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失衡对中国农村人口婚姻暴力的影响研究:基于性别与流动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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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婚姻暴力研究的相关理论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生在夫妻间的婚姻暴力逐渐成为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议题。基于对过去近40年国内外学者在该领域的主要研究成果的回顾,发现无论是国外学者还是国内学者,婚姻暴力何以发生一直是该研究领域的核心问题。西方学术界来自社会学、心理学、女权主义、医学以及犯罪学等不同学科和流派的学者发展出不同的观点来解释婚姻暴力何以发生。

(一)心理学理论

心理学理论在早期研究中强调施暴者心理和精神的病态特征。人格障碍指个体的人格特征明显偏离了社会文化规范所期望的内心状态和互动行为的要求,所形成的异常人际互动行为模式无法适应周围环境,甚至社会功能发生冲突[1]。已有学者在分析个体如何处理亲密关系时,经常使用人格障碍。大量的研究者发现:具有人格障碍特征的人是施暴的高危人群。已有基于临床样本得出的数据发现,具有人格障碍特征的个体对伴侣实施暴力的概率高达80%~90%,并且具有严重人格障碍的施暴者容易由一时冲动变成习惯,会有恃无恐、变本加厉,而持续性、经常性地对伴侣实施暴力[2][3][4][5][6][7];而在普通人群中,人格障碍作为影响施暴行为发生原因的比例也占到15%~20%[8]。后续较多学者的研究均发现,人格障碍是男性虐待妻子的主要原因,并且发现具有人格障碍的男性容易对伴侣重复性施暴。其中,Dutton基于“边缘型人格”而构建了“虐待型人格”,并阐述了具有“虐待型人格”特征的个体在亲密关系互动中的普遍行为表现:自身情绪和人际关系互动不稳定,容易因感到耻辱而发怒,责备对方;对配偶具有极强的控制欲和嫉妒心;对伴侣既充满极强的依赖感又充满敌意,当其对伴侣依赖的需求无法满足时,会表现出强烈的情绪反应,贬低、攻击或挖苦对方且怒气连连[9]。此外,心理病态人格被定义为人格障碍的一种类型,包括各种不同的人际和情感特点以及与社会的偏离行为。其具体表现为缺乏同情、自私、不停地自言自语以及强烈的控制欲的情感特征和对自身行为的不负责任、冲动、暴力或者具有攻击性,以及捉摸不定的行为方式[10][11]。就像Hare所叙述的,具有心理病态特征的个体是暴力侵犯者,他们可能会侵犯他们的伙伴,甚至是股票销售者[12]。在一项对于施暴者的心理功能的研究中,Gottman等人在对男性虐妻行为的研究中,建立了不同的心理反应模式,他们将其定义为“反社会型”虐妻和“冲动型”虐妻;并发现反社会型虐妻的施暴者具有高度攻击性、缺乏羞惭感、充满攻击性、极度的自我为中心、行为自制力差易受偶然动机驱使、行为的破坏性强的特征,冲动型虐妻的施暴者具有自制力差、情绪急躁易怒、容易冲动和充满攻击性的特征[13]。Edwards等人在研究中发现“反社会人格障碍”这个类似于但不同于心理变态的概念,能够更好地预测虐妻行为发生的指标;同情心和责任心是调节“反社会人格障碍”特征和是否发生施暴行为之间关系的关键变量[14]。近期也有学者研究发现“边缘型人格障碍”对预测女性施暴具有极强的作用,Zanarini等人发现具有恐惧被抛弃、害怕孤独、控制情绪和耐受挫折能力非常差的特征的个体容易实施暴力[15]

