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团主义理论[3]
与市民社会理论不同,法团主义在理论上认为社会与国家不是对立的,对国家的权威要予以保护。“法团主义,作为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它们被组合进一个明确责任(义务)的、数量限定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这些功能单位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国家建立的话),它们被授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的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的行动受到国家的一定控制”(Schmitter,1974:85)。著名的法团主义者亚当斯认为法团主义主要有三大特征:一个强势的主导国家;对利益群体自由与行动的限制;吸纳利益群体作为国家系统的一部分。其核心就是要国家整合利益群体,让社会组织呈现成员的利益,但要受国家的控制和约束并帮助国家管理和实施相关政策(Adams,2002)。
在实证研究方面,很多学者也认为,与强调社会自主性和横向联系的市民社会相比,强调国家主导控制和自上而下垂直结构的法团主义更适用于对中国的研究。海外学者索林格(Solinger,1993)、安戈和陈佩华(Unger, Chan,1995)、迪克森(Dickson,2000)、许慧文(Vivienne Shue,1988)、戴慕珍(Jean C. Oi,1999)等都通过对国内各种案例的分析得出国家在中国的社会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模糊边界更适合用法团主义来解释的结论。国内的学者利用法团主义理论对国家与社会结构进行实证研究的有:张静(张静,2005),康晓光(康晓光,1999),顾昕和王旭(顾昕、王旭,2005),何艳玲(何艳玲,2007)和张仲汝(张仲汝,2009)等等。
尽管存在着研究对象和逻辑起点的不同,持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的研究取向的学者得出的结论都有一些共通之处,即都立足于社会组织的发展而关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都建立在大量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似乎都能找到自己的案例;都认为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有着独特的互动。但是,我们也能发现很难在中国找到如西方般的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的国家社会关系。这两种理论范式在解释力上都存在不足,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在研究视角上,虽然市民社会强调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法团主义强调社会对国家的依赖,但都是一种宏观层面上的静态结构分析,侧重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分配状态。概念庞大而模糊,适用于宏观分析,而对于关系如何得以生成的微观互动性分析却显出不足和缺陷。还有市民社会理论和法团主义理论过多重视社会结构中的纵向协调机制,忽略了参与者横向层面的相互协调,所以就无力在中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上揭示复杂的因果关系和微妙的互动关系,应将宏观的层次下降到中观或微观层次,形成基于洞察力和分析效力的研究框架,因此,不仅应该关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类型,更应该关注国家与社会如何相互渗透、相互形构的,最重要的是要关注各种影响着关系生成的因素是如何在具体的互动过程中促使这一关系机制的形成的。
其次,在研究内容上,宏观结构研究虽然是一个解释国家社会关系的有效视角,但市民社会理论主张国家与社会二分,在高估了社会组织的地位和力量的同时也低估了国家的地位和权力,法团主义理论看到国家权力的扩张与渗透,但也忽视了社会组织在与国家互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本文认为我们非常有必要去了解在弱势型的社会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同时,强势型的国家在各层面是如何发生变化的,即采用双向视角,在关注自下而上的变化的同时也关注自上而下的变化。既关注它们各自的动态过程,也关注它们的相互关系的建构,这将有利于对中国特色问题的描述和分析。
另外,在研究对象上,虽然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理论都能找到符合自己理论的研究案例,但在对象的选择上都存在局限性。由于理论关注的领域不同,市民社会主张社会从国家那里夺权,就会选择那些有明确政治目标的社会组织。法团主义主张国家对社会的统合,也就会选择那些被国家赋予垄断性地位的功能性社会组织如商会、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组织。两者为了提高各自理论的分析效力,都对社会组织有了偏向性的选择,也就忽略了在中国目前数量最多、活动最频繁的社会服务类组织。
综上所述,宏观结构分析中的几点不足正是本文可以努力的方向。同时本文也会积极吸收其中的分析优势,如:市民社会理论中对国家与社会双方权力的分配变迁领域的关注;法团主义理论中,国家的政策安排等相关制度性建构、社会组织的主动依附及利益表达等,这些领域成为被重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