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区块链技术:对“徒法不能以自行”的挑战
“徒法不能以自行”出自《孟子·离娄上》,现代人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光有法度而不运用它,法度也不能自行运作。一般来说,立法再好,也需要有良好的执法、司法;或者说,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有法必依。在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高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有法必依,依然是法治建设中的必然要求。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社会责任和治理中心主任郭锐所说:“法治在中国的历程始于‘有法可依’的立法建设。有识之士早已看到,实现法治还需两个前提:不但要保证法是良法,还要依良法而治。”[6]区块链系统可以很大程度上排除人的干扰,依法判决,依法执法,依法司法。
那么,科技的发展,是不是创造了以技术手段来保证法律实施运行的条件呢?应该说,这方面是有一定进展的,一个鲜明的例子就是“智能合约”。
早在20世纪90年代,“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的概念已经产生,其核心理念是:一份智能合约,就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合约参与方将在相关行为中遵循和执行所达成的协议。同时,智能合约有一个极为重要的特征,那就是“智能合约是一个在计算机系统上,当一定条件被满足的情况下,可以被自动执行的合约”。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智能合约并不一定非要在区块链当中实现,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中,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动交易的合约。但是,区块链技术却提供了更为确定、可靠、不可篡改的系统条件。不仅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合约的内容不会被更改,不用担心参与方不执行合约;而且对于事后的审计来说,全网备份所带来的完备的记录也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在这样的过程中,一种建立在智能技术支撑基础上的、自行发挥作用的信任机制,起到法律保障机制的作用,完全可以支持事后的审计。
在2016年,“智能节点(intelligent node)”的概念由安达链提出:它由数字形式定义的众多的编程化的规则组成,由智能实现最适用规则技术选择和实施。参与者的相关要求将被智能化地选择合理公正的规则予以实施。人们的相关要求,将在智能节点上自动选择最优的规则自动实现。
智能节点和区块链并用,将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有效结合并且倍增它们各自的功能和作用。
另外,区块链系统由共识技术建立规则(法律、法规、决策等),规则由机器自动执行,修改规则由多数人同意并修改过程反复讨论,为人类社会的治理和管理、减少纠纷和斗争、实现和谐、提高效率、减少成本,提供了较好的选择。
“一直以来,现行的法律体系都存在着两个巨大的问题:首先,合约或法律是由充满歧义的语句定义的;其次,强制执行合约或法律的代价非常大。”[7]然而,在区块链这样的系统中,一方面,合约内容从表述到“理解”,已经在编程语言的基础上被明确下来,这是第一个层次确定性;另一方面,只要满足触发条件,协议可自动执行。也就是说,合约内容的确定性、合约被执行的确定性,这是第二层次的确定性。智能节点对于不同的要求,选择满足要求的规则(合约),从而也就保证了实现这种规则的确定性。这是第三层次的确定性,这样的“重确定性”被确立起来。参与者所信任的,不是签订合约的对方,而是区块链系统所提供、所保障的确定性。当然,信任的对象也不是起到中介、公证、监督作用的任何第三方,而是一种体现在区块链系统中“技术理性”“技术硬性”。实际上,智能合约和智能节点的运行,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违约、纠纷、诉讼、调查取证、司法审判、强制执行等环节,大大降低法律成本。我们有理由说,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徒法也能以自行”。
“徒法可以自行”是法治建设中的一种深刻变革,“从未来的角度看,今天现行的法律系统看起来就像茹毛饮血般原始。我们拥有连篇累牍的即使在法院看来也依然充满歧义的法律条文。同时,我们订立的合约充满了虚假的个人承诺和渺茫的兑付希望。因此,随着智能合约的出现,一种新的法律形式即将诞生。”[8]这里需要稍微补充一下,应当说是“随着智能合约和智能节点的出现,一种新的法律形式即将诞生”——这样的预见性判断,并非虚妄的。进一步分析,社会上的人不仅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处于各种法律关系中。可以预见的是,基于区块链架构的智能合约的功能,是具有启示效应和发散效应的。同时,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是与网络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发展互相结合、互动互融的,这预示着其应用前景相当广阔。在这样的格局中,区块链将有可能进一步开启以科学技术注入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深刻变革,为优化法治环境、降低法律成本、推进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进一步分析,“徒法可以自行”是具有教育功能的。我们知道,无人驾驶汽车可以自动识别交通信号标识,遵守交通规则;互联网等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区块链和大数据参与并服务于法治评估,“在新一轮的推进法治建设中,以大数据形式开展的评估运动,正在推动法治走向精确、可控、高效、节约的建设路径。未来法治的途径将越来越清晰,不再停留在抽象缥缈的理念层面,而是化身为一项项具体的实践事实。”[9]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以科学技术手段实现对于违法行为和执法不当的制约,已经成为趋势。而在这种趋势之中,本身就蕴含了一种潜在然而有效的法治教育。以封堵违法行为而淡化违法动机,进而降减违法动机而预防或避免违法及执法不当行为,同时具有提高人们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的教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