近期的心理学研究指出施暴者的人格并无特别偏差,而是个人在认知和情感方面的缺陷导致他们很难控制内部或外部压力造成的心理紧张,使其容易施暴以释放内在的紧张。许多关于解释施暴者为什么实施暴力的理论和研究以及一些为施暴者设计的临床干预都强调自我控制感在家庭暴力中扮演的角色[16][17]。例如,很多研究认为婚姻暴力的发生一方面是基于在特定环境中自我感知的控制不足的回应,另一方面是为了获得在个体的社会环境中基本个人层面的控制[18][19][20][21]。此外,当施暴者在感知到自己对于他人的控制出现了危机和挑战的时候,这种想要控制他人的暴力行为最有可能发生[22][23][24]。这种观点就解释了在遭受暴力的女性尝试离开其伴侣和怀孕期间时,其受到的身体虐待行为就会进一步加强[25]。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对男性的实际或是相对的对于女性和他们自身生活的控制权造成威胁。之前的研究表明当个体认为其对于伴侣的控制不足或者是他感知到的威胁来自其控制的同伴时就会对这群人造成情感抑郁[26],尤其是对于那些有着较高控制欲的人来说更明显[27]。反过来,情感的抑郁就会引发暴力行为[28]。分居和离婚常常与家庭暴力的发起和升级相联系[29]。这种情况可能发生的一部分原因是男性感觉到对于控制欲的失去,因此暴力行为是一种重新取得控制的方式[30]。Stets也基于冲突理论做出了类似的论断[31]。她认为:当人们感觉对自己的周围环境失去控制的时候,这就对他们自认为所拥有的掌控欲造成了威胁,而只有通过控制别人才能得到自我满足。在早前的研究中,Stets发现控制伴侣的欲望是和人际侵犯相联系的[32]。相关的研究表明建立个人的控制很可能是跟暴力的使用相关联的。相关的家庭暴力中对施暴者的研究发现施暴男性通常将他们的行为归结于控制欲的缺失[33]。女权主义者认为男性施暴者是十分了解他们施暴的时机、地点和目标的。这就是说这些施暴者实际上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只是将暴力当作一种行为工具[34]。这些未必是互斥情形。施暴者事实上可能是感知到对他们周围环境的一些元素几乎没有掌控权(例如失业),所以暴力行为只是作为在他们对某个事物失去控制时而要重新获取控制权的一种行为工具。

国外已有学者对肢体暴力和情感虐待型暴力(emotional abuse)[35]影响因素的经验研究发现,存在自卑、冲动、易怒、缺乏自我控制等暴力型心理特质的男性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其实施情感虐待的可能性较高;并且具备这些不良心理缺陷越严重的男性在面对婚姻冲突时,更可能对妻子进行身体性攻击,甚至是既采用肢体暴力也采用情感虐待[36]。也有研究表明,施虐丈夫具有强烈的“对抛弃的恐惧感”,当他们感知到对伴侣缺乏控制或控制存在威胁时,会增加其情感压力[37],这种压力极易触发其情感虐待行为的发生;尤其是对于那些控制欲望很强烈的人,其更倾向于实施肢体暴力,以得到控制和自尊感[38]

国内已有基于心理学角度分析家庭暴力发生的研究也发现,施暴者具有多种不健康的心理特征,如沮丧、自我概念不明、不能忍受孤独和焦虑、易怒冲动、嗜酒、低自尊和攻击性,同时表现出强烈而不稳定的人际关系倾向和强烈的病态依赖[39]。医学界对婚姻暴力施暴者心理健康状况的研究也表明男性施暴者存在较高的心理问题,其具有抑郁度较高、人际关系敏感度高、精神压力高的特征[40]。李全彩对家庭暴力社会心理学成因的分析发现,施暴者由于害怕被家庭和妻子所抛弃,加之其自身性格孤僻、自卑等心理扭曲,他们往往采取谩骂、贬低、羞辱、殴打等办法摧毁妻子的自尊心,从而达到完全控制妻子的目的;受暴女性表现出习得性无助感,即当女性长期处于孤立无援的情景就会处于自我迷失的状态,这就造成施暴者对受暴者的精神控制,女性就更加逆来顺受[41]。已有对城市夫妻间婚姻暴力的研究发现,嫉妒在家庭暴力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与我们日常感知不同的是,具有嫉妒心理的一方并非容易成为施暴者,而是更容易成为婚姻暴力的受害者。具体来说:与双方都不存在嫉妒心理的夫妻相比,夫妻双方都存在嫉妒心理,则其发生丈夫施暴和妻子施暴的概率分别是2.69倍和2.49倍;而仅仅是对方存在嫉妒心理时,则其发生丈夫施暴和妻子施暴的概率分别是2.88倍和4.34倍[42]。此外,叶长丽对家庭暴力当事人心理情境的研究发现,刺激男性实施暴力的情景因素包括男性感到人格尊严受到侮辱、其在家中的权威角色遭到打击,其多疑、妒忌和专制的心理特征,女性的情感不忠或感情出轨,女性的言语攻击尤其是旧账新翻的言语模式,夫妻关系对抗中妻子的反抗都会激发男性的婚姻暴力行为[43]

