多元文化主义的政策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公共机构的直接或间接参与,实际上就是公共机构通过重新配置资源来推动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实施,其实质是一种实现社会公平的工具。

3.硬多元文化主义

硬多元文化主义相对于软多元文化主义而言,直接质疑传统的民族文化和身份概念,同时提出一种可能性,即旨在将少数族群和种族、文化和宗教群体或其成员作为公民,纳入对这种文化身份的重新定义进程。[9]

硬多元文化主义作为规范性研究,其重要任务之一是对“自由主义原则与对少数群体多样性的承认能否彼此相容”这一命题做出解答。为此,它提出对文化和身份的界定进行扩展,触发了关于个人和共同体在社会中优先性问题的辩论,通过伦理和道德标准来为承认群体文化进行辩护。西方政治哲学界从20世纪60年代起,围绕多元文化主义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公共辩论,争论的双方为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前者坚持个人是社会的中心,对承认文化和身份的多样性持否定态度;后者认为,社群对个人而言是本体性和规范性的存在,应当承认少数群体的集体权利。“双方未达成一致和妥协,自由主义不断回归到对少数群体进行同化的立场,社群主义对少数群体可能造成封闭和分离的威胁也未达到足够的认识。这场论争在21世纪第二个十年之初已经不再占据上风。”[10]然而,这种规范性的硬多元文化主义研究范式在这场论辩后得到了迅速发展。

4.市场型多元文化主义

市场型多元文化主义的主要关注对象是多元文化实践的需要和生产与社会认同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这种关系在生产和消费领域中的体现。人们对某种宗教或文化产品产生了需求,消费者又具有购买力,在这两个前提下,生产和销售等领域的供给者就会顺势迎合并满足这种需要。由此可见,市场型多元文化主义的主要目的和诉求,是将社会中多元文化实际带来的潜在利益最大化。

市场型多元文化主义具有多种形式的表现。首先,对异域风情的追求为许多产品的研发和制造提供动力,而这些产品又通过市场对社会文化多样性的增长起到了促进作用。其次,关于文化和身份多样性的论争激发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兴趣,带动了多元文化主义相关问题出版市场的繁荣。20世纪八九十年代,讨论多元文化主义相关问题的作品数量显著增长,一些作品在社会影响力和经济收益两方面都获得了极大的成就,甚至出现了以撰写多元文化主义作品为业的现象。最后,劳动力市场也开始承认和尊重工作者的文化和身份的多样性,20世纪八九十年代,“跨文化管理”的理念开始在企业中逐渐普及和扩散,逐步发展成为多样性管理的理念;劳动力市场开始强调企业文化的多元,承认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劳动力的文化多样性背景对企业大有裨益。这些表现已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市场型多元文化主义将经济因素作为选择和评价标准。

马可·马尔蒂尼埃罗对多元文化主义进行划分,除了依照诉求内容的区别,还有根据不同学科和研究领域进行区分的痕迹。不同的学科和研究领域产生不同的诉求内容。软(轻)多元文化主义是社会学和人类学的研究对象;工具化的多元文化主义是政治学的研究对象;硬多元文化主义是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市场型多元文化主义则是作为生产和消费行为的研究对象。对多元文化主义的这种区分,较为清晰地呈现了不同学科背景下多元文化主义研究的不同特点,并且创造性地提出了“市场型多元文化主义”这一基于生产和消费行为分析的概念,丰富了多元文化主义的内涵,也为多元文化主义研究提供了一种较为新颖的角度和路径。

四 恩佐·科伦坡对多元文化主义的区分

意大利米兰大学教授恩佐·科伦坡(Enzo Colobo)根据理论方法和研究路径的差别,区分了三类多元文化主义,即作为规范性范畴的多元文化主义、作为反意识形态的多元文化主义,以及作为全球化特征的多元文化主义。

1.作为规范性范畴的多元文化主义

作为规范性范畴的多元文化主义试图探索出一种正义理论。这种多元文化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各种文化的价值是平等的,并以此为依据为少数群体寻求地位上的平等,建立群体间的非支配关系,消除来自主流群体的偏见和压迫,承认少数群体保护自己文化权利的正当性。它关注个人身份、个体的自我满足和社会参与,聚焦于文化和文化成员的重要性,对于抽象的个人权利和国家中立观念抱持警惕态度。

