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人类学评论(第1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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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作产生的权能变迁

政府与社会组织能力的双提高。随着社会改革的推进,整体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出于不同的角色定位而产生不同的利益追求,会对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行动策略。很多地方政府希望社会组织来帮助解决因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下降而产生的各种现实问题,承担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功能,而社会组织在国内都属于新兴事物,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能力严重不足,那么政府在社会服务领域开始扮演扶持的角色,而且政府也有足够的权力来完成扶持社会组织的任务,当然目的就是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能力,以化解政府公共能力下降、社会需求又不断增多的困境。在扶持的过程中,社会组织的能力会得到相应的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也会间接提升,所以在政府购买服务等一系列政府主导的社会改革过程中,出现了政府与社会组织能力双提高的现象。

政府权力增强,而社会组织权力依旧微弱。在政府对社会组织采取各种行动策略的同时,社会组织也表现出一种建构能力,但我们从案例中可以看到这种建构能力是策略性而非制度化的,这就非常不利于双方权力格局的变迁。因为这种策略性不仅仅表现在形式上,更表现在其内在原因上,尤其是政府一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原因。因为此时仍处于国家主导的资源分配体制下,即便存在各种社会组织发育生长的空间,社会利益也许能够得到伸张,但多数依附于国家资源。也就是说,现在社会很弱,国家自然不会退出;即使以后社会变强了,国家也未必会退出。西方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强调一个独立于国家的社会空间,认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分离是社会获得或保留它们相对于国家权力的权利的前提(Foster,2001/4)。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范式,许多学者对于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研究,倾向于把社会组织发展与国家权力对立起来,强调社会组织的发展代表独立于国家的公共空间的生长,国家权力的退出是社会组织自主性生长并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23]但是在现实中,我们会看到国家权力是社会组织成立和发展的必需要素,很多追求稀缺资源与发展机会的社会组织,往往必须同国家进行交易与合作,在这个过程中,很有可能同国家发展出“结盟伙伴”关系,成为国家的附庸,甚至成为帮助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所以在这样的过程中,政府的权力并没有下降。李景鹏就认为中国公民社会生长的过程实际上是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压力下,国家不断放松对社会的控制而又以新的形式继续保持对社会的控制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国家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变革过程(李景鹏,2011/2)。朱健刚认为,国家一方面通过加强行政建设,提高其正式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又通过大力扶持和建设支持政府的社会组织网络来使得政府获得威信。社会组织也依赖于国家行政力量的扶持和推动,只是缺乏制度化保障,较脆弱(朱健刚,1997/4)。

那么社会组织一方的权力呢?社会组织既能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也可能成为与政府对抗的一股社会力量。因此,政府对它采取的是既支持又控制的策略,支持的是其公共服务的功能,控制的是其作为独立社会力量的功能。社会组织鉴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弱势地位,也会积极发挥公共服务功能,主动限制自我以谋求政府的认可与支持。所以,社会组织在这一过程中,权力并没有提高。权力提高不了,其与政府抗衡的能力就不存在,甚至连基本的资源筹集能力也会受影响,这影响其独立性、自主性和行动力。

可以说购买服务模式让政府权力依旧,政府权力依然维持着对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对合作关系建构过程强有力的影响,只是方式发生了改变,比如案例中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使得基层政府的权力一定程度上渗透到残疾人等社区弱势群体中,是国家权力的一种继续延伸;另外,社会空间虽然有了一定的拓展,但这种拓展的力度还非常小,而且也没有法律的保障。也就是说政府的权力并没有下放,甚至渗透得更深更广;目前,社会组织看起来,提升的也只是自己的服务能力,社会组织的权力,即其在自我成长和发育中获得更大空间以及与政府对话的权力进展缓慢。毕竟社会权力的拓展,需要的不仅仅是自身能力的提高,更需要政府权力的下放、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公民意识的形成,而这些条件目前都不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