(二)相对资源理论

相对资源理论主要通过强调夫妻间的资源对比来解释家庭暴力的发生。该理论观点认为,夫妻间掌握资源的不一致会导致夫妻间权力关系失衡,从而引发婚姻冲突和婚姻暴力;而当夫妻双方对彼此的资源依赖程度相同,处于夫妻权力均衡时,发生婚姻冲突、婚姻暴力的风险是最低的[44][45][46]。正如Coleman和Straus在美国进行的研究发现:当夫妻的家庭地位平等时,婚姻暴力的发生率是最低的;而无论是丈夫主导还是妻子主导的家庭中,婚姻暴力的发生率均较高;丈夫主导的家庭中婚姻暴力的发生率最高[47]。实证研究表明,夫妻相对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对婚姻暴力的影响不是线性的,而是呈现两种作用模式。作用模式一:当夫妻发生冲突时,资源多的一方实施婚姻暴力的可能性高。学者对此的解释是一方面是由于教育水平、职业阶层和收入为主的资源在家庭中象征着权力地位和控制力,拥有较多资源便意味着拥有更大的强制力和权力[48][49];另一方面,由于相对资源匮乏的受暴者处于依赖的位置,缺少充足资源反抗或者反抗的成本很高,在这种情况下,对施暴者而言,他们/她们几乎不会受到惩罚(比如受暴者的反抗),从而降低了施暴者实施暴力的成本[50]。作用模式二:当夫妻发生冲突时,资源少的一方实施婚姻暴力的可能性高。因为当他/她缺乏充足资源或者目前所拥有的资源不能帮助其实现希望的结果(比如控制对方)时,他/她更倾向于使用暴力或情感虐待,此时暴力或情感虐待就成为一种可供使用的资源,并且与情感虐待相比,肢体暴力是可以使用的最终资源[51][52]

夫妻相对资源作为婚姻暴力发生的重要影响因素,在研究男性实施婚姻暴力的过程中,很多研究明确指出妻子自身拥有资源的匮乏不足以解释男性施暴的原因,关键因素是妻子对丈夫的资源依赖[53][54]。考虑到社会文化赋予男性“一家之主”的角色,很多学者认为丈夫在家庭中应该掌握更多的经济资源,强调对妻子的控制,并赋予其使用暴力来维持家庭支配性地位的“合法性”[55]。当夫妻间的经济资源配置模式违背传统的“男多女少”,并威胁到男性在家中的主导地位时,会促使男性使用肢体暴力或情感虐待来维持其支配性地位[56][57][58][59],但是如果男性还有除暴力以外的其他的资源使用,那么夫妻间经济资源的差异就不会影响暴力的发生[60]。由此可见,夫妻相对资源的差距会影响男性实施婚姻暴力的可能性,无论男性所拥有的资源处于优势或劣势,都会增加他们对妻子的暴力。

一般地,研究者从夫妻相对受教育程度、夫妻相对职业阶层和夫妻相对收入水平等三个方面衡量夫妻相对资源[61][62]

Kalmuss和Straus在对美国庇护所中受虐女性的研究结果显示,当女性对丈夫的经济依赖(收入比例不足夫妻总收入的25%)程度越高时,其遭受严重肢体暴力的可能性也就越高,由于缺少充足的资源离开这种暴力婚姻,或者脱离目前婚姻关系的成本很高,她们通常会选择留下,从而陷于暴力婚姻[63];在对孟加拉国农村地区受虐女性的研究中发现,当女性有独立经济收入时,遭受暴力的风险会降低1/3[64]。另外,经济贡献作为男性构建传统男性特质的重要手段,当夫妻间收入模式与文化规范相抵触时,会增加男性实施肢体暴力和情感虐待的风险[65][66]。国内学者王天夫在对城市夫妻间婚姻暴力研究中发现,当男性收入低于女性时,由于缺乏其他资源可用,男性更倾向于使用暴力来维持其支配性权力[67]。由此可见,无论男性的收入高于还是低于妻子,都会增加他们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可能性。