作为规范性范畴的多元文化主义,强调差异认同在哲学上的重要性,其理论内容包含对普遍主义的自由哲学的挑战。首先,它批判了自由主义的同一性观念,认为自由主义设定的个体概念是外在于社会关系的,而人们只有通过感知自己是群体的一部分,才能够获得独立的身份认同,社会和群体为个体提供生活意义。其次,它也反对自由普遍主义所推崇的一致的文化基础和同一的公民身份,认为不同的文化蕴含了不同的生活意义,不存在任何一种单一的文化可以为全人类提供统一的文化认同,不同的文化具有平等价值,因此,不存在任何一种文化可以将自身所秉承的价值观念强加于其他文化。给予少数群体权利的合理性在于,群体文化的特殊性遭到忽视,被整合到主流文化时,群体成员会受到伤害。

2.作为反意识形态的多元文化主义

作为反意识形态的多元文化主义侧重于对普遍主义文化观念的批判,特别是对普遍主义文化观念所秉持的所谓共同“标准”、固定身份和固定归属表达了坚定的反对,呈现出反本质主义的特征。这种多元文化主义反对本质主义的固定身份和固定归属,对“同一性和差异性是个人和群体存在的基础”这一观念表达了质疑态度,认为同一性和差异性是不同可能性之间比较、调整和斗争的结果,因而个人和群体的特征并非由单一的、固定的身份所规定。这种多元文化主义也尤其强调群体间和群体内部的差异,关注社会主流文化的形成过程,是对社会中主流群体及其统治地位的解构。

实际上,反意识形态的多元文化主义并不是对社会中占有主导和统治地位的群体的认知,也不仅仅试图解决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在于揭示主流群体统治地位形成的原因,强调文化和身份的社会建构特质,表明文化和身份是历史和权力运作的产物。

3.作为全球化特征的多元文化主义

恩佐·科伦坡强调,应当将文化差异问题放置于全球化背景中加以理解和研究。二战后,文化、经济和政治领域的全球化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事实,文化差异的概念及其在社会现实中的形态也随之产生变化。这表明,多元文化主义的实践在全球化背景下不断被改变,其理论也必然随之不断进化。

作为全球化特征的多元文化主义关注文化差异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不断生成的问题与矛盾,同时,它还高度关注处理这些问题和矛盾的政治性和制度性意见。现代社会的复杂性由文化的多样性所规定,社会文化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在20世纪后半叶后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西方新社会运动明确了对文化认同的需要,保持或创造自治的文化,与同化主义的意识形态进行斗争;冷战结束后民族国家危机产生,全球化扩张进一步深化,移民潮也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改变体现出需要为文化差异探寻新的文化、法律和政治保障,多元文化主义为这种新的保障提供了可能。

恩佐·科伦坡对多元文化主义的区分依据三种不同的研究路径,清晰地呈现了多元文化主义的理论争论和发展。作为规范性范畴的多元文化主义与作为反意识形态的多元文化主义都带有哲学研究的特征;作为全球化特征的多元文化主义则侧重于社会学和政治学的研究视角,而将多元文化主义放置于全球化背景中加以考察,是在历史和实践的视野中对文化差异问题进行深入探究,为多元文化主义研究增加了历时态的视角。

综上所述,金里卡根据多元文化主义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对多元文化主义相关问题的哲学争论进行了阶段划分,从而区分出三类多元文化主义,其研究集中于哲学领域。恩佐·科伦坡的研究路径也侧重于哲学研究,但更强调多元文化主义的反本质主义特征和全球化特征,这使他的研究视角呈现出一定的独特性。米歇尔·韦维尔卡与马可·马尔蒂尼埃罗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都是根据社会学、哲学和政治学等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对多元文化主义进行区分。二者的差别则在于,米歇尔·韦维尔卡的“作为意识形态与准则的多元文化主义”试图通过在自由主义和共同体主义之间引入“主体”概念来进行调和,为对这一问题的哲学研究提出了新的入口;马可·马尔蒂尼埃罗的划分则更侧重表现不同方法主导的多元文化主义在诉求上的差异,并创造性地提出了“市场型多元文化主义”这一基于生产和消费行为分析的概念,极大丰富了多元文化主义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