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人类学评论(第1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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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制度主义理论

新制度主义是一种主张把制度因素引入经济分析中以解释长期经济变迁成因的理论,它本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非主流学派,但由于其在建立制度分析模型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功,20世纪70年代以后它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梅耶和罗文(Meyer and Rowan,1977)最早将这一理论应用于组织研究,迪马鸠和鲍威尔(Dimaggio and Powell,1984)则对其进行了扩展。新制度主义理论强调组织受到环境的影响,除了理性或效率的因素外,社会建构的观念体系和规范制度也会对组织产生巨大的控制性影响,产生“合法性”维度,在现代社会中,组织为实现既定目标所必须采取的形式、手段和程序的“合法性”维度,可能会表现成理性的形式,并伴随着相应组织结构渗透于环境之中,迫使组织不断地内化这些合法性要求,形成与制度环境相符合的正式结构。但这些正式结构又经常与组织的技术效率没有关系,有时甚至与技术效率相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理性化组织很可能将制度要求的正式结构与实际的运作结构“分解”开来,使前者仅作为仪式而存在,而实际的运作不受其制约和影响。这样既维持了组织在制度环境中的合法性,又保证了组织的技术效率(Meyer,Rowan,1977)。由此造成了全社会范围内正式组织的形同质异,或是组织正式结构与实际运作的分离。所以新制度主义讨论的核心问题就是组织的结构相似性和制度的趋同性现象。

在国内经验研究方面:田凯在组织研究中的新制度主义和种群生态理论的基础上,以“非协调约束下的组织运作”为理论框架,对中国90年代后期慈善组织的生成机制和运作逻辑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田凯,2004/4)。中国慈善组织的形式与运作明显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非协调的制度环境对组织产生约束的前提下,组织采取理性生存策略的结果,而且他还认为组织的形式与运作的不一致,是组织领域中非常普遍的现象。陈剩勇、马斌在温州商会个案研究的基础,采用新制度主义“社会合法性”的概念,“认为体制外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挖掘、发展和巩固‘社会合法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逐步从人格化的‘关系性合意’过渡到准制度化合作(陈剩勇、马斌,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