职业是获取经济资源的重要途径和反映身份地位的重要指标。研究表明,对于夫妻双方都在外面工作挣取收入的现代家庭而言,就业可以为女性提供较多的经济资源,有了独立经济资源的保障,可以提升她们与配偶讨价还价和控制家庭资源的能力,有效缩减夫妻间的权力差距,从而降低丈夫实施暴力的可能性[68];但当妻子的职业阶层高于丈夫,威胁到传统文化赋予男性的主导身份时,就会增加丈夫施暴的可能性[69][70][71]。在实证研究中,已有学者指出不同社会阶层的男性在社会中建立“男性身份”的过程是存在差异的[72]。具体地说:中产阶级的男性更注重于在职业或经济上的成功;而处于社会底层的男性由于自身的权力欲望和控制欲在工作中得不到满足,其更倾向于在家中构建丈夫专权模式[73][74],然而受自身资源(教育、职业)的限制,他们很难较多地超越妻子的社会地位[75][76],因此,当他们发现自己的权力被挑战时,为了维持家庭权力主导地位,便更倾向于实施暴力[77]。当夫妻的职业状态为妻子有工作而丈夫没有工作时,由于严重违背了社会性别文化规范,丈夫实施暴力的可能性会更高,且更倾向于实施严重暴力[78][79]。由此可见,夫妻间相对职业阶层的差距对男性实施暴力具有显著影响。

夫妻间相对教育程度的差异也是影响婚姻暴力发生的一个因素,但以往的研究给出了不同的研究结果。有学者指出,在西方社会文化情境中,夫妻双方社会经济属性的差异尤其是夫妻双方受教育程度的异质性容易引发婚姻暴力[80]。实证研究表明,夫妻受教育程度相同时发生婚姻暴力的可能性最低,无论丈夫受教育程度高还是妻子受教育程度高的家庭中,婚姻暴力的发生率均较高。在父权文化主导的社会,当妻子的受教育程度高于丈夫时,会让认同“男高女低”式夫妻组合的男性产生不满,刺激其实施婚姻暴力[81][82]。尤其是当男性没有在其他方面比妻子掌握更多的资源或技能以保证其在婚姻中的相对优势地位时,便会实施肢体暴力以缓解妻子的教育优势对其在家庭中主导地位的威胁[83]。在对埃及受虐女性的研究中发现,当妻子的受教育程度明显低于丈夫时,丈夫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会更高,并且妻子对这种暴力的容忍度较高[84];国内研究发现,当农村男性的受教育程度明显高于妻子时,则有更大的概率在冲突时使用肢体暴力[85]。也有研究发现,当妻子的受教育程度高于丈夫时,丈夫实施暴力的可能性会增加[86][87]。但有些学者的研究表明即使妻子的受教育程度明显高于丈夫,也不会增加丈夫施暴的可能性[88][89]。由此可见,受教育程度作为影响经济资源获取的重要途径,夫妻间相对教育资源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夫妻间经济资源的差异,从而影响男性实施暴力的可能性。

在研究女性施暴的过程中,学者指出,与男性相比,即使女性资源拥有量明显少于丈夫,也不会为了增加权力地位而实施暴力[90]。因为社会文化没有赋予女性担任“家中经济支柱”的重任,也没有赋予女性通过暴力来实现“女权专制”的合法性,所以她们没有使用暴力来获取资源和权力的必要性[91]。很多有关女性实施婚姻暴力的研究表明,女性使用暴力更多的是为了自卫[92][93],尤其是对于资源匮乏的女性而言,由于其脱离暴力婚姻的可能性很低,所以她们更可能为了自我保护而实施暴力。受中国传统文化倡导的女性对丈夫“三从四德”以及“贤妻良母”的观念的影响,即使女性拥有的资源多于丈夫,由于社会文化没有赋予女性“家中统治者”的性别角色,也没有赋予女性“打老公”的合法性,所以她们没有必要使用暴力[94]。国内在对一般家庭的研究中也发现,即使妻子所掌握的资源明显高于或低于丈夫,都不会增加其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95][96][97]

(三)夫妻情感关系

人是有感情的,一个人对配偶的情感会对其婚姻生活中的行为产生影响。婚姻暴力作为夫妻互动的一种行为不仅受经济资源的影响,也会受到夫妻间情感关系的影响,目前已有很多学者在研究婚姻暴力时非常重视将其置于夫妻关系中考察。其中,关于婚姻满意度如何影响婚姻暴力已有较多的研究和发现,直观上来讲,婚姻满意度和实施婚姻暴力应该是负相关关系,即婚姻满意度低的夫妻,更容易发生婚姻暴力[98]

在研究男性实施婚姻暴力的过程中,很多学者将婚姻满意度作为婚姻暴力发生的重要预测指标[99]。研究结果也证实,当男性的婚姻满意度越低,其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就越高[100]。学者对此给出的解释是,对于施暴男性而言,不满意的婚姻本身就是一种压力[101],并且当是由于妻子自身的原因使男性对婚姻不满意时,他不只会施暴,而且还会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102]。西方学者的经验研究也发现,婚姻满意度作为男性实施婚姻暴力的重要风险预测因素,区分开了那些实施肢体暴力(包括既实施肢体暴力也实施情感虐待)和没采用肢体暴力而只实施情感虐待的男性,表现为婚姻满意度越低的男性越倾向于实施肢体暴力[103]。但也有研究表明,婚姻满意度对男性是否实施暴力没有显著影响[104]。国内对城乡一般家庭的研究发现,男性对女性的肢体暴力更倾向于发生在婚姻满意度低的夫妻之间[105][106],尤其是当男性有离异倾向时,实施肢体暴力的概率是无离异倾向男性的2.69倍[107]。已有对农村流动人口家庭中婚姻暴力的研究发现,当男性对婚姻不满意时,会采用肢体暴力解决夫妻冲突以凸显其对婚姻的不满,而不会只采用冷暴力[108]

对女性实施婚姻暴力的研究指出,婚姻满意度对女性实施婚姻暴力影响的结论是一致的:当丈夫的行为让妻子很生气时,婚姻满意度越低的妻子,实施肢体暴力的可能性越高[109][110]。国内对城乡一般家庭的研究发现,婚姻满意度对女性实施肢体暴力没有显著影响[111]。但已有对农村流动人口家庭中婚姻暴力的研究发现,当女性对婚姻不满意时,不仅会增加其采用肢体暴力解决夫妻冲突的可能性,还会刺激其实施冷暴力的可能性[112]

(四)压力理论

压力理论认为婚姻暴力是施暴者释放或发泄压力的表达方式。该观点强调外在的压力源影响个体的心理健康,引发个人内在心理的失衡,当失衡或压力不断增大时,容易引发个体实施婚姻暴力。这一理论的前提是挫折—攻击(Frustration-Aggression)模型的假设,即个体所掌握的有限社会经济资源无法排解紧张的压力时,暴力行为则成为释放内在压力和沮丧的表现形式,表现在已婚夫妻间则是婚姻暴力行为的发生[113][114]

英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进行的调查报告显示:恶劣的经济条件、收入低下、糟糕的住房条件或住房困难,男人面对不如意的工作环境和面临高风险的失业状况,高校毕业生面对紧缺的工作机会等现实都很容易使个人感到绝望和走投无路,也有可能导致暴力行为的发生[115]

根据压力源的层次,我们可以将压力源分为宏观层面的结构类压力源(如阶层结构、社会经济地位、性别结构、种族结构等)和微观层面的生活事件类压力源。生活事件压力被定义为一些相对离散的生活事件或生活经历,超过个人所掌握资源可以应对解决的范围,会对个体的心理和身体健康构成负面威胁或伤害[116][117]。早期精神病理学家认为一些生活压力事件,如家庭成员生病或死亡、工作压力等会导致个体出现心理紧张,进而诱发心理疾病等问题[118]。根据压力来源场域的不同,我们可以将生活事件类压力分为工作场域中的压力(如工作紧张/强度高、工作不稳定、收入降低等),家庭中的压力(比如贫困、分离、糟糕的夫妻关系、婚外恋等),或其他人际关系(如搬到一个新的住所)。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压力,包括日常琐事(例如还款压力)和慢性压力(如种族歧视、家庭成员的慢性疾病),所有这些都可能对个体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119][120][121]

Farrington是较早认为压力会对婚姻暴力产生影响的学者,他认为婚姻暴力是家庭所承受的压力超过自身资源的情况下所积累的压力爆发的结果[122]。具体地说,每个家庭根据拥有的应对压力的资源(如以往应对类似压力的经验、沟通技巧、家庭中个体成员的应对能力和智力、教会等)会采取不同的应对压力的方式。当家庭中这些应对压力资源较匮乏时,处于高压环境中的家庭极容易发生婚姻暴力。正如社会结构理论观点指出的,婚姻暴力在社会中的分布并非是均匀的,其更多地发生在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群体中,表现为夫妻年轻的、受教育程度低的、收入低的家庭更容易发生婚姻暴力[123]。此外,Cano和Vivian通过对前人相关实证研究的梳理发现抑郁症、对婚姻暴力的支持态度、童年期目睹父母间发生婚姻暴力的经历、酗酒等因素会调节生活压力对婚姻暴力的影响,或者是影响生活压力对婚姻暴力的中介变量[124]

已有的经验研究发现经济压力对夫妻间的两性关系具有非常显著的影响。比如经济压力会降低家庭满意度,对家庭功能和家庭关系有重要影响[125]。Kinnunen和Pulkkinen使用结构方程对经济大萧条时期250位芬兰人婚姻质量的研究发现,因工作状况不理想造成的经济压力会对男性的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增加他的抑郁度以及在婚姻互动中对妻子的敌意,从而降低婚姻质量[126];对女性而言,贫困的经济环境、不稳定的工作会对自身的心理健康、婚姻互动中对丈夫的敌意以及婚姻质量产生直接影响,从而导致婚姻和家庭的失调以及其他的家庭问题。研究学者对经济压力对婚姻暴力的影响的关注主要从有无工作、工作时间长度和收入等几个方面展开[127][128]。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已有关注工作状况对婚姻暴力影响的研究发现:当丈夫没有工作时,其实施婚姻暴力的可能性最高;当男性的工作时间很长时,会降低其在家中待着的时间以及使用婚姻暴力的机会,但是高强度的工作会增加男性本身以及其伴侣的压力,从而增加婚姻暴力的发生[129]。但是女性的外出就业状况对遭受婚姻暴力的影响尚未达成一致,有些学者认为女性外出就业一方面可以保证其在工作时间不会遭受婚姻暴力,另一方面外出就业使女性离开家庭,与外界保持联系可以为遭受婚姻暴力的女性提供紧急庇护的保障;但也有研究发现女性就业会增加其遭受婚姻暴力的可能性,比如当妻子工作赚取的收入对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具有必需的作用[130],或者妻子有工作而丈夫没有工作时间[131]

已有关注收入对婚姻暴力影响的研究发现,低收入和贫穷引发的压力对男性实施婚姻暴力具有最强烈和最稳定的影响[132][133][134]。对家庭财政保障是否充足的考虑不应只考虑单一的家庭绝对收入,还应考虑家庭的规模和家庭人口构成等因素对家庭的经济需求的影响。家庭中夫妻对经济安全和金融福利的计算可以强有力地预测夫妻间冲突和养育子女的压力程度[135][136]

(五)社会文化理论

女权主义理论与社会性别文化理论从宏观文化制度层面强调社会性别制度和社会性别角色规范对婚姻暴力的影响,认为在“父权文化”盛行的制度环境下,性别关系不平等的社会角色规范支持男性实施婚姻暴力,并赋予该行为“合法化”[137]。其中女权主义理论主要负责回答男性和女性为什么实施婚姻暴力,而社会性别文化理论主要回答为什么社会公众会支持或者说可以容忍男性采用婚姻暴力的方式来控制女性。暴力循环理论强调个体成长过程中生活的家庭小场域中文化规范对个体施暴行为的影响,是社会文化在家庭中社会化的体现。

1.社会性别文化理论

社会文化视角强调婚姻暴力是社会各种文化规范和制度的产物,社会文化准则和价值观念中对婚姻暴力、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的界定成为婚姻暴力发生的主要因素。社会中存在不同的社会性别文化规范,男性和女性从儿童期就会根据社会文化传统对不同性别角色的规范要求开始进行不同的性别角色社会化。如鼓励男性坚强、个人主义、控制他人、攻击性和战胜敌人;要求女性要温顺、柔弱、服从和牺牲[138]。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个体会受文化环境对社会性别关系定位的影响,养成固定的性别角色观念,并在这个性别角色观念的影响下处理两性关系。如果社会文化规范存在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这种性别社会化的结果之一就是养成一种根深蒂固的男女不平等的性别观念,对这种男性应当位于“支配”、“控制”、“主导”以及“凌驾于女性之上”社会性别地位的认可也成为我们社会当前对男性实施婚姻暴力保持暧昧和宽容态度的主要原因[139]

在西方社会文化中,社会文化规范允许丈夫对妻子使用暴力,男性在其社会化过程中学会了使用暴力,而女性则被教化成暴力的牺牲品。比如西方社会一度流行的所谓“大拇指规则”,即当妻子有过错时,丈夫可以对妻子进行肢体暴力惩罚,但所用的棍子不能粗过丈夫的大拇指。正是种种类似的文化习俗,构建了丈夫对妻子的特权[140]

中国的社会性别文化深受儒家父权文化规范的影响,该文化规范在很大程度上贬低了女性[141],使其很容易成为婚姻暴力的攻击对象[142][143]。比如传统父权文化中的“三从四德”“贤妻良母”“女子无才便是德”“夫为妻纲”对女性一生的道德、行为、修养进行了严格规范要求,倡导“男尊女卑”,以维护家庭父权制的稳定。其中,所谓“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更是深刻地传递出社会文化对父权制的维护,宣扬女性对男性的服从和顺从。尤其在婚姻家庭中,传统父权文化衍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角色意识期望男人扮演工具性角色,能够赚钱养家,同时要求女人扮演表达性或支持性角色,能够勤俭持家,并专心教养子女。这一角色分工使得丈夫在家庭事务中始终处于决策者的地位,并且长期经受父权文化的洗礼,使得他们相信自己拥有使用婚姻暴力的特权以维护“一家之主”的地位,维持家庭的稳固[144]

2.女权主义理论

Bograd定义的女权主义研究者提出的两个基本问题是:男人为什么打他们的妻子;为什么一般男人对他们的亲密伴侣使用肢体暴力,以及暴力行为在既定的历史情境下具有哪些功能[145]。女权主义理论强调从性别关系的基础上分析和认识所有的社会关系,在对女性遭受婚姻暴力的解释方面,他们的意见并不一致,至少有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观点(又被称为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激进主义女权主义观点、生态女权主义观点和人权女性主义观点[146]。根据社会主义女权主义/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的理论观点,婚姻暴力的根源为性别劳动分工产生的父权统治,强调父权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将妇女排斥在公共生活之外,使女性被迫留在家庭领域中承担照顾家庭的角色,而丧失外出工作获得经济独立的机会和权利;而相应的传统文化和法律制度支持男性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更高的权力地位,以及其对女性在家庭中的权威控制[147]。女权主义的拥护者认为男性实施婚姻暴力是为了维护其在家庭中的优越地位,而女性实施婚姻暴力则是为了自我防卫[148]。女权主义者通常认为女性在婚姻暴力中是弱者和受害者,主张对施暴者采用强有力的逮捕政策和干预,而非治疗(治疗意味着不平等的社会性别意识形态不是婚姻暴力发生的主要责任方)[149]

女权主义研究范式对婚姻暴力的研究需要放在特定的社会性别规范和性别权利结构关系的分配框架中进行,需要考虑社会文化中男女两性整个社会地位的差异,认为社会中的资源主要由男性控制,女性实施婚姻暴力始终出于本能防御的需要和被动的反应。按照这种观点,当女性是煽动者时,这是一个先发制人的打击,旨在煽动不可避免的男性攻击[150][151]。相比之下,男性实施婚姻暴力则是不同的语境,总是归结为一个更广泛的社会议程。比如那些自认为很成功的丈夫,当工作或生活没能如愿地实现他的梦想或者证实他的成功,使其不能从妻子处得到成功的满足感时,自感社会地位缺失的丈夫会产生失落和自卑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是一个男权至上的拥护者,认为男人应该是一家之主时,那么他的男性至上的性别意识观念和他自尊所受到的现实伤害间的矛盾会刺激他通过暴力行为来统治自己的妻子,以满足其家中的主导地位[152]。正如Dobash RE和Dobash R提出的“丈夫殴打自己的妻子其实是其所生活的西方社会文化规范和制度的产物,该文化推崇和鼓励男性的攻击性、男性主导以及强调女性对男性的从属,男人实施婚姻暴力是其控制女性的策略工具和手段,以强制执行其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主导地位”[153]

Serran和Firestone声明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中,几乎每一个主要研究都接受或忽略性别不平等的问题,并且现存的法律和父权等级的文化赋予丈夫殴打妻子和控制妻子行为的合法化,这些均导致男女两性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154]。事实上相当多的证据表明,西方社会有较强的社会禁令禁止男性对妇女的侵略和供给[155][156],对妻子实施暴力的男性会受到法律制裁[157]以及存在更少的社会禁令抑制女性对男性的攻击和侵略[158][159]。此外,也有大多数据表明,虽然女权主义者准确地描绘了滥用亲密猖獗的关系,但事实上双方相互实施婚姻暴力则是更常见的情况[160][161][162][163]

3.暴力循环理论

暴力循环理论又被称为“代际间暴力传递理论”,该理论主要关注个体如何从童年期目睹父母间实施婚姻暴力的经历或者自身遭受父母体罚的经历中学习使用暴力。该理论认为婚姻暴力具有代际传递(intergenerational transmission)的特性,暴力行为是由施暴者从儿童时期生活的暴力家庭中习得的[164]

多数学者的经验研究也表明,一方面童年时代有过目睹父母间的暴力行为经历或遭受过父母体罚等受暴经历的孩子容易表现出焦虑、抑郁、消极、攻击性强的特性,即具有施暴者中常见的愤怒情绪控制缺陷特性。另一方面,这样的儿童很可能没有机会在父母身上学习如何将冲突控制在可控范围内或者如何使用非暴力形式解决冲突,这些机会的缺失容易大大增加其在成年后对伴侣实施暴力的可能性,并且目睹父母间婚姻暴力行为经历对其实施婚姻暴力的影响远远大于自身童年期遭受过暴力经历[165][166][167]。但也有学者得出不同的研究发现,如Simons等采用结构方程模型的方法对约会暴力的实证研究发现,社会学习理论解释力仅为1%且不显著,即童年期有过目睹父母间实施婚姻暴力经历的个体没有显著影响其实施亲密关系暴力的可能性[168]

由此可见,暴力循环理论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家庭结构特征中,该理论认为家庭中的暴力行为会直接传递给下一代,由此形成一个暴力不断再生的恶性循环。该理论的逻辑思路是如果个体童年时生长在充满暴力的家庭中,他们一方面没有机会学习使用非暴力的方式解决冲突,另一方面他们在不断的耳濡目染中可能会认为使用暴力的手段解决冲突是合理和被鼓励的,从而使得他们在成年后使用暴力的方式处理自己面临的婚姻冲突。换句话说,该理论强调个体成长过程中生活的家庭小场域中文化规范对个体施暴行为的影响。

(六)对相关理论观点的评述

心理学理论主要关注个体的人格心理特征对实施婚姻暴力行为的影响,该理论的支持者认为具有自卑、缺乏自我控制能力、矛盾性依赖、多疑、充满妒忌心甚至心理变态等不良心理健康状态的个体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容易采取暴力这种较为激烈的手段解决冲突。该理论将暴力行为仅看作个人的“变态”行为,忽视了婚姻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忽视了除了个体心理学因素以外的个人社会属性、家庭和社会文化等因素也会影响暴力行为。

相对资源理论和夫妻情感关系将婚姻暴力视为一种特殊的夫妻互动,并从夫妻双方资源分配模式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权力关系的角度解释婚姻暴力的发生。其中,相对资源理论认为一个人是否实施暴力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是否有足够的资源来承担暴力产生的不良后果;第二,实施暴力是否可以给施暴者带来收益。当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时,个体实施暴力的可能性都会增加。无论哪一种作用模式,该理论都过度强调了婚姻暴力的经济利益驱动性,将婚姻中的夫妻看作“经济人”,忽略了人是有感情的。而夫妻情感关系则将婚姻中的夫妻看作“感性人”,重点考察了一个人对配偶的情感会对其婚姻生活中的行为产生影响。

压力理论将婚姻暴力看作个人释放内在心理紧张或压力的表达方式。该理论强调当个体或家庭掌握的资源无法应对外在环境中的压力和挑战时,会引发个体内在心理的失衡;当失衡或压力出现时,容易引发婚姻暴力。换句话说,这个理论观点将婚姻暴力看作因外部压力造成的高度内在心理紧张的外在表现形式,当施暴者面临某些无法控制的压力源时,其会采用暴力的手段以释放内在的紧张和发泄压力与愤怒。

社会文化理论将对婚姻暴力发生原因的理解置于更广泛的社会文化场景和历史情境中来考察,强调社会性别文化规范和制度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的渗透。这三种理论均将婚姻暴力看作不平等的两性关系在家庭生活中的反映和体现。其中女权主义理论认为婚姻暴力的重要功能是实现男性对女性的控制;社会性别文化理论强调男女两性如何在社会性别文化规范的社会化过程中认可和支持包容男性采用婚姻暴力行为来控制女性,而不能认同和接受女性对男性实施婚姻暴力;暴力循环理论强调个体成长过程中生活的家庭小场域中文化规范对个体施暴行为的